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政党的组建
第一条 组建和加入政党的自由
1.依据宪法和现行组织法之规定,欧盟公民可以自由组建政党。
2.公民加入政党应遵循自由、自愿的原则,任何人不得被迫组建或加入政党。
3.依照本章规定且在相关主管机构的明确允许下,政党可以组建和注册联合会、协会和政党联盟。
第二条 建党资质
1.建党发起人必须是达到法定年龄、可以充分行使权利的自然人,且没有因非法结社或因违反刑法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四条中所列之任何严重罪行而被定罪。其中,后面一条限定不适用于那些已被依法平反的人员。
2.组建的政党可以在其章程中确立相关青年组织的组建方式和识别方式。
第三条 政党的组织规章和法律地位
1.组党协议必须形成建党章程,并且经过公证。其内容应包括:建党发起人的身份证明、拟建政党的名称、临时管理机构的人员信息、建党地址、对其具有约束力的组织规章。
政党名称中不得包含可能引起误解或歧义的措辞和表达方式,不得违反法律或侵害公民的基本权利。此外,政党的名称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政党、经有效法律程序认证的联合政党、司法宣告非法且被解散或中止的政党,采用相同或相似的名称(包括语音上的相同或相似),也不得使用自然人、既存实体或已被注册使用过的商标名称。
2.政党的组织规章中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1)名称及其简写。
(2)标识:相关描述和图示。
(3)注册地点:省市、街道、门牌号和邮编。
(4)网址和电子邮箱。
(5)行动范围:国家、地区、省市。
(6)党的宗旨。
(7)入党和退党的要求和方式。
(8)依照本法第八条确立的党员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相应的纪律制度。
(9)党的管理机构和代表机构的构成、改选时间(不得超过四年)、职能及权限;负责合议会议的机构、会议间隔时间、会议天数及议程设置。议程部分应包含:提出议题的最低人数、列入议程的各项议题、审议规则、通过决议的最低人数(一般来说是参会人数的简单多数,参会者必须是正式党员或选民代表)。
(10)管理机构的选举程序:或是通过直接选举,或是通过代理机构选举。任何情况下,应保证所有党员的参与,通过自由、秘密投票的方式,民主选举产生本党领袖。
(11)政党的合法代表或代表机构,及其财务资产负责人的选取和任命程序。
(12)会计和管理制度,其中必须包含会计账簿的相关内容。
(13)文件管理制度,其中必须包含党员档案和会议记录的相关内容。
(14)政党的启动资金、资金来源和问责程序。
(15)审批年度账目的主管机构及相应审批程序,其中应包含在法定期限内向账簿检察机关提交年度账目的义务。
(16)解散政党的理由,及剩余党产的用途。
(17)党员对政党通过的协议和决定提出异议的相应程序。
(18)负责维护和保障党员基本权利的机构或相应职位。
(19)党员违纪行为的处分条例及相应的执行程序(应采取对席审判方式,保障相关党员的如下权利:有权了解所犯错误、事先知悉处分意见、接受合理的处分)。此外,当腐败案件已进入口头诉讼程序,或相关人员犯有可能导致被开除党籍的犯罪行为时,自动中止其党员资格的预防性程序将被启动。
(20)本法和其他法律要求说明的其他事宜。
3.政党如果需要对组织规章做出修改,或是需要对其管理机构和代表机构的结构做出调整,必须是在每年第一季度进行,且应在做出更改的三个月内告知政党登记处。此外,还须在其网站上予以公布。
4.政党为获得法律地位,必须在政党登记处完成注册。为此,建党发起人应向内政部提交经发起人联合签署的建党章程,以及证明符合本组织法要求的相关文件。
第四条 政党登记处的注册
1.建党发起人必须按照必要的程序注册政党。未经注册的政党,如果其发起人以政党的名义开展行动,则应由其个人或联合发起人对该党与第三方所产生的关系承担责任。
2.在拟建政党向政党登记处提交完整材料后的二十天内,内政部对该党进行登记注册。如果内政部认为有必要启动本法后续条款中确立的相关程序,该期限将被中止。
3.除上述注册期限被中止的情形外,超过法律规定给予内政部的二十天期限,该政党将被视为完成登记注册。政党可据此获得法律地位,公开其建党章程和组织规章,与公共机构建立联系,并向政党相关的第三方组织和本党党员提供相关保障。
4.只要没有中止或解散的记录,政党的注册将长期有效。中止或解散的情形包括:政党依据自身章程自行做出解散的决定;政党因被司法宣告违法而被中止活动或被解散;政党被司法宣告终止(本法第十二条附)。上述情形均不妨碍本法第十条第六款、第十一条第八款所确立的中止政党活动的范围和后果等规定的适用。
第五条 注册要求的审查
1.如果建党章程或附随文件存在格式缺陷,或是建党发起人不具备组建政党的资质,内政部必须告知政党的发起人,以便其对相关问题进行及时更正。在此情形下,政党的注册期限自告知之时起将被中止,并在问题得到适当更正后继续计算。
2.如果在该党提交的注册文件中发现有违法犯罪的嫌疑且有合理的根据,内政部将在二十天的注册期限内,将相关判定依据连同有效证据一起告知检察机关。
3.检察机关在收到内政部的告知后的二十天内,根据违法犯罪的指证是否充分,以决定是在刑事法院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或是将相关告知退回内政部并要求其完成政党的注册程序。
4.内政部将违法犯罪嫌疑告知检察机关,则意味着前条第二款所述的注册期限中止。上述中止直至检察机关以违法犯罪证据不足而将告知退回内政部为止,或是直至刑事法院通过决议认定相关政党的登记合法为止,或是视具体情况采取预防性措施以暂时恢复政党注册期限为止。内政部对检察机关的告知以及注册期限的中止,应当立即告知相关的政党发起人。
5.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与政党注册相关的行政诉讼可以在行政法院提起。
6.如果政党的注册旨在延续或继承已被宣告非法且被解散的其他政党的活动,将依本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对政党采取必要的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