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点4 购销合同收入的计税依据是否含税?
销售环节和采购环节购销金额是按含税金额贴花还是不含税金额?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方式分别是如何确认的?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八条规定,按金额比例贴花的应税凭证,未标明金额的,应按照凭证所载数量及国家牌价计算金额;没有国家牌价的,按市场价格计算金额,然后按规定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根据《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实施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后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征印花税问题的通知》(沪税地〔1993〕103号)的规定,对购销合同的贴花,均以合同记载的销售额(购入额)不包括记载的增值税额的金额计税贴花。
根据《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财产行为税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2010〕176号)的规定,“五、关于购销合同印花税计税依据的确认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购销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上载明的‘购销金额’。而在实际经济活动中,购销合同中的‘购销金额’有的包括增值税税金,有的不包括。对这一问题分两种情况处理:
(一)按合同金额计征印花税的情形:
1.如果购销合同中只有不含税金额,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2.如果购销合同中既有不含税金额又有增值税金额,且分别记载的,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3.如果购销合同所载金额中包含增值税金额,但未分别记载的,以合同所载金额(即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情形:
直接以纳税人账载购销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而不论其是否包含增值税税金。”
【结论】
一是查账征收印花税的情形:
如果购销合同中只有不含税金额,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如果购销合同中既有不含税金额又有增值税金额,且分别记载的,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如果购销合同所载金额中包含增值税金额,但未分别记载的,以合同所载金额(即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二是核定征收印花税的情形:
因为增值税为价外税,以纳税人账载购销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因此不包含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