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法院宣布婚姻无效后对当事人会产生什么后果?
家庭场景
白某与余某是在火车上结识的,当时二人对各自的经历都感同身受,一路上觉得有聊不完的话题,下车时二人互留了联系方式。不久,两人便确立了恋爱关系,余某来到白某生活的城市。几个月下来,二人相处得十分融洽,结果未与家长商量,他们便去婚姻登记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二人生育了一儿一女,白某在外打工,余某在家负责照顾孩子和老人。后白某的生意越做越大,其对只知道相夫教子的余某越来越不满意,二人开始频繁地争吵。白某最终向余某提出离婚,余某不同意,白某只能向法院起诉离婚。令人咋舌的是,法院经过调查发现,白某与余某其实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因此宣布二人的婚姻关系无效。
法律疑点
法院宣布白某与余某婚姻无效后会产生什么后果?
法律分析
法院宣布白某与余某婚姻无效后,二人的婚姻自始无效,二人同居期间的财产应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二人所生孩子与合法婚姻所生子女享有的权利相同。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无效婚姻制度作为保障合法婚姻的有效手段,是结婚制度中不可缺少的内容,也是《婚姻法》中必不可少的部分。通过明确其法律后果,使结婚制度处于完整状态,使《婚姻法》制度得到完善,有利于对合法婚姻的保护和对违法婚姻的制裁。
在本案中,白某和余某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属于《婚姻法》禁止结婚和婚姻无效的情形,因此二人的婚姻关系自始无效,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二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二人所生的子女享有的权利与合法婚姻所生子女享有的权利相同。
条文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人生启示
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是社会肌体上的细胞组织,承担着多方面的社会职能。婚姻状况如何,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也关系到子女、家庭和社会的利益。在现实生活当中,违法婚姻屡禁不止。因此,必须用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来规范人们的结婚行为,以保证婚姻质量,使婚姻关系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