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章 刑书之争
〔解题〕题目系选注者所拟。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将郑国法律铸在鼎上,向全体民众公布,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法律,此前人们认为“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唐代孔颖达疏《左传》),因此“议事以制,不为刑辟”。公布刑书的做法与传统相背离,引起了很大的争论,晋国的叔向写信给子产进行劝诫,而子产明确表示公布法律是救世之策,不会改变。
三月,郑人铸刑书[1]。叔向使诒子产书[2],曰:“始吾有虞于子[3],今则已矣。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4],惧民之有争心也。犹不可禁御[5],是故闲之以义[6],纠之以政,行之以礼,守之以信,奉之以仁,制为禄位以劝其从,严断刑罚以威其淫[7]。惧其未也,故诲之以忠,耸之以行[8],教之以务,使之以和,临之以敬,莅之以强,断之以刚。犹求圣哲之上,明察之官,忠信之长,慈惠之师,民于是乎可任使也,而不生祸乱。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而徼幸以成之,弗可为矣。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三辟之兴[9],皆叔世也[10]。今吾子相郑国,作封洫[11],立谤政,制参辟,铸刑书,将以靖民,不亦难乎?《诗》曰:‘仪式刑文王之德,日靖四方。’[12]又曰:‘仪刑文王,万邦作孚。’[13]如是,何辟之有?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征于书。锥刀之末[14],将尽争之。乱狱滋丰,贿赂并行,终子之世,郑其败乎!肸闻之,国将亡,必多制,其此之谓乎!”复书曰:“若吾子之言,侨不才,不能及子孙,吾以救世也。既不承命,敢忘大惠?”
——《左传·昭公六年》
注释
[1]铸刑书:将刑书铸在鼎上,使之成为成文法。
[2]诒(yí移):赠,送给。叔向:晋国大夫,公族,羊舌氏,名肸(xī西),字叔向。子产:郑国大夫,公族,名侨,字子产。叔向与子产都是当时有名望的政治家。
[3]有虞于子:寄希望于你。虞,望,盼望。
[4]议事以制,不为刑辟:言临事制刑,不豫设法。
[5]禁御:禁止。
[6]闲:防止。
[7]威:威胁。淫:滥。
[8]耸:动。
[9]辟:刑法。此指上文所提到的《禹刑》、《汤刑》、《九刑》。
[10]叔世:末世。
[11]封洫(xù序):区分田界的水沟。
[12]“仪式刑文王之德”二句:见《诗·周颂·我将》,今本“德”作“典”。刑,通“型”,效法。此处,仪、式、刑均意为效法。二句意为效法文王的德行,每天都用它来安定天下四方。
[13]“仪刑文王”二句:见《诗·大雅·文王》。二句意为效法文王,万国就会信服。孚,信服。
[14]锥刀之末:形容极为细小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