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问法律百科:劳动法必知15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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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者离职后违反保密义务为由要求赔偿?

情景再现

某甲于2014年3月入职A公司工作2015年9月23日某甲向A公司提出辞职并与A公司签订《保密竞业补贴协议》约定其在离职后2年内不得从事石墨相关行业工作也不能将知悉的公司商业秘密泄露给任何第三方。2015年10月15日某甲入职B公司B公司的经营范围与A公司一致。A公司知悉后起诉请求某甲支付违约金10万元。某甲抗辩认为其仅是生产一线的操作工并不掌握公司的商业秘密。

法律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4条的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而不能无原则地适用于每个劳动者。本案中,某甲仅仅是一名一线操作工,既不属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公司也未举证证明某甲为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知悉、掌握公司的商业秘密,故某甲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竞业限制义务的主体。因此,本案中,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对某甲并无约束力,A公司无权要求某甲支付违约金。

竞业限制制度的本意是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或者技术,公司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竞业限制主体、范围、地域、期限内,合法合理运用竞业限制条款,保护公司商业秘密或者技术,以求自身长远发展。如果滥用竞业限制条款,不仅损害员工的合法权益,亦有可能给单位自身带来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