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者违反忠诚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情景再现
某甲于2006年4月起就职于某轨道系统公司,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劳动合同,2015年5月至6月间,某甲应直属领导某乙的要求,在公司未安排加班、本人也未填写加班申请单,且未进行打卡考勤的情况下,多次使用公司的设备、原材料及水电等资源生产不属于公司的产品。后经公司发现,以某甲严重违规为由解除了与某甲之间的劳动合同。某甲认为自己是应直属领导某乙的要求加班,并不知道某乙是在干私活,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该公司《员工手册》中明确规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经查证属实,证据确凿的,解除劳动合同:……24.未经许可,利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或公物从事不法活动或为自己或他人图利行为者……”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甲明知公司有一整套严格的加班审批流程,但其仍在既未填写加班申请单,也未进行打卡考勤的情况下,利用公司的厂房及设备从事加工生产,故其辩称并非干私活的主张不能成立。某甲的行为已违反了员工忠诚义务,并客观上使他人从中获利,故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支付经济赔偿金。
法律分析
劳动者虽然与用人单位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如果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用人单位仍可依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均应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诚实守信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公司将忠诚义务写入《员工手册》,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
本案中,某甲虽然主张其对某乙干私活一事并不知情,但其作为在公司工作多年的老员工,熟知公司的规章制度以及劳动纪律,面对直属领导某乙反常的加班安排,不仅没有提出质疑,及时向公司相关部门核实,反而多次予以配合,利用公司的厂房及设备加工生产不属于公司的产品,为他人谋取私利,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亦有违忠诚义务,其过错显而易见。在此情形下,虽然公司与某甲已经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因某甲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公司可依法解除与某甲的劳动合同,某甲因而无法获得经济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