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事实婚姻是否受法律保护?
家庭场景
楚某和蔡某是同村人,1990年通过相亲认识,之后便按照农村风俗举办了酒席,宴请后两人便生活在一起。二人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后楚某与蔡某育有一儿一女,二人的感情也一直很稳定,一家四口的生活其乐融融。2017年12月,楚某在跳广场舞过程中结识了陶某,并与陶某情投意合,决定与陶某一同生活。蔡某得知此情况后,与楚某大吵一架,并表示自己与楚某才是合法的夫妻关系,二人的婚姻受法律保护,楚某不能搬去与陶某生活。楚某反驳蔡某,其与蔡某结婚仅仅是在家里举办了酒席,并未真正领取结婚证,因此二人并不是真正的婚姻关系,其有权与他人同居。后蔡某到法院起诉离婚。
法律疑点
楚某和蔡某的婚姻关系是否受法律保护?
法律分析
楚某与蔡某的同居关系发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属于事实婚姻,是受法律保护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事实婚姻指的是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事实婚姻中,男女已经具备婚姻关系存续的实质要件,只是缺少办理婚姻登记这一形式要件。发生纠纷时,我国法律对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区别认定,一方面有利于使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及其子女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稳定家庭关系,体现法律规定具有人性化的一面;另一方面也符合我国传统习惯,符合法律的本意,体现了法律规定的科学性、严肃性。
在本案中,楚某和蔡某未办理婚姻登记而以夫妻名义生活,发生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因此蔡某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应按事实婚姻处理。
条文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人生启示
现实生活中,尤其是20世纪末,由于人们法律意识薄弱,事实婚姻现象尤为普遍。针对我国事实婚姻的状况,一律承认事实婚姻法律效力会使男女两性的结合脱离国家的指导和监督,助长包办买卖婚姻、早婚、童婚及重婚的发生,影响优生优育,降低人口素质;同时使我国《婚姻法》有关结婚登记制度的规定变成一纸空文,影响国家的法治进程。而不承认其效力又会使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及其子女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影响家庭的稳定。因此,面对大量未经登记而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区别对待,尤为重要。当然,在全面建设法治社会的今天,还是要提醒处于同居关系的男女,为了自身合法权益,应当及时办理婚姻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