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工会法》第2条第1款的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第3条规定,在我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工会作为职工间的群众组织,它的基本职责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团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的劳动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