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类学论丛(第6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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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族法治文明建设中普通公民主体参与的探析

和跃[1]

摘要:民族法治文明建设是当前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重要战略任务,是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前提与基础。为了使民族法治文明建设取得实效,我们需要一切社会力量的参与,其中普通公民是我国民族法治文明建设的主体。只有普通公民切实有效地发挥了主体参与的作用,我国的民族法治文明建设才能不断取得进步。

关键词:民族法治文明 普通公民 主体参与

前言

人类历史的发展经历了原始文明、农耕文明、工业文明之后,今天进入了民族法治文明的新时期。随着民族法治文明的兴起成为一股不可逆转的世界潮流,这是中国共产党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基础上,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提出的新的更高的要求,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丰富和发展,必将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民族法治文明建设是一项全面系统的工程,需要多角度、多层次和多层面的展开,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从普通公民的视角出发,在明确普通公民是我国民族法治文明建设的主体的基础上,从理论和实践上积极探索,努力推动普通公民在民族法治文明建设中积极有效地发挥主体参与的作用,对当代中国的民族法治文明建设具有重大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一 现实的诠释:普通公民主体参与的实现——基于马克思主义主体性理论的分析

主体性问题是哲学认识论中的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也关涉对人之存在的终极价值关怀。主体性思想发源于古希腊哲学,从其发展的历程来看,不论是近代的理性主义,还是现当代的非理性主义、主体间性、主体性的消解和重构,对主体性的探讨终究只是局限于解释世界,而对于改变世界则收效甚微。而建立于实践基础之上的马克思主义主体性理论,超越了诸种传统的主体性理论,从而具有了新的丰富的科学内涵。目前学界已从多个方面对马克思主义主体性理论进行了研究和论述,取得了相应的研究成果。一般认为,马克思主义主体性理论应该从实践主体、社会主体和价值主体三个方面来把握。

1.实践主体

马克思主义认为,实践是人类能动地改造世界的客观物质性活动。首先,在实践当中,客观世界是作用的对象,人是作用于客观世界的主体。离开了人的实践活动,抽象的主体在实际上是不存在的。主体的作用和地位只有在实践中才能得以体现和确认。其次,人的实践活动,不同于动物的本能活动,是一种能动的、有意识的、创造性的改造世界的活动。对此,马克思曾说过:“动物只是按照它所属的那个种的尺度和需要来构造,而人却懂得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并且懂得处处都把固有的尺度运用于对象。”[2]

2.社会主体

马克思主义认为,不仅要从个体的角度来理解主体,也需要从一定的群体的角度来考察主体。人既是现实的、单个的社会存在物,“同样,人也是总体,是观念的总体,是被思考和被感知的社会的自为的主体存在”。作为社会的人,人不仅体现为个体主体,更体现为社会成员共同组成的社会主体,体现为人民群众。社会历史的发展演变总体而言,就是一定的群体(人民群众)的认识活动和实践活动及其产物的演进过程。这正是毛泽东所明确指出的:“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3]

3.价值主体

人作为主体,不仅是把自身作为自己的工具和手段,更是把自己作为自身的目的。这就是马克思所说的:“每个人是手段同时又是目的。”[4]作为目的来说,人就需要不断满足自身各种各样的物质和精神的需要,最终实现自身的价值。主体创造的全部历史,归根结底是为了人自身的存在和发展,是为了不断满足人多层次和多方面的需要。因此,个人和人类能动地改造世界的过程,实质上就是为了满足个人和人类生存和发展需要的过程。另外,主体要完成一定的实践活动,就必须具备相应的科学的知识、思想和理论。知识、思想和理论都是对客观存在的主观反映,属于意识的范畴。从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来看,意识对物质有能动作用。意识的能动作用主要是通过指导人们的实践活动来实现的。一种意识发挥作用的程度和范围,与它被人民群众掌握的深度和广度密切联系。而科学的知识、思想和理论并不是人与生俱来的,不能从人民群众内部自发的产生,需要从外部获得。

综上所述,一方面,人的主体性只有在具体的实践活动中才能展现出来。人的实践活动的根本目的是满足人本身生存和发展的需要,是作为人的价值与意义的实现。而人只有其需要不断得到满足,其价值得以真正地实现,才能作为主体而存在,才能有效地发挥其主体作用。另一方面,人作为主体只有具备了相应的科学的知识、思想和理论,并在其指导下,才能顺利地进行相关的实践活动。

从民族法治文明建设来看,民族法治文明建设既需要普通公民卓有成效地主动参与相关决策的制定,也需要普通公民养成民族法治文明的行为习惯。然而,当前我国民族法治文明建设的现状却突出地表现为:随着民族法治文明的思想和理念不断深入人心,普通公民一方面积极呼吁改善民族法治环境;另一方面,在行为方式上却明显表现为强调自我保护和依赖政府,知多行少,知行脱节,主体参与严重不足。究其实质,这一问题就是,法律制度上对于普通公民参与民族法治文明建设的相关权利的需要没有得到具体的满足与较好的体现和普通公民民族法治文明意识的淡薄,使得普通公民的主体性作用未得到充分有效发挥。为此,充分有效地发挥普通公民的主体性作用就成为普通公民积极主动参与民族法治文明建设的关键。

二 未来的展望: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中普通公民主体参与实现的思考

为加快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必须把民族法治文明建设摆在重要的战略位置。但建设民族法治文明是一个艰巨和长期的过程,仅仅靠政府是远远不够的,需要全社会每一个普通公民的共同参与。因此,在民族法治文明建设中,要切实有效地发挥普通公民主体参与的作用。首先,要从立法上明确和确认普通公民参与民族法治文明建设的具体的系统的权利,这是普通公民主体参与得以实现的前提和基础;其次,参与机制的构建要立足于普通公民的实际,确保参与的实效性;最后,普通公民要具备较高的民族法治文明的意识,在此基础上,在日常的生产和生活中养成民族法治文明的行为习惯。具体而言,在民族法治文明建设当中,要有效地发挥普通公民主体参与的作用,首先要加强和完善普通公民参与民族法治的相关立法,使普通公民的参与权在法律实体和法律程序上得到明确的和具体的确认。只有普通公民获得了受法律保护的相应的权利,用法律从外部对普通公民的行为进行规范和指导,从而主动自觉地做出有利于民族法治文明建设的行为选择。民族法治文明建设是利国利民的重大战略举措,要保证我国民族法治文明建设中普通公民主体参与的实现,需要密切结合中国的现实,立足普通公民的实际,从参与信息的公开、参与方式的多样和参与结果的反馈三个方面来不断完善参与机制。

1.参与信息的公开

信息对普通公民开放的程度,从某种意义上说决定了普通公民主体参与的广度和深度,最终将会对所制定的政策是否符合社会的需要带来深刻的影响。因此,在现代社会当中,政府应该积极采取各种方式向普通公民发布有关生态文明建设的相关信息,满足普通公民的知情权,而普通公民只有获得了真实有效的信息后,才能明确知道参与什么和怎样参与,这是促使和保证普通公民主体参与的先决条件。第一,政府相关部门应主动利用各种媒体,发布和公告民族法治文明的相关信息、知识和法律制度。当前,根据调查,普通公民一般通过电视、报刊和因特网等获得民族法治文明的相关信息、知识和法律制度。相关的媒体也应该勇于肩负传播的重任,认真负责,形式多样,使普通公民能够通过相关的媒体获得真实的、充分的民族法治文明的相关信息、知识和法律制度。第二,政府相关部门应该真正做到凡涉及普通公民权益的民族法治文明建设的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小到污染和破坏的投诉和维权的电话和网站,大到某一新项目的论证和听证的内容与程序,都应该通过相关媒体进行公告。第三,政府相关部门在信息公开和发布中要充分考虑普通公民的实际。传播不仅仅是传送,而且还是接受与反应。根据传播学的观点,主体对信息的接受程度常常受到其知识结构、理解能力和情绪状态的影响,因此,政府相关部门要尽量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易于接受的方式来发布和公告相关信息,便于普通公民的接受和理解。参与信息的充分公开可以增进普通公民与政府之间的信任合作关系,从而消除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参与率低和参与实效性的不足,最终有利于民族法治文明建设的有效实施。

2.参与方式的多样

普通公民参与民族法治文明建设是通过一定的方式得以具体体现的。参与方式的单一则会在一定程度上对普通公民参与民族法治文明建设带来制约性影响,而参与方式的不断多样化则在相当程度上丰富了普通公民参与的手段和渠道。因此,政府需要尽快完善相关的政策和措施,有效运用多种方式,促进普通公民积极参与到民族法治文明建设之中。第一,政府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的参与方式。目前,我国普通公民参与民族法治文明建设主要以信访和上访、参加听证会和座谈会、参与建议征集和社会调查等方式进行。这些参与方式都在推动普通公民参与民族法治文明建设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方法简单、利益因素作祟和操作性不强的原因,这些方式有时使用起来显得非常僵硬,有时或成了装饰性的形式主义,从而导致普通公民参与的面不够广、参与的积极性不高,甚至出现不愿参与的情况。因此,进一步完善这些参与方式就成为当前及今后的一个重要问题。第二,政府相关部门要重视网络化参与方式的建设。当前,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因特网已经深入到了人们社会生活的每一个角落。运用现代网络技术可以方便、广泛和快捷地向普通公民征求意见和建议,提高决策的效率和质量。因此,加强网络化参与方式的建设也成为目前政府所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因此,在民族法治文明建设当中,民间法治宣传组织积极作用的发挥至关重要,不可或缺。参与方式的多样既为普通公民个体,也为民间法治宣传组织提供了发挥主体参与作用的渠道和途径,对民族法治文明建设相关决策的制定和实施起到了积极的促进和推动作用。

3.参与结果的反馈

普通公民参与民族法治文明建设要注重实效,即对普通公民的意见和建议是否给予了应有的重视和采纳,应该对普通公民进行相应的结果反馈,才能使普通公民真实地感知自己是否得到了应有尊重,自己的努力是否得到了重视和承认,这对于增强普通公民参与的积极性,真正发挥主体参与的作用将会造成深远的影响。因此,政府要高度重视普通公民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及时向普通公民反馈参与的结果,与普通公民形成互动和对话。第一,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要高度重视和科学分析处理普通公民的意见和建议。首先,普通公民参与民族法治文明建设具体是以通过制度性安排的渠道提出相关的意见和建议的形式体现出来,发挥普通公民的能动性和创造性,尊重普通公民的主体地位,实质上就是重视普通公民所提出的相关的意见和建议。其次,对于普通公民通过网络和微博以嬉笑怒骂的方式,甚至是以恶搞的方式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也应该受到应有的关注。这部分普通民众并非拒绝和抵制民族法治文明建设,而是以一种独特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因此,宽容和包容差异有利于构建和谐与团结,“只有我主动地关怀他者(外在于我自己的)个性特征的发展,我们共同的目标才能实现”。最后,相关的工作人员应该认真收集和整理普通公民的意见和建议,并对之进行科学的分析,采纳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因此,要使普通公民发挥主体参与的作用,就要认真对待普通公民的意见和建议,对合理成分积极予以吸收和采纳。第二,政府相关部门要通过各种渠道及时向普通公民反馈参与的结果。对参与结果的及时反馈能增强普通公民参与的积极性,如不能对参与结果进行及时的反馈或不反馈,长此以往,将会使普通公民认为这样的活动仅仅只是形式,对这样的活动的参与变现为冷漠或不参与,从而严重影响普通公民参与的积极性。因此,政府相关部门应该要通过各种媒体,例如电视、报刊和因特网,及时对普通公民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做出解释和公示,使普通公民清楚地知道自己的努力和能力得到了认可,从而使普通公民愿意参与和乐于参与民族法治文明建设。参与结果的反馈使普通公民能够更好地树立主体意识,在民族法治文明建设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主体参与的作用。

三 民族法治文明意识的提高是普通公民主体参与实现的内在要求

民族法治文明建设是一项全面系统的工程,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泛,一切有利于人与自然和谐和社会和谐的理论层面的探索和实践层面的努力都属于民族法治文明建设的范畴。众所周知,思想是行动的先导,观念决定成败,根据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中的观点,价值、思想、观念和知识等都属于意识的范畴。意识对客观物质世界具有能动的反作用,能够通过思想和理论指导人的实践活动。对此毛泽东同志明确指出:“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思想。而代表先进阶级的正确思想,一旦被群众掌握,就会变成改造社会,改造世界的物质力量。”[5]基于此,在民族法治文明建设中,普通公民首先要弄清楚民族法治文明建设的价值、思想、观点和知识等,然后在其指导下进行科学的实践活动。

民族法治文明意识是指人们为了谋求和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而形成的指导民族法治文明建设的基本立场、思想观念和理论知识。具体地说,包括人与自然的平等意识、民族法治忧患意识、保护意识、生态责任意识和生态道德意识等方面的内容。究其实质,民族法治文明意识是人类个体价值观的一个部分,它将直接影响人类法治习惯的形成和法治行为的选择。实践证明,普通公民民族法治文明意识的觉醒和提高是民族法治文明建设的基础。只有民族法治文明意识觉醒了和提高了,普通公民才有可能有意识地保护民族法治环境,主动放弃对民族法治环境造成破坏的行为习惯,最终实现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和谐发展。同时,民族法治意识对普通公民来说,并非天生就具备,而是通过了解和学习来获得,民族法治文明意识的提高也如此。因此,第一,从宏观层面来看,国家和政府需要大力宣传和普及民族法治文明建设的重大意义、民族法治文明建设的方针政策、民族法治文明的基本信息和知识、民族法治文明建设的相关法律和制度等,让普通公民进一步了解民族法治文明建设的重要战略意义,了解国家民族法治文明建设的法律、制度、方针和政策,坚定建设民族法治文明的信心和决心。第二,从中观层面来看,各级地方政府要积极响应国家的号召,搞好民族法治文明建设的具体的宣传普及工作。例如组织宣讲团和社会学术团体深入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基层单位具体开展民族法治文明基础理论知识的宣讲。第三,从微观层面来看,各类民间法治宣传组织,包括政府部门发起成立的民间法治宣传组织、民间自发组成的法治宣传组织、学生法治宣传组织和社团,应该积极地带头投身于民族法治文明建设的宣传普及和具体实践之中。通过这样的方式,在社会中逐渐形成关心民族法治环境和重视民族法治文明建设的文化氛围,普通公民在这种文化氛围的影响和塑造之下,把民族法治文明建设的规范和要求,内化为个体的认知结构、心理结构和道德情感,使个体内心之中形成道德的约束,严格自律,从而养成民族法治文明的行为习惯。

四 结语

今天,民族法治环境的重要性已日益凸显,民族法治环境问题已成为世界各国共同关注的中心问题。作为一个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也面临着制约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民族法治环境问题。因此,建设民族法治文明,实现经济建设与生态环境等可持续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就成为一项长期和艰巨的任务,需要几代人共同不懈的努力才能实现。


[1]和跃,男,云南丽江人,云南师范大学教授、博士,民盟云南省委海创支部委员会主委。

[2]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82,第97页。

[3]毛泽东:《毛泽东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1,第1031页。

[4]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人民出版社,1982,第196页。

[5]《毛泽东文集》第八卷,人民出版社,1999,第32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