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结论
三权分置制度的实施,在保留集体所有权的前提下,凭借经营权与承包权的分置,使农地产权结构出现了调整,“变农地农民用为农地全民用,均田承包为规模经营”,[17]激发了不同主体生产经营活力,实现了农地经营主体多元化及农地生产规模化,使资源配置和财产功能在土地要素上得到最大限度的释放。不过,囿于流转农地经营权仅为部分承包农户的意愿,兼业农户、传统农户长期客观存在,农地产权三权分置与两权分离状态的共存将在很长一段时期内维持,它们间生发的利益摩擦,给政策实际运作带来了新的矛盾和困难。但从长远来看,随着农村社保体系的不断完善、劳动力的不断转移及农户有偿退出承包权机制的健全,我国农地三权分置状况将转化为经营权放活、农户承包权退出、集体土地所有权保留的格局,因而应从顶层设计层面制定农户有偿退出承包权的政策和机制,积极引导农户增强有偿退出承包地的意愿,促进农地实现适度规模化、产业化这一趋势的发展。
[1].洪泉寿,法律硕士,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研究室科员,研究方向:民商法、司法制度等。
[4].有些学者认为土地经营权的性质是债权,不是物权。参见李伟伟:《“三权分置”中土地经营权的权利性质》,载《上海农村经济》2016年第2期。
[6].有些学者认为承包权是成员权的一种,是成员获得承包土地的资格,还不是一种实实在在的财产权。参见刘俊:《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探讨》,载《现代法学》2007年第2期。
[8].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
[9].参见楼建波:《农户承包经营的农地流转的三权分置——一个功能主义的分析路径》,载《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4期。
[11].参见陈金涛、刘文君:《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制度设计与实现路径探析》,载《求实》2016年第1期。
[12].参见李宁、陈利根、孙佑海:《现代农业发展背景下如何使农地“三权分置”更有效——基于产权结构细分的约束及其组织治理的研究》,载《农业经济问题》2016年第7期。
[13].参见孙宪忠:《推进农地三权分置经营模式的立法研究》,载《中国社会科学》2016年第7期。
[14].陈朝兵:《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功能作用、权能划分与制度构建》,载《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6 年第4期。
[15].张克俊:《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的实施难题与破解路径》,载《中州学刊》2016年第11期。
[16].陈朝兵:《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功能作用、权能划分与制度构建》,载《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6 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