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重婚是否属于无效婚姻?
家庭场景
唐某和徐某是通过相亲认识的,认识后不久就在双方家人的催促下办理了婚姻登记,并举办了婚礼。婚后,唐某一心扑在事业上,对徐某的态度不冷不热,徐某则在家操持家务和伺候老人。后来徐某生了孩子,唐某更是对徐某和孩子不闻不问。徐某感到心灰意懒,觉得这样的生活枯燥无味,于是在孩子未满一周岁时便离家出走,杳无音讯。后唐某经多方打听得知,徐某在深圳打工,并且与别人登记结婚了。唐某立马赶到徐某所在的城市,要求徐某跟他回家,并且告诉她,她与别人结婚已经构成重婚,是违法的,此次婚姻是无效的。
法律疑点
唐某的说法是否正确?徐某再次与他人结婚,婚姻是否无效?
法律分析
唐某的说法是正确的,徐某再次与他人结婚,该次婚姻属于无效婚姻。
无效婚姻指的是不具备婚姻成立的法律要件,因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我国《婚姻法》第十条对婚姻无效的情形作了列举式规定,其中第一项就是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无论是通过登记而构成的法律上的重婚,还是通过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而构成的事实婚姻,这种婚姻关系均属无效。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我国法律规定婚姻无效的情形,是基于现实生活的考虑,有利于防止婚姻当事人做出有违社会伦理及妨碍婚姻秩序的行为,以便更好地约束婚姻当事人,让其审慎地对待婚姻。重婚行为作为婚姻无效的情形之一,属于严重违背一夫一妻原则的行为,不利于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的安定有序,因此法律严厉禁止该种行为。重婚行为严重的,还可能构成《刑法》上的重婚罪。
本案中,徐某已经与丈夫唐某进行了结婚登记,后来又与他人结婚,不符合法律的一夫一妻制原则,属于重婚行为,因此徐某与他人的该次婚姻属于无效婚姻,不具有法律效力。
条文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人生启示
我国的婚姻立法一贯保护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重婚是违反一夫一妻制原则的违法犯罪行为。综观世界各国,实行一夫一妻制也是近现代各国立法的通例,各国大多规定重婚为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