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文化主义视野下的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
朱俊[1]
摘要:当前,多元文化主义在理论和实践上均遭非难,它促进了民族认同,却导致国家认同的弱化。但实际上,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看,多元文化主义都是在“多元一体”的格局中倡导多元化与平等,既主张民族认同,又强调国家认同,在一个国家的前提下展开。英、法等国的多元文化主义政策的失败,其问题的根源并不在多元文化主义,而是这些国家的政府并未真正认识该国的不平等现状,也并未制定出合适的多元文化主义政策。各国的多元文化主义政策因国情不同而不同,但这些政策的目标均指向强化国家认同与民族认同。
关键词:多元文化主义 国家认同 民族认同
一 引言
多元文化主义遭遇了困境。在理论上,王希认为,多元文化主义没有完全解决“一元”与“多元”的关系问题,导致对群体权利的过度关注,在族群间加固“篱笆”,强化族群的自主、自足以及防范意识,不利于族群融合。[2]换言之,多元文化主义对国家认同造成了困扰。周典恩认为,从民主政治角度看,主张族群政治虽然有利于政治参与,但人为扩大了族群的分裂和对立。[3]即“选举已成为族群问题的放大镜,候选人提出选举议题以吸引选民时,族群问题是大家都关心且很容易赢得选票的议题,因而它成为候选人的必选议题。经过选举议题的发酵,原本不是问题的族群仇恨成为问题,原本是小问题的族群纠纷被放大,无形中加剧了族群的分裂”。[4]概言之,多元文化主义强化了民族认同,但导致了国家认同的弱化。从实践上看,德国民众自2011年来的排外情绪持续高涨,德国总理默克尔承认德国构建多元文化主义社会的努力彻底失败。2011年2月,法国、英国和荷兰也相继承认本国的多元文化主义政策失败。[5]它表明,多元文化主义在这些国家的实践不是强化而是弱化了国家认同。但问题是,多元文化主义就真的只强化民族认同而弱化国家认同,从而导致了社会撕裂与民族分裂活动吗?本文对此略有质疑,拟从多元文化主义理论与政策实践两方面来澄清多元文化主义对国家认同的努力。但在行文之前,需对有关术语进行说明。
二 多元文化主义、民族认同、国家认同概念
多元文化主义最早可追溯至20世纪美国哲学家霍勒斯·卡伦在1915年提出的“文化多元”概念以及1924年的“文化多元主义”概念,该概念试图说明美国内部移民和主体民族之间的关系。[6]随着20世纪五六十年代美国民权运动等的兴起,学术界对“文化多元主义”进行了再思考,在此基础上产生了“多元文化主义”概念。[7]此外,亦有“差异的政治”“身份政治”“承认的政治”等术语,虽然这些术语在内涵上有细微差异,但在根本观念上却是类似的。[8]经过多年的发展,多元文化主义已有多重含义,但主要可从三个层面予以界定:人口、意识形态、政策。在人口方面,一个多元文化主义社会是由共同生活在特定地理环境中的多种族群文化团体组成;在意识形态方面,多元文化主义是普遍的政治、宗教精神气质,其中可能含有宗教宽容和相互尊重,以及允许族群文化团体传承族内文化的规范性,但并非意味着意识形态的多样化和文化群体间的和谐共存;在政策方面,政府在立法、执法中体现政治管理的多样性以及群体间和谐氛围的程度。[9]它有多元化和平等两个重要特征。从多元化角度看,多元文化主义承认并尊重人口与文化的多元,维护并支持文化多样性。从平等方面看,多元文化主义在承认社会多元化的基础上促进文化群体间在历史补偿的基础上相互尊重和理解,以建构一个立基于众多亚文化及其群体的国家文化、共同社会。[10]
既然多元文化主义有多重含义,那么它必然会有很多内部差异。常士訚将之四分为激进多元文化主义、自由多元文化主义、社群主义多元文化主义和保守多元文化主义。[11]但实际上,保守多元文化主义就其观点而言,是反对而非主张多元文化主义,因而这里不赞成它是多元文化主义的一个分支。[12]激进多元文化主义的代表人物玛丽·杨认为,普遍主义的公民理想和观念建立在优势族群自我认同的基础上,他们有意无意地把自己基于特定经验与文化的价值取向普遍化、中立化,造成“文化上的帝国主义”。[13]激进多元文化主义主张,“承认少数群体的文化身份和多数文化具有相同的意义和地位,珍惜多元文化并存的现实,将它视为国家的共同资产和力量,并根据差异原则和少数群体的文化特点区别对待,赋予少数群体以更多的文化权利,使他们能够有效参与国家的政治经济生活,同时也能发展和享用自己的文化传统”。[14]这是希望通过差异公民身份去矫正自由主义的普遍主义公民观所造成的不公正,从而实现少数群体与多数群体的真正平等。自由多元文化主义在坚持自由主义的个人主义的同时,重视群体文化对实现个人权利的影响。金里卡认为,“自由和平等的自由主义价值必须同这些社会性文化联系在一起时才能被界定和理解”。[15]因而,他主张,少数族群有自治权利、多族类权利和特别代表权。[16]社群主义多元文化主义调和激进多元文化主义和程序自由主义。其代表查尔斯·泰勒认为,差异政治在强调差异性的同时,忽视了普遍主义的平等原则,放弃了启蒙的平等构想;程序自由主义则在强调普遍平等主义的同时,抹杀了不同族群之间的差异与实际地位的不平等,因而,他主张并论证一种“温和的自由主义”,既承认差异,又坚持平等。[17]无论如何,多元文化主义都坚持平等与多元这两个基本观点。
在界定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之前,必须先对认同有个认识。认同是一个将心理学引入民族研究领域的重要概念。心理学意义上的“认同”一词最早是由精神分析学派大师弗洛伊德提出的。他认为,认同是个体与他人、群体或被模范人物在感情上、心理上趋同的过程。此后,美国心理学家埃里克森在20世纪50年代提出了“认同危机”。[18]经过发展,该术语已成为社会科学各领域共享的理论词汇。事实上,认同理论还受到米德“符号互动论”的影响,“把世界看成是符号的、象征的世界,相信主体在积极介入经验世界时,通过互动的方式重构自身”。[19]20世纪70年代,泰弗尔等人提出“社会认同理论”以解释群体社会行为。该理论认为,如果群体目标不一致,一个群体就会以其他群体的利益为代价达成自己的目标,这导致竞争出现,群体间倾向于歧视和相互的敌意;如果群体间的利益一致,所有群体都朝着同一目标前进,彼此就更容易建立共同的、合作的、友好的关系。[20]换言之,该理论把认同视为个体对其所属群体的认知感和归属感,认为群体间个体会出现互动与分化、整合的趋势。而曼纽尔等人主张的后现代认同理论及其研究取向则是现代认同理论的新趋势。他们认为,认同是人们意义、经验的来源,应把意义建构的过程放在一种文化属性或一系列相关文化属性的基础上来解释;认同只有在社会行动者将意义进行内化并围绕这种内化过程建构其所理解的意义时,它才能够成为认同。[21]简言之,认同是指“个人或群体在社会交往中,通过辨别和取舍,从精神上、心理上、行为上等将自己和他人归属于某一特定客体”。[22]
作为一种关系状态,认同总是在“自我”与“他者”的相互关系中存在。自我是关系主体,他者是关系指向,自我正是在与他者的交往过程中意识到自我与他者的差异,并在此基础上反省自身,从而确立了自我的“认同”。换言之,自我是在与他者的互动关系中才产生了认同。他者的存在是自我映照出来的镜像,是对他者认知后的一种反观。[23]研究认为,认同根源于人类的独特需要和相似需要,即自我既有向内寻求自我独特性的需求,又有向外寻求群体成员资格相似性的需求。[24]因此,认同首先意味着承认和尊重“他者”的合理性与合法性。这里,认同有自我认同与社会认同两个方面,通过自我认同确立主体性,通过社会认同确立社会性。同时,认同还意味着一种宽容与平等的政治理念。既然认同是在与他者的互动中产生的,那么,在此过程中自我即意识到他人的重要性,即“在社会生活中积极接受他者的影响,不断吸收间接经验”。[25]这实际上印证着安德森对民族乃至群体的界定,它就是一个想象的共同体。[26]换言之,认同乃是一种人为的建构,它一直处于一种流变的状态,个体在与他者交往的过程中,随着自我认知以及他者对自我的不同影响,个体在自我群体与他者群体间不断经历着“认同——不认同——认同”的反复转变,具有后天的再生性。
因此,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都是个体在与他者交往中所形成的对本民族与他民族,本国与他国的认知感、归属感和荣誉感。但二者对个体而言有着不同的含义。或者说,民族与国家在现代社会有不同分工。当然,对先民社会的部落或单一民族国家而言,二者几乎是同一的。但是,现代社会没有绝对单一的民族国家,这意味着民族与国家分别满足了现代个体的不同需求。民族认同是个体的文化身份归属,而国家认同是个体的政治身份归属。作为民族认同的文化[27]解决了“此人是谁”的问题,它提供给个体一个选择的范围,“在这个范围内选择并追求我们的幸福生活的观念”。[28]应当讲,民族为其族裔提供了信念体系、理解体系、态度体系和规范体系。[29]民族认同满足了个体的意义需求。而国家认同则是超越了民族这一群体的更大群体的认同,国家为个体提供的无论是消极保护还是积极保护,都是在满足个体的安全或政治的需求。当然,国家为实现国民的认同,也诉诸共同的历史与文化,但历史与文化有时候会成为分裂的依据,如英裔加拿大人为麦克唐纳在建国中的突出贡献而自豪,而法裔加拿大人却对此表示极大不满。然而,这并不表示国家不能诉诸文化,有研究表明,现代国家亦需强调政治文化建设,使国民具备基本的公民品德。[30]但这是政治文化,与民族文化不同。这里的问题是,国家如何满足个体的政治需求以获得认同。从实践来看,现代国家通过宪政、民主、法治、自由和人权来获得个体的认同。从合法性意义上讲,这是一种程序型认同,不同于宗教或者魅力领袖等的意识形态型认同。[31]故而,在现代社会,“只有当公共理性不是简单地反映多数人的文化传统语言和宗教,而是包括了这个时候各种各样声音时才是有效”。[32]简言之,在认同意义上,国家是要满足个体的政治需求[33],据此它才能获得认同。
虽然,民族与国家在满足个体上有不同分工,但二者实质上可相互影响。民族认同具有相对于国家的依附性,因为近现代以来的国家控制力不断加强,使得人们对各自国家的认同意识不断强化,爱国在今天成为超越了多民族国家内部各民族界限的至高无上的原则。[34]在政治实践中,当今世界没有哪个族群或族裔能够离开国家而独立生存。另外,国家认同和民族认同相互依存,没有民族也就没有国家,国家是以民族为基础的,而民族(并非单一)以国家为存在形式。周平即认为,国家认同会对民族认同有一定程度的抑制作用,而多样性的民族认同则会对国家认同产生某种消解性的影响。[35]事实上,这是文化与政治关系在群体间的反映,二者在实践中“存在着一种微妙的辩证关系”,“如果过于突出民族认同会被民族主义者所利用,从而导致社会动荡,国家分裂。反之,如果忽视民族认同存在或压制民族认同也会引起民族不满,破坏民族团结,导致社会失序”。[36]
三 多元文化主义的理论与民族认同、国家认同——以金里卡的多元文化主义为例
金里卡的多元文化主义关注的是社会深刻的多样性与文化多元性。因为这在过去常常受到“正常”公民模式的忽略或压制,这里的“正常”公民仅指身体健康、遵循传统两性关系的白人男子。一旦有人偏离了这样的正常模式,即经历被排斥、被沉默、被同化或被边缘化的命运。于是,西方社会通常不允许非白人进入,即便被允许进入,主流社会亦只是想把它们同化成“正常”公民:土著人要么被排挤到保留区,要么被迫放弃自己的传统生活方式;同性恋要么被当作犯罪,要么必须在公共生活中就自己的性倾向保持沉默;残疾人也以同样的方式隐藏在各种机构之中。[37]事实上,这些人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或者说他们被不平等地对待了。他们被不公正地对待,不是因为经济问题,而是因为身份问题。换言之,金里卡的多元文化主义关注的是因身份不同而导致的政治不平等问题。
首先,金里卡认为,西方的每一个民主国家内都有两种严格的等级划分存在。第一种是经济等级,“该等级由上到下的是拥有土地的贵族、商业和工业资本家、职业工作者、白领工人、有技术的工匠、无技术的劳工”,[38]人在这个经济等级中处于什么位置,由他与市场或生产资料的关系而决定。针对这种经济不平等而进行的斗争就是再分配的政治。这种再分配的政治就是马克思、恩格斯所主张的阶级斗争,恩格斯强调,“平等的要求在无产阶级口中有双重意义。或者它是对极端的社会不平等……或者它是从对资产阶级平等要求的反应中产生的,它从这种平等要求中吸取了或多或少正确的、可以进一步发展的要求,成了用资本家本身的主张发动工人起来反对资本家的鼓动手段;在这种情况下,它是和资产阶级平等本身共存亡的。在上述两种情况下,无产阶级平等要求的实际内容都是消灭阶级的要求。任何超出这个范围的平等要求,都必然要流于荒谬”。[39]此外,还有另外一种不被马克思等人所关注的等级存在,那就是身份等级,它可以是“英格兰人要优越于爱尔兰人、新教徒要优越于天主教徒(无论哪种基督徒都要优越于犹太教徒和穆斯林)、白人要优越于黑人或棕色人或黄种人、男人要优越于女人、异性恋者要优越于同性恋者、健康人要优越于残疾人”[40]。它广泛存在于历史上针对各种少数群体的歧视性法律中,也体现在现代传媒、博物馆、学校以及国家象征所呈现出来的对该族群的冷漠或成见中。并且,在经济等级和身份等级之间并没有简单的因果关系。金里卡解释说,“这解释了为什么马歇尔通过共同社会权利进行整合的策略对工人阶级有意义,但不能令其他群体感到满意”,[41]因为工人阶级问题是再分配政治关注的焦点,但不涉及承认政治问题。对挑战身份等级的人而言,部分地实现了经济的平等,如同性恋者或犹太人。但对妇女、黑人以及印第安人而言,他们对平等的要求既涉及再分配政治,也涉及承认的政治。
其次,金里卡解释道,身份的政治背后所存在的身份歧视问题,对自由主义而言是理论模式对文化本身的疏忽,或者说理论家下意识地选择了主流群体的文化为先决条件。这导致了理论对其他族群文化的先天漠视。换言之,文化背景对个体的自由而言并非无关紧要,它是个体自由选择的第一视域,用伽达默尔的话说,这是前见——“就是一种判断,它是在一切对于事情具有决定性作用的要素被最后考察之前被给予的”,[42]它限制并影响了结论的生成。用金里卡的话讲,是“自由和平等的自由主义价值必须同这些社会性文化联系在一起时才能被界定和理解”。[43]换言之,是我们的背景文化给我们提供了各种选择后,个体的自决权才可能实现。应当讲,自由首先必须审视和改变我们的背景文化给我们带来的生活方式。对少数族群来讲,他们自然形成了一个独特社会,但现在被要求融入另一个社会,在另一种文化中生存,这个过程对他们以及另一个社会而言,都是艰难且要付出很大代价的。对他们而言,这不公平。他们被不平等地对待了。在这个意义上,他们要求主流社会承认他们的身份,即承认他们的文化,这个过程就是政治。
虽然,文化或身份问题是一个民族认同问题,但放在国家范围内来讲,它却是一个政治问题。因为,不平等本身就不是一个文化问题,而是一个政治问题或经济问题。换言之,文化或身份承认的主要关注点并不在民族认同问题上,而在国家认同问题上。当然,承认的政治或多元文化主义是从文化入手来谈政治的,且是族群政治,它就必然涉及民族认同。简言之,多元文化主义在本质上既涉及民族认同,又涉及国家认同。一方面,多元文化主义要求国家给予少数族群平等对待,而一旦要求得到满足,那么被平等对待了的少数族群在享受国家给予的身份承认待遇时,他们对国家产生或强化了认同。而另一方面,要求国家给予少数族群平等对待的族裔在斗争的过程中,联合了起来,增加了民族认同;当少数族群要求平等对待的需求不能得到满足时,这种民族认同进一步强化;当他们的要求得到满足时,他们对自身的文化或身份感到了自豪,因为他们因此而得到了平等待遇,因而他们的民族认同也会进一步强化。换言之,无论国家如何对待承认的政治,少数族群的民族认同都会得到强化,而国家必须在满足承认要求时才能够强化国家认同。简单讲,这是从民族角度谈的文化与政治的关系,文化可以对政治产生影响,政治也可以对文化产生影响。
最后,针对不少人对多元文化主义的批评——对长期的政治团结以及社会稳定是一种侵蚀,因为多元文化主义使“种族属性政治化”,造成不同种族群体间的竞争、不信任和敌对持续升温;过分关注承认的政治将瓦解我们实现再分配政治的社会能力——金里卡强调,我们有不少零散的证据表明,“文化多元主义常常是在巩固而不是在削弱社会团结”,以澳大利亚和加拿大来讲,“就把移民整合进共同的公民和政治制度而言,这两个国家要比世界上所有国家都做得更好。此外,在这两个国家,都极大地降低了偏见也极大地增进了种族之间的友谊和种族通婚。没有证据表明,为移民争取更公平的整合条件已经削弱了民主的稳定性”。[44]同时,Horowitz也表示,“早一点、慷慨一点的放权可能阻止而不是助长种族分离主义”。[45]换言之,金里卡确信,多元文化主义对少数族群更公平的社会整合主张,是在强化而不是弱化国家认同,它的另一面是,如果国家不更公平地对待少数族群,那才会导致国家认同的弱化而出现种族的国家分裂。
当然,金里卡承认,多元文化主义同它所针对的民族主义一样,都有政治含混性,即民族主义既可以被用来建构具有排斥性的民族身份,也可以用来建构具有包容性、自由主义色彩的民族身份;作为对民族建构回应的多元文化主义也同样既可能增强国家认同,也可能弱化国家认同,关键是看国家如何行事。[46]
四 多元文化主义的政策与民族认同、国家认同——以加拿大、美国为例
(一)加拿大的多元文化主义政策与民族认同、国家认同
加拿大是最早将多元文化主义理论付诸实践的国家,早期针对的是“二元文化”,后期关注的是加拿大社会所有族群的整合。“二元文化”是加拿大的历史问题,魁北克省的法裔加拿大人坚决反对加拿大的英国化,英法两国文化在加拿大同时并存,形成了独特的“二元文化”格局。[47]在该格局中,法裔加拿大人一直要求文化权利,尤其是法语的使用。随着二战后越来越多的非白人移民进入加拿大,使它越发成为一个多种族的国家——“除原有的土著居民(即印第安人和因纽特人)分属56个小民族外,主要民族有法兰西人和英格兰人,非主要民族有华人、日本人、日耳曼人、荷兰人、乌克兰人、意大利人、黑人、犹太人等共计70多个民族”。[48]此时,加拿大面临三方面的族群冲突:一是居主导地位的英裔加拿大人与土著民族关于土地以及相应权利的问题;二是存在于英裔加拿大人与法裔加拿大人之间的传统矛盾;三是主要民族与非主要民族的“主流文化”矛盾。在此情况下,多元文化主义为法裔加拿大人以及其他少数群体谋求文化权利提供了理论依据。1971年10月8日,时任加拿大总理的特鲁多颁布了多元文化主义政策,并强调国家的统一和团结所需要的共同文化政策只能是多元文化主义政策,政府要改变对法语及其文化的偏见,有意识地鼓励法语机构和文化,并采取多项措施发展土著居民的文化、教育事业。[49]此后,加拿大政府一直致力于完善多元文化主义政策,至今可分为三个阶段。[50]第一阶段为1971~1982年,正式将多元文化主义作为民族政策载入宪法,提高了各民族参与社会活动的积极性,维护了各族群间的和谐相处局面。第二阶段从1982年到20世纪末,政府不断完善多元文化主义政策。1988年,加拿大正式颁布了《加拿大多元文化法》。该法表明加拿大政府承认族裔与文化多样性的合法性,并将其视为加拿大国家的基本特征和宝贵资源,国家保障所有公民都有保存和享有民族文化遗产的权利,鼓励他们为民族文化的繁荣做出贡献。[51]第三阶段从20世纪末至今,人们开始对各自的民族身份认同质疑,政策转向“融合性的多元文化主义”,联邦政府提倡“包容的公民身份”。这些措施都是为了让少数族裔心甘情愿地融入主流社会,共同参与国家建设。
从英裔加拿大人与土著的关系上看。首先,即便大多数英裔坚持加拿大人就是加拿大人的主张,承认土著族群的非主流地位,都无法改变他们的主导地位在可预见的未来仍然无法被动摇。其次,盎格鲁-撒克逊文化必然是加拿大文化的核心,其他文化更多是作为补充而存在。故此,无论是从社会稳定还是文化平等角度看,多元文化主义政策在迎合土著族群权利要求的同时,维护了英裔加拿大人主导的这个国家的稳定,进而促进了国家认同。[52]
从英裔加拿大人和法裔加拿大人的关系上看,法裔一次次挑战多元文化主义政策的国家统一根基,并多次向多元文化主义所向往的多元一体目标发起挑战。然而,从法裔加拿大人的生存实际上看,多元文化主义实际上应该是他们的护身符。法裔加拿大人必须承认,“法语在北美能够生存的唯一原因是加拿大存活了下来,联邦之父们的联邦方案给了法语在这一大陆继续生存的最好机会”。[53]
从英裔加拿大人和其他少数族群的关系上看,多元文化主义政策满足了少数族裔的权利要求,并让少数族裔意识到权利、义务的对等和统一。换言之,少数族裔在享受主流群体和国家所赋予的权利及其利益的同时,必须要为这个国家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他们必须承认他们无法改变盎格鲁-撒克逊文化是主流的事实,他们必须承认少数族群与主流文化对话的重要性,并积极对话,共同繁荣加拿大的文化。在此基础上形成他们对加拿大这个国家的认同。
加拿大多元文化主义政策的核心是国家承认并维护族群权利,一方面是国家“对不同的少数民族文化采取特别的措施”,给予少数族群特殊地位,即通过“不同的公民权来保护文化共同体免受不必要的解体”;另一方面赋予这些族群以权利,即金里卡所谓“只有当一种措施明确规定了某一社群自身可以行使确定的某些权力时,才可以把它视为一项群体的权利”。[54]这意味着,加拿大多元文化主义在承认自由主义个人权利的同时赋予少数族群一定的集体自治权,协调自由主义个人权利和多元文化主义集体权利之间的冲突,既保护和承认不同的族裔群体权利,又使其群体成员保持公民归属感。这里,集体性权利以群体文化特性为基础,即以族群文化特性界定族群,并以保护文化的名义尊重、承认且维护群体,在公民权利之外赋予差异性的集体权利,在新型协商式民主中行使其权利。[55]
当然,加拿大的多元文化主义政策也并非完美无缺。法裔加拿大人时不时地对统一国家发起挑战,黑人创建学校以反抗社会资本不公平的运行,[56]在加拿大的华人亦遭受了该国的隐形种族主义的歧视。[57]然而,也许这里的问题并不全在多元文化主义理论身上。法裔加拿大人对国家统一的挑战,更多的是政治策略;黑人在加拿大的不公正待遇则是资本运作的结果——这是经济不平等;华人在加拿大的不公正遭遇所呈现的隐形种族主义却表明多元文化主义政策本身的不完善。但无论如何,从总体上看,多元文化主义政策在加拿大不仅使少数族裔群体受益,“据调查,鼓励多元文化和民族多样性有利于社会统治”。[58]简言之,多元文化主义政策保护了少数族裔的自尊,增强了不同文化间的沟通和理解,并确保所有少数群体都享有平等的权利,促进了加拿大的社会整合,使少数族裔对加拿大这个国家的认同增强了。
(二)美国的多元文化主义政策与民族认同、国家认同
有研究认为,美国并没有像加拿大一样将多元文化主义理论转变为系统政策,而仍然只是一个学术概念。[59]但实际上,美国的国情不同于加拿大,它所采取的多元文化主义政策并非同加拿大一样。换言之,美国有自己的多元文化主义政策,它多镶嵌在自由多元文化主义和个人权利的自由主义框架中。[60]在印第安土著问题上,美国主张保留地政策;在少数族裔的政治权利问题上,美国在20世纪中期实行平权政策;在教育领域,美国主张从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出发。
多元文化主义关注少数族群群体权利,但美国从未考虑过在联邦制度框架下实行民族自治。金里卡等人研究,联邦制度是少数族群实现族群自治的最好条件,各族群在自治的基础上联合而成为国家。[61]但美国却反对这样的做法。从现实来看,美国的各州从来都不是某些少数族群占据优势地位;从历史来讲,美国对夏威夷等州的归化是在白人占据优势时才宣告完成的;对印第安人等土著民族而言,他们获得自治是在联邦体系之外——“自治最初是同保留地制度联系在一起的……实质权力由管理各保留地的部落/宗族会议行使。印第安部落/宗族已经取得了健康、教育、家庭法、治安、犯罪审判及自然资源开采等方面越来越多的控制权”,[62]然而该权利却同联邦与各州之间的关系法不同,不归宪法所保护。
但在文化保护方面,“美国国家艺术基金”部门自1982年起,每年都给全美众多竞争者发放“国家遗产保护基金”。该年度奖涉及260多人,他们将获得至少20000美元的资金用于传统艺术展演。此外,美国国家艺术基金自1984年以来授予那些极具民族特色的艺术家以“终身成就奖”。美国国家艺术基金还每年授予10多人“国家遗产奖金”,这些被选出来的展演者代表了美国的三种正遭受威胁的文化传统,即美国本土文化(印第安文化)、美国民俗工艺、世界级的“活的国宝”。当然,还有其他一些主要技术机构授奖。[63]
美国少数族裔有权参与政治,与民权运动直接相关。1965年的《选举权法》及其修正案不仅取消了南部各州阻止非洲裔美国人投票的限制性规定,且在选区划分上做了重大修正,使得非洲裔美国人占多数的选区能选举出黑人官员。20世纪90年代中期,美国有400个城镇的首席行政长官为黑人。[64]黑人议员成为种族问题在立法方面不可忽视的力量,拉美裔议员同样如此。两党为争取少数族裔和妇女选票,在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分配方面实施了变相的“肯定性行动”规定,以保证一定比例的少数族裔和妇女代表。这种局面促发了多元文化主义思想和运动在美国的出现。[65]自20世纪70年代始,“多元化”在政府决策以及美国社会的诸多层面反映出来,就连最保守的联邦最高法院也不例外。[66]这些措施都推动了美国少数族裔对美国政治的参与,他们在参与的过程中不断增强了对美国的国家认同。
在教育领域推广多元文化主义理念是美国多元文化主义实践的重点。自70年代以来,美国大学的师生队伍组成即发生了重大变化,在“肯定性行动”推动下,校园肤色层次不断丰富。美国教育部统计,美国大学毕业生中的少数族裔从1960年的6%上升到1988年的20%,同期的女大学生的比例从35%上升到54%,同期的女博士从10%上升到37%;[67]美国高校教师中少数族裔和妇女在20世纪60年代寥若晨星,在1985年时却有27%是妇女,10%为有色人种。[68]同时,美国大学自20世纪60年代末起,研究少数族群的人员不断增加,非洲裔美国人研究在民权运动后正式进入主流大学,曾有500所大学建立了该类研究中心,虽在20世纪80年代因各种原因部分停止运作,但在几所著名的大学中得以保留和发展。[69]当然,美国最高法院在2003年6月23日做出双重判决,在有限肯定“积极支持肯定行动”基础上反对招生中的少数族裔加分或配额制;在2014年4月22日以六比二同意各州在不违宪的情况下取消高校招生对少数族裔的优惠政策。[70]但这并非对多元文化主义的否定,而是在追求多元化与平等上的新举措,即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坚持美国宪法的第十四修正案的法律平等保护。换言之,多元文化主义政策会随着情况的变化而不断变化,其目的都指向保护多元化与平等。[71]事实上,从联邦最高法院对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不同审查标准的适用范围也可看出他们对种族问题的严重关切,因为他们将严格审查标准适用于有关种族问题的归类的立法和相关的国家行为,审查它们是否违反法律平等保护原则。[72]
虽然美国没有给予少数族群联邦制度内的自治权利,但它在“政治参与、政府对教育和经济资源的分配和对各级学校中人文教育课程的改革等方面,传播与普及多元文化主义的意识,使不同民族、种族、性别与性别取向的群体,超越种族、肤色、性别差别,真正平等地生活其中”[73]。就目前来看,美国的多元文化主义是在一种政治一体化前提下展开的:“国家为族裔群体提供了坚实的根基和保障,国家认同是族属认同的基础;美国国家认同的族属认同是脆弱的,同样,没有统一公共秩序的文化多元将是混乱的。”[74]多元文化主义在“培养美国社会对不同文化与族裔群体的认同上已取得了较大的成功,有效地维护了国家统一”。[75]这是一个基本观点。另有观点认为,美国自“9·11”之后所采取的行动表明,美国人的国家认同明显增强,而文化认同则让道于国家认同。似乎美国的多元文化主义政策也失败了。但从多元文化主义理论本身来看,它只是反对民族国家建构意义上的民族国家认同,承认国家认同的重要性,在多民族国家认同的前提下主张民族的多元化与平等。就此而论,并不能下结论说在美国的多元文化主义政策的失败中,它的反恐政策并非仅针对少数族裔。
五 结论
在理论上,多民族国家“多元共存、政治一体”是一个理想目标,族群认同与国家认同相辅相成,互为补充。一方面是族群差异和族群认同、族群政治和文化利益不可能仅依靠少数族群自身力量去实现,它必须借助主权国家的作用,主权国家是实现少数族群权益的积极工具;另一方面是文化群体间在相互承认、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多元共存。[76]从民主理论来看,“民主国家需要有一个公分母,一种超越种族的忠心耿耿,这种忠心耿耿将不同种族和文化背景的集团混合为一个整体。换句话说,就是一种超越了族属认同的认同”。[77]与此同时,无论成功与否,许多国家都曾实施过多元文化主义政策,这表明这些政府都曾接受了该理论。但在实践中,多元文化主义政策在有的国家成功了,在有的国家失败了。这是事实。然而,这一事实能说明是多元文化主义理论的问题,而不是该国政府的多元文化主义政策本身的问题吗?就政治而论,重要的不是理论而是结果。但就研究而言,重要的却是理论本身。因此,我们需要就这些国家的多元文化主义政策不能成功整合社会——少数族裔的国家认同与主流群体对少数族群的承认和尊重——做具体分析。这里仅以英国为例加以分析。
英国在二战后陷入外来移民的困扰中。因为这些移民绝大多数文化水平较低,在英国只能从事被白人认为低贱的工作,并常与当地白人发生冲突,这种冲突在英国社会固有的强烈种族主义情绪环境中,使得这些移民在英国受到普遍的歧视,他们在就业、教育、住房等领域都受到了不公正待遇。[78]为此,英国政府在1965、1968、1976年先后三次颁布《种族关系法》,成立“种族关系委员会”以解决该问题。该法规定在社会各领域禁止种族歧视,以为移民创造一个较好的生存环境,并赋予“种族关系委员会”以调查歧视案件的权利,在法律上确立移民的平等地位。然而,该措施并没能解决问题。2003年又制定了“平等法案”,设立相关机构如“平等直接会”“种族与平等咨询服务处”“平等委员会”等,但2011年的伦敦骚乱却再次表明,该措施并未奏效。[79]无怪英国政府承认多元文化主义在英国的失败。但问题是,这是多元文化主义的失败吗?前文提及,平等有两种不同的形式,一是经济形式,一是文化-身份形式,二者不能采取同样的措施来处理。就这里涉及的英国不平等现象来看,她更多的是经济不平等,当然也不否认存在文化-身份形式的不平等——但这不是最主要的。换言之,英国政府的政策着力点应该在经济方面,但它将之戴上了多元文化主义的帽子。盖瑞司·詹金斯(Gareth Jenkins)指出,这是想让“一部分无辜的人为资本主义社会未能履行承诺背黑锅”,问题的根源是阶级矛盾。[80]方长明分析,西欧多国首脑否定多元文化主义是政党政治需求与公众经济需求结合的结果:第一,经济因素是根本,失业率不断攀升使不同族群的紧张关系凸显出来,他们在该问题上有不同立场;第二,文化排他性获得了文化差异性的支持,主流文化相信外来族群无法有效地融入主体社会,此时的差异性成为排外的文化基础;第三,保护文化认同和国家认同在公众中普遍认同时,它已成为各国政客的政治工具,一方面通过否定多元文化主义以扩大自身政治影响,另一方面又可攻击多元文化主义以掩盖自身政策失误。[81]简言之,这不能说是多元文化主义的失败,问题可能在于各国未根据国情制定合适的反对不平等的政策,进而整合社会,提升国民的国家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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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朱俊:《族群平等的多元文化主义路径分析》,《民族研究》2014年第6期。
[11]常士訚:《异中求和——当代西方多元文化主义政治思想研究》,人民出版社,2009,第233~424页。
[12]根据周少青在《多元文化主义视阈下的少数民族权利问题》,《民族研究》2012年第1期的介绍,保守多元文化主义包括自由主义的保守派、传统保守派对多元文化主义的观点。自由主义的保守派坚持传统个人权利的优越性和国家中立观,认为少数族群的群体权利属于私权,反对将之纳入公共领域;传统保守派则坚持传统价值观,认为多元文化主义破坏社会团结和国家认同。就此而论,它并非归属多元文化主义阵营。
[13]Iris Marion Young,Justice and Politics of Difference,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90,pp.164-165.
[14]常士訚:《异中求和——当代西方多元文化主义政治思想研究》,人民出版社,2009,第3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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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参见〔美〕本尼迪克特·安德森《想象的共同体:民族主义的起源与散布》,吴叡人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
[27]民族出现后,文化往往以民族的形式出现。可参见〔美〕本尼迪克特·安德森《想象的共同体:民族主义的起源与散布》,吴叡人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田艳《〈乌苏里船歌〉案与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保障研究》,《广西民族研究》2007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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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当然,现代国家也非常重视经济,经济亦满足了个体的生存和发展需求,它也为国家带来了绩效型认同。但从国家与社会二元对立的角度看,国家是在满足个体的政治需求,社会是在满足个体的经济等需求,即便国家在经济领域有重大的发言权,但二者毕竟有所分工,故这里将国家理解为满足个体的政治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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