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思孟学派的生存有限性与道德主体的建立
思孟学派传统上是指子思、孟子一系的儒学,心性与天道的关系是这一学派讨论的一个重点。徐复观先生指出,思孟一系的主要特点是:“顺着天命由上向下落,由外向内收;下落到自己的心上,内收到自己的心上,由心所证验的善端以言性善。更由尽心,即由扩充心的善端而向上升,向外发,在向上升的极限处而重新肯定天命;在向外的过程中而肯定天下国家。”[1]由天命向下落而言性善,主要是就“天命之谓性”这一命题言;由尽心向上升而肯定天命,主要是就“尽其心者,知其性也,知其性,则知天矣”这一命题言。这两个命题是思孟学派性与天道关系的集中表述,也是我们分析其有限性思想的主要对象。
一 天命之谓性与人是被造物
《中庸》开篇曰:“天命之谓性。”这个命题是性与天道关系的明确表达。一般认为,这在说天道和性是合一的。朱子注曰:
命,犹令也。性,即理也。天以阴阳五行化生万物,气以成形,而理亦赋焉,犹命令也。于是人物之生,因各得其所赋之理,以为健顺五常之德,所谓性也。[2]
天之内容为阴阳五行,此阴阳五行有气有理。当天化育万物之时,阴阳五行之气为其形,形中即含阴阳五行之理。此理在人被称为健顺五常之德,与天之阴阳五行之理并无二致。他在《四书或问》中对天道与性的这种不二性论述得更为明确:
天命之谓性,言天之所以命乎人者,是则人之所以为性也。盖天之所以赋予万物而不能自已者,命也;吾之得乎是命以生而莫非全体者,性也。……盖在天在人,虽有性命之分,而其理则未尝不一。[3]
天与人虽有性命之分,在理上而论则是同一的。这种理解乃是秉承周敦颐《太极图说》、程颐《颜子所好何学论》而来,是宋明儒家共同的认识。后世学者,尤其是新儒家,亦多持此论。牟宗三先生指出:“儒者所说之‘性’即是能起道德创造之‘性能’……自其有绝对普遍性而言,则与天命实体通而为一。”[4]他认为心性作为人的本质与“天命实体”通而为一,也就是说人与超越的存在具有同一性。
然而如果仅从文字上看,“天命之谓性”这句话只是在表示:天所给予人与物者是为性。如果再加引申,可以得出这样的推论:天是超越的造物主,人与物是经验中的被造物。因此,仅通过这句话很难得出人和物之性与超越的天是同一的结论。相反,作为造物主的天和被造物的人在本质上存在差异才是更恰当的诠释。
“天命之谓性”的下一句是“率性之谓道”,“率”有遵循、顺着之义,顺着人之性而行动即是道。根据这种解释,性是主体行为的内在标准。这种解释是可以成立的,但并不能由此认定人所具有的这个标准同时就是天道。《中庸》有慎独之说:“是故君子戒慎乎其所不睹,恐惧乎其所不闻。莫见乎隐,莫显乎微,故君子慎其独也。”郑玄解释说:“慎独者,慎其闲居之所为。小人于隐者,动作言语自以为不见睹,不见闻,则必肆尽其情也。若有觇听之者,是为显见,甚于众人之中为之。”[5]人的道德行为具有外在性,尤其在闲居独处之时,最容易放纵身心。故郑玄强调,即使在无人瞻视之时,亦应收敛身心,保持行为的一致性。朱子的解释较之郑玄更为深入,他说:
独者,人所不知而己所独知之地也。言幽暗之中,细微之事,迹虽未形而几则已动,人虽不知而己独知之,则是天下之事无有著见明显而过于此者。
是以君子既常戒惧,而于此尤加谨焉,所以遏人欲于将萌,而不使其滋长于隐微之中,以至离道之远也。[6]
此处所谓的“独”,指心灵隐微之处,“慎独”指谨慎于人心之几发动之时,遏人欲于将萌。这两种解释都是就工夫而立论,后一种显然更为深刻。然而,问题在于,如果主体在判断时都是以自身为标准,那么心灵的任何状态都是合理的,因为判断的标准与判断的对象是一致的。在这种情况下,慎独无疑是没必要的。人们之所以需要慎独,在于无法彻底把握住一个绝对的价值标准,从而无法保证自身行为的合理性。君子需“戒慎乎其所不睹,恐惧乎其所不闻”,原因在于“不睹不闻”从认知的角度指涉了一个未知的幽暗之域,揭示了自身存在的不确定性,所以须在这种状况下戒慎恐惧,以确保自身行为的价值。这或许是对“慎独”所做的更为深刻的解读。
从以上诠释的角度看,“率性”与其说是遵循本性的过程,不如说是打破不确定性,自身建构自身标准的过程,“修道之谓教”则是指对于自身构建的标准进行反思、修正。由于相对于天道这个绝对的标准,人自身所建构的一切标准都是相对的,所以反思、修正的过程不可一刻停止,《中庸》言“道也者不可须臾离也,可离非道也”,正在于说明修正过程的永恒性。因此,“天命之谓性”固然可以解释为“天所赋予人者是为人之性”,但是这个“性”不应该理解为实体性的价值本体,而是一种不断超越当下的能力。从这个角度看,这个命题并不是在说性与天道是同一的,恰恰在于说明人因天的不可知而自身构建自身的必要性。
人之性与天存在差异,那么就有人之道与天之道之分。《中庸》载:“诚者,天之道也;诚之者,人之道也。诚者不勉而中,不思而得,从容中道,圣人也。诚之者,择善而固执之者也。”“诚”属于天道,“诚之”则是人道。“诚者”具有两条规定性:一是“不勉而中”;二是“不思而得”。“勉”指力量不够而尽力去做,“思”指心灵未得而尽心求索,二者皆体现出一种主观意愿。“不勉而中”“不思而得”则是强调不加用心、自然而然就能够最恰当地把握事物的本质,也就是“从容中道”。更为重要的是,此时所把握的对象并不是某一甚至某些事物,而是所有的事物,因为天道无所不包,无一物不在其涵盖之中。能够达到这种境界的主体,被称作圣人。相对于“诚者”,“诚之者”对事物的把握则是“择善而固执之”。“善”之前加一“择”字,说明此“善”乃是具体事物之“善”,并非普遍性的“善”。“固执”指用心牢牢把握。这说明,对于“诚之者”而言,把握事物的方法在于牢牢用心于某一具体之“善”,而不是行若无事地把握所有事物之善。《中庸》曾以颜子为例,赞其“得一善,则拳拳服膺而弗失之矣”,亦是此义。人之道与天之道的差异,恰恰证明了《中庸》对性与天道张力的肯定。
新出土郭店楚简《性自命出》载:“性自命出,命自天降。”[7]“性”并不是由“天”所直接赋予的,而是出自“命”,“命”又来源于“天”。《诗经》中已有“命”这一概念,《国风·郑风·羔裘》载:“羔裘如濡,洵直且侯。彼其之子,舍命不渝。”此处所言之“命”,以命定之境遇言。身处此境而品行不易,则是所认可的德行。《召南·小星》云:“肃肃宵征,夙夜在公,实命不同。……肃肃宵征,抱衾与裯,实命不犹。”“实命不同”“实命不犹”显然指对命定的认可。这种命定思想,隐含着主体的限制性,即主体承认外在的环境在某种意义上是不可把握的。《论语》载:“子曰:道之将行也欤,命也;道之将废也欤,命也。公伯寮其如命何?”(《宪问》)从表面看,孔子似乎认为道之兴废都是既定的,人的努力是无用的。实际上宿命论的主张为孔子所不取,孔子只是在表达,道之行否是不可知的、不确定的,这种不确定、不可知在孔子看来即是命,公伯寮的行为对命本身是毫无意义的。孟子亦说:“莫之致而至者,命也。”(《孟子·万章上》)“莫之致”表示人生境遇的不可控。牟宗三先生指出:“命是个体生命与气化方面相顺或不相顺的一个‘内在的限制’之虚观念。”又说:“气化当然是无穷的复杂,经验知识无论如何多如何进步也不能穷得尽。……它(命)落在‘个体生命与无穷复杂的气化之相顺或不相顺’之分际上。”[8]由此可知,“命”在先秦儒家那里主要表示一种限定性,这种限定性来自无穷复杂的外在境遇,这种无穷复杂的外在境遇就是“天”,“命自天降”说明“天”向人展示了其不可测的一面,人自身的限定性便由此凸显了出来。但是,“命”的限定性只能定格于已经完成的人生历程,对于尚未展开者而言,“命”的限定性则恰恰表现为不确定性。不确定性固然将人推向无根的生存现状,但也因此赋予了人突破限定性,构建自身的自由和动力。这是“性自命出”这一命题所蕴藏的深意,也是孔子所开创的儒家思想的源头活水。按照这种理解,“性”显然不是由“天”所直接赋予并与其具有同一性的实体,而是一种因“天”的不可测而展现出来的自我创造的无限可能性。“性自命出,命自天降”这一命题,直接证明了前面我们对“天命之谓性”的理解。
二 尽心知性知天与德性主体的建立
“天命之谓性”是由天道下贯到人,具有本体论的意味。《孟子·尽心上》载:“尽其心者,知其性也,知其性,则知天矣。”这句话则是由人而上达天道,具有工夫论的意味。朱子注曰:
心者,人之神明,所以具众理而应万事者也。性则心之所具之理,而天又理之所从以出者也。人有是心,莫非全体,然不穷理,则有所蔽而无以尽乎此心之量。故能极其心之全体而无不尽者,必其能穷夫理而无不知者也。既知其理,则其所从出,亦不外是矣。[9]
朱子认为,心具众理,心之理即是性,而理又从天出,故尽心则可知性,知性则可知天。这一注解表面看来非常合理,但是却存在逻辑上的问题。劳思光先生曾指出,“尽其心者,知其性也,知其性,则知天矣”这句话,存在明显的理论困难。他说:“盖若以‘性’出于‘天’,则‘性’比‘天’小;换言之,以‘天’为一形上实体,则‘性’只能为此实体之部分显现;由‘天’出者,不只是‘性’。如此,则何以能说‘知其性’则‘知天’乎?”[10]如果将这一说法视为评判朱子之注,则属理所当然。因为朱子认为性之理出于天,“既知其理,则其所从出,亦不外是”,显然没有意识到“所从出”和“所出”并不是一回事。但是,如果将此说法加诸孟子,则值得商榷。
孟子以“四端”言心,“四端”即恻隐、羞恶、辞让、是非,故知孟子所说的心乃是价值之自觉、德性之根源。所谓“尽心”,指将此“四端”扩充于事事物物,将心之道德自觉展现在自身生命乃至家国天下的方方面面。由于每一事物都有其自身特殊的规定性,那么道德自觉展现的过程无疑也就具有各种形式。按照朱子的理解,这就是天之理,同时也就是人之性。然而,就孟子“尽心、知性”的逻辑顺序看,“性”应比“心”更具有本源性,如果以“理”言“性”,显然“心”相对于“性”更为本源,这无疑违反了孟子所设定的逻辑。我们认为,道德自觉就其根源而言为“一”,道德自觉的展现过程形形色色而为“多”,“一”之所以能够展现为“多”,说明主体依赖于一个具有无限可能性的根据,也就是说主体在本性上是自由的。将道德上的无限自由理解为“性”,或许更为合理。《中庸》言“尽性”而不言“尽心”,恰恰凸显了“性”的自由含义。从这个意义上看,“知性”的含义在于了知“性”的无限自由的特征。人之性是自由的,那么这种自由来自哪里呢?在天人关系的思维框架下,人们往往将自身视为受制于天的有限存在。然而,孟子将天视为不可知者,渐渐淡化了天的限制义,将人的自由从中释放出来。《孟子·万章上》载:
万章曰:“尧以天下与舜,有诸?”孟子曰:“否。天子不能以天下与人。”“然则舜有天下也,孰与之?”曰:“天与之。”“天与之者,谆谆然命之乎?”曰:“否。天不言,以行与事示之而已矣。”
传统认为政权的转移与天相关,然而孟子强调天不言,那么政权的转移实际上就与民心向背有关。这既显示了人的责任,又突出了人的自由,更彰显了天不可知的超越义。《孟子·万章上》又载:“莫之为而为者,天也。”在此天代表一种不确定性,即不可知的超越性存在。天不可知,那么所谓的“知天”,正在于确认这种不可知。如果将“知天”理解为把天视为某一实体而了知其内容,那就意味着天不再是不可知的而具有了确定性。有确定性就意味着有限定性,那么无论其内容是德性还是别的什么,丧失了无限意义的天都不足以承担超越性的根据这一角色,这显然与孟子对天的定义是相违的。
《孟子·尽心上》又载:“存其心,养其性,所以事天也。”“事”有侍奉、敬奉之义,这句话是在说,“存心”“养性”是“事天”的条件或方法。朱子注曰:“存,谓操而不舍;养,谓顺而不害。事,则奉承而不违也。”[11]他将“事”解释为“奉承而不违”,这就意味着“存心”“养性”是完全符合“天意”的行为,由此是“事天”的充分条件。然而,问题在于,如何保证作为人的行为的“存心”“养性”,就一定符合天的要求呢?在天人关系的框架下,天是造物主,人是被造物,人的终极价值在于合于天,人是否合于天,其标准不在人而在天。因为如果标准在人,那么这就意味着人具备了天的功能。从这个意义上看,“存心”“养性”只是主体力求上合于天的某种努力,并不意味着必然合于天。此处用“事天”而不用“知天”,凸显了天的宗教意味,正可为将“知天”释为知其不可知再下一注脚。
由以上论述可知,“天命之谓性”并不在于强调人和天之间的同一性,而在于说明天是造物者,人是被造物,二者具有本质的差异。这是从本体论的角度,揭示人的主体性建构的根据和保证。“尽其心者,知其性也,知其性,则知天矣”也不在于强调人可以上达天道,而在于说明人只有以自身的努力不断突破自然的、历史的局限,开辟新的价值世界,才能真正体会到因天的不确定性而赋予人的自由。这是从工夫论的角度,揭示人的主体性建构的方法和途径。
[1]徐复观:《中国人性论史·先秦篇》,上海三联书店,2001,第173页。
[2](宋)朱熹:《四书章句集注》,中华书局,1983,第17页。
[3](宋)朱熹:《四书或问》,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第46页。
[4]牟宗三:《心体与性体》,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第34~35页。
[5](唐)孔颖达:《礼记正义》,中华书局,1980,第397页。
[6](宋)朱熹:《四书章句集注》,中华书局,1983,第18页。
[7]李零:《郭店楚简校读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第136页。
[8]牟宗三:《圆善论》,联经出版事业股份有限公司,2003,第139~140页。
[9](宋)朱熹:《四书章句集注》,中华书局,1983,第349页。
[10]劳思光:《新编中国哲学史》(第一卷),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第144页。
[11](宋)朱熹:《四书章句集注》,中华书局,1983,第34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