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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点3 电子“请购单”是否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
电信某分公司主要负责全省电信网络手机销售工作,该企业手机业务,通过用友财务软件中的ERP系统与总公司通过电子“请购单”进行确认、付款,然后生成入库单,总公司给分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购单上明确以下事项:存货编码、存货名称、单位、数量、总部出货单价、订货金额、需求公司(分公司)、采购公司(总公司)、调入仓库。上述电子“请购单”是否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
【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各种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0〕994号)规定,商业企业开具的要货成交单据,是当事人之间建立供需关系,以明确供需各方责任的常用业务凭证,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规定,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结论】
上述“请购单”所载内容具备合同要素,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是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应税凭证。符合以上规定,应缴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