社会权层面的住宅权宪法保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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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本权利的不同分类

公民的基本权利从不同的视角或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作出各种不同的分类。学界有不少具有代表性的分类方法。

1.两分法

比如将基本权利分为绝对权利和相对权利、积极权利和消极权利等。以基本权利的效力范围为标准,基本权利可以划分为绝对权利和消极权利。例如,有学者认为:“思想自由是一种绝对自由,因为思想自由不可剥夺,不能限制,也无法限制。”[1]还有学者认为,人格尊严权特别是其中的名誉权,也是一种绝对权利,不能限制,也无法限制,并不以履行相应义务为前提。以国家有无积极作为为标准,基本权利则可以划分为积极权利和消极权利。一般认为,所谓积极权利是指国家必须履行积极作为的义务,才可以实现的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以及参政权大都属于积极权利;所谓消极权利是指必须排除或逃避国家的干涉才利于实现的权利,如身心自由、言论自由、经济自由等多属于消极权利。

2.三分法

如何华辉教授认为:根据在现代国家中人具有的三种属性,即政治生活中的人、社会生活中的人和私人生活方面的人,把公民的基本权利分为政治生活、社会生活、个人生活三类基本权利。

上述分类往往导致三类基本权利互相渗透,难以截然划分。解决之一问题的办法是:第一,根据某项具体的基本权利所反映的人的生活的主要方面,确定它的类别归属;第二,根据宪法规范、学者论著中已经确立的共同归类,确定某种基本权利的类别归属。[2]

3.四分法

如周叶中教授主编的《宪法》主张,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分为以下几类:(1)公民参与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和自由:1)平等权;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政治自由;4)批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2)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1)人身自由;2)人格尊严不受侵犯;3)住宅不受侵犯;4)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5)宗教信仰自由。(3)公民的社会、经济、教育和文化方面的权利:1)劳动的权利和义务;2)劳动者休息的权利;3)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4)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5)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4)特定人的权利:1)保障妇女的权利;2)保障退休人员和烈军属的权利;3)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4)关怀青少年和儿童的成长;5)保护华侨的正当权利。[3]

4.五分法

如赵树民教授将基本权利分为以下几类:

(1)关于人身自由的权利。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是指公民的身体、举止行动依法受法律保护,公民有保护身体和举止行动的权利,包括人身非依法不得被逮捕、搜查、拘留。

(2)关于政治生活的权利。这主要指参政权。

参政权有广义狭义之分。狭义者指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种权利。广义者除前四种外还包括言论、出版、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等自由权利。

(3)关于社会生活的权利。社会生活是复杂的、多方面的,作为社会生活的权利自然也较多。

1)平等权。平等权有三,即公民平等权、民族平等权、妇女平等权。

2)劳动权。劳动权是一切权利的基础。

3)受教育权。

4)物质帮助权。

(4)关于个人生活的权利。仅指财产权、宗教信仰自由、通信自由权。

(5)国际人权斗争中必须强调的两项基本权利——生存权和发展权。[4]

许崇德教授主编的《中国宪法》(修订本)也主张五分法,并将基本权利归纳为:(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2)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3)公民的人身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4)公民的社会经济文化权利;(5)特定人的权利保护。[5]

5.六分法

如谢鹏程教授认为,我们可以把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归纳为如下六类:

(1)生存和发展权(生命权,健康权,个人财产权,劳动权,契约自由,受教育权,学术和创作自由,获得物质帮助权,妇女、老人、儿童受国家特别保护)。

(2)人身自由(人格尊严,身体自由,婚姻自由,住宅安全,通信自由,迁徙自由)。

(3)平等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格平等,男女权利平等,民族平等)。

(4)表达自由(言论自由,著作自由,出版自由,新闻自由,结社自由,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5)参政权(知情权,创制权,选举权,监督权,请愿权,自治权)。

(6)精神自由(良心自由,宗教自由)。

前三项权利基本上属于一般人格权的范畴,后三项权利则基本上属于社会和政治权利的范畴。[6]

6.八分法

如俞子清先生主编的《宪法学》认为,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分为以下几类:(1)平等权。(2)政治权: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2)言论自由;3)出版自由;4)结社自由;5)集会、游行、示威自由。(3)宗教信仰自由。(4)人身自由:1)人身自由不受侵犯;2)人格尊严不受侵犯;3)住宅不受侵犯;4)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5)社会经济权利:1)财产权;2)劳动权;3)休息权;4)物质帮助权。(6)文化教育权利:1)受教育权;2)文化权利。(7)监督权和取得国家赔偿权:1)监督权;2)取得国家赔偿权。(8)特定人的权利:1)保护妇女的权利;2)保护儿童的权利;3)残疾人的权利;4)华侨、归侨、侨眷的权利。[7]

7.十分法

如姜士林先生等主编的《宪法学辞书》认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类:(1)平等权;(2)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3)宗教信仰自由;(4)人身自由,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5)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取得赔偿权;(6)社会经济权利,包括劳动权、休息权、退休权、物质帮助权;(7)文化教育权利和自由,包括受教育权,进行科研、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8)男女平等;(9)保护婚姻、家庭、老人、妇女和儿童;(10)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益等。[8]

从逻辑上讲,权利的分类属于权利概念的外延。因此,权利分类应该服务于权利概念本身以及权利的保障,从这一意义上,权利的分类应该具有几个基本功能:第一,能够直接体现权利的基本或主要属性;第二,分类之间没有明显的交叉关系;第三,分类不能过多,否则可能会导致权利体系的碎片化。

上述分类方法中,许崇德教授的五分法是较为普遍接受的观点。在五分法中:平等权在现代宪法中被认为属于原则性权利,是其他具体权利的基础;公民政治权利和自由以及人身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均属于自由权;公民社会经济文化权利属于社会权,而特定人的权利属于广义社会权的范畴。因此,五分法中的权利可以进一步整合为三种,即平等权、自由权和社会权,其中,平等权属于基础性、原则性权利,因而,在笔者看来,在具体的基本权利中,自由权和社会权是主要的权利分类的形态。


注释

[1]李步云主编:《宪法比较研究》,467~468页,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2]参见何华辉:《比较宪法学》,206页,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88。

[3]参见周叶中主编:《宪法》,261~277页,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更早的四分法还有魏定仁先生主编的《宪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中第172~196页的内容。

[4]参见赵树民:《比较宪法学新论》,344~390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

[5]参见许崇德主编:《中国宪法》,修订本,407~430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

[6]参见谢鹏程:《公民的基本权利》,37~38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

[7]参见俞子清主编:《宪法学》,227~250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8]参见姜士林等主编:《宪法学辞书》,64页,北京,当代世界出版社,1997。更早的十分法还有吴家麟先生主编的《宪法学》(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中第364~386页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