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国际价值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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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价值量的计量方法

关于国际价值量的计量,马克思曾明确指出,“国家不同,劳动的中等强度也就不同;有的国家高些,有的国家低些。于是各国的平均数形成一个阶梯,它的计量单位是世界劳动的平均单位”[3]614,也就是“世界市场上的平均必要劳动时间”[4]405。基于此,学界主要提出四种讨论国际价值量计量的基本方法,分别是基数赋值法、加权平均法、算术平均法,以及劳动强度法。

一 基数赋值法

基数赋值法由西德学派的代表人物布施(K.Busch)最早使用。该方法是以中等发展程度国家的国民劳动日和货币单位为基准,来确定用于国际交换的商品的国际价值量,再通过赋予不同发展程度国家用于国际交换的商品相应比例来确定用于国际交换的商品的国际价值量。[5]具体推导过程如下。

令A、B和C分别代表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和发展落后国家,且发展水平代表相应的劳动强度和劳动生产率水平。在假定资本和劳动力,尤其是劳动力不能在世界市场上自由流动的前提下,满足下列条件。

A国的1个国民劳动日=1个国民通货单位=2个世界劳动日=2个国际货币单位;

B国的1个国民劳动日=1个国民通货单位=1个世界劳动日=1个国际货币单位;

C国的1个国民劳动日=1个国民通货单位=1/2个世界劳动日=1/2个国际货币单位。

于是:

A国的1个国民通货单位=B国的2个国民通货单位=C国的4个国民通货单位。

西格尔(T.Siegel)进一步提出,一定单位的世界劳动日等于相同数量的商品,[6]因此:

A国的1个国民劳动日=2个商品=2个世界劳动日=2个国际货币单位;

B国的1个国民劳动日=1个商品=1个世界劳动日=1个国际货币单位;

C国的1个国民劳动日=1/2个商品=1/2个世界劳动日=1/2个国际货币单位。

但是,这种方法计量的国际价值量数例只代表个别特征,不具有一般化特征,尤其是,把中等发展程度国家的“国民劳动日”直接作为“世界劳动日”即商品国际价值量的计量尺度,具有先验性质,忽略了世界劳动形成的平均化过程,同时也否定了国际价值实体的客观存在。而且,国际价值量的外在尺度不同于国别价值的金或银,而是两种金属并存,且比例或汇率也随着金或银国际价值量的变化而变化。该方法将世界劳动日在“量”上等值于一种国际货币单位,掩盖了国际价值量的内在尺度和外在尺度的“质”的差异。另外,“世界劳动日”和商品量在“量”上可以是相等的,但是,在“质”上显然是不同的,并不能直接用商品的“数量”计量商品的“国际价值量”。[7]因而,该方法无法说明国际价值量的形成机理。

二 加权平均法

加权平均法由西德学派的科尔梅(G.Kohlmey)最早提出。它一方面强调加权平均国别劳动强度和劳动生产率等商品生产条件来得到商品国际价值量的形成条件;另一方面强调加权平均国别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形成决定商品国际价值量的世界必要劳动时间,并规定相应的权数是各国参与国际交换的商品数量。[8]该方法在中国学界比较流行。[9][10]

具体表达式如下:

其中,w代表单位商品的国际价值量;Qii国的出口量,也是所谓的“权数”;[11]Lii国生产该行业单位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i=1,2,…,n。此外,这种方法也隐含了一个和基数赋值法一样的假定前提,即假定资本和劳动力,尤其是劳动力不能在世界市场上自由流动。

然而,马克思在“工资的国民差异”一节中着重指出价值规律的重大变化在于国别劳动强度和劳动生产率的地域差异性,并不能简单地将其加权平均来确定国际价值量的形成条件,更重要的问题是异质的国别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不能直接通约来加权平均化。进一步讲,有必要将异质的国别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折算”为以某国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为基准的同质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再来“加权平均”,进而确定世界必要劳动时间。另一个问题是权数如何设定。一般认为国际价值量的权数是出口商品量,或者可供出口的商品量。但是,一方面是从统计学上讲,相应的权数并非商品出口量抑或可供出口量的绝对数量Qi,而是其与世界出口总量抑或可供出口总量之比的相对系数[12]另一方面是权数应该反映世界必要劳动时间形成中的国别劳动强度和劳动生产率的异质程度,否则,无法说明价值规律重大变化条件下的国际价值量的决定。

三 算术平均法

算术平均法是国别价值形成逻辑的机械推广,也就是根据在国内市场部门内企业自由竞争的条件下,资本和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可以实现社会劳动量的平均化来形成国别价值,从而推论在世界市场上,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资本和劳动力的跨国自由流动也可以实现世界劳动总量的平均化来形成国际价值。[13][14]具体来看,该方法假定国内市场的资本和劳动力可以充分自由流动,由社会必要劳动总量与商品总量的比例得到的单位商品的价值量,可以表示为,其中,L为社会必要劳动总量,也即是商品价值总量,Q为商品生产总量,w为单位商品价值量。推广到世界市场,假定资本和劳动力也可以自由流动的条件下,国际价值量由中等劳动强度的国家生产某种出口商品时所耗费的平均劳动时间即世界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如今,资本的跨国自由流动趋势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但是,劳动力的跨国自由流动趋势一直缺乏实证论据的支持。更重要的是,马克思指明世界市场不同于国内市场,认为在世界市场上不仅存在国别劳动强度的差异,而且“只要生产率较高的国家没有因竞争而被迫把它们的商品的出售价格降低到和商品的价值相等的程度,生产率较高的国民劳动在世界市场上也被算作强度较大的劳动”,[15]614这些都会影响世界劳动总量的平均化。所以,该方法也不能说明价值规律重大变化条件下国际价值量的决定。

四 劳动强度法

比如,陈隆深认为决定国际价值量的不是劳动时间,而是劳动强度。[16]丛培华则进一步界定了国内劳动时间强度和国际劳动产品强度。[17]但是,在马克思看来,劳动强度是劳动的内含量或劳动的密度,即单位时间内的劳动支出量,而劳动的持续时间则是劳动的外延量,二者共同决定了商品的国别价值量。进一步讲,马克思认为价值量的内在尺度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而并非社会平均劳动强度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后者既难以量化,也没有量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