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问法律百科:婚姻家庭必知200问(含收养、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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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在内地结婚如何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华侨结婚,内地居民同港澳台同胞结婚在法律上被归为“涉外婚姻”,因此,这些情况在我国内地登记结婚的机关和手续与普通中国公民间的结婚登记有所不同。

根据2003年颁行的《婚姻登记条例》,上述情形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目前国内很多涉外婚姻常见的城市、省份都设立了涉外婚姻登记处,如上海、北京、天津等地。值得注意的是,普通婚姻登记到县级民政部门办理即可,而涉外婚姻则需要在省级民政部门或者省级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办理登记,县级是无法办理涉外登记的。

另外,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华侨结婚,内地居民同港澳台同胞结婚在结婚时所需提交的证明材料也不同(主要根据民政部颁布的《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四章规定):

香港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2)香港居民身份证;(3)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澳门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2)澳门居民身份证;(3)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台湾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2)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3)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华侨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1)本人的有效护照;(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与中国公民结婚的外国友人需要出具经认证的未婚证明,这么做是为了防止出现跨国重婚。涉外婚姻距离较远,了解起来比较困难,不排除有人已经在一国结婚,又在另一国骗婚的情况出现。就算是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重婚也屡见不鲜。所以当事人在办理涉外婚姻登记时,要注意办理无配偶的证明,平时相处也要互相观察了解。害人之心不可有,但防人之心不可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