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在我国,分清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同私有化的界限,是一个关系到改革成败、社会主义存亡的根本问题。
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不仅是社会主义的一条根本原则,而且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标志。只有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才能防止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相反,动摇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放弃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就必然背离社会主义方向。
经济理论界确实有人认为公有制,特别是国家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同市场经济不相容,他们要求改变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要求“非国有化”。“非国有化”一词最初来自西方国家,其含义是对国有企业实行私有化。后来西方国家普遍用“私有化”一词代替“非国有化”。在苏联和东欧国家,开始时也用“非国有化”表示对全民所有制即国家所有制企业实行私有化,后来也都改称“私有化”。
我们对国内理论上的私有化倾向要有足够的重视。这里不妨举几个例子。请看看这些报刊资料:有的抨击国家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说这就是“国家社会主义”;有的提出将国有财产“量化到个人”;有的提出“‘细分’公有权”,“将财产权利还原为个人权利”,让“每个选民都拥有一份排他性的财产权利”;有的提出“公民产权本位论”,认为“公民产权应是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细胞”;有的提出“可能经济发展的规律逼着我们通过先把国有财产分到个人腰包这个弯路”。很明显,这些主张都是要求私有化。如果接受他们的主张,并付诸实施,就必然会变公有制为私有制,变社会主义为资本主义。
经济理论界有不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学者,对前几年涌动的私有化思潮提出了尖锐的批评。迫于形势,私有化思潮一度有所收敛。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最近私有化思潮又有重新泛滥的趋势。在西方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私有化有多种方式,包括:将国有资产出售给或部分出售给私有部门;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化,建立股份公司,将50%以上的股份卖给私人持股者;依照租约将国有企业资产转让给私有部门;将国营企业改变为多种结构的公私合营企业,将国营企业改变成生产合作组织和消费合作组织;将控制权或收益权从公有部门转移到私有部门;等等。
在苏联、东欧国家和蒙古共和国,私有化分小私有化和大私有化。小私有化是将国有小企业出售给本企业工人、劳动集体或个人。大私有化是将国有大企业实行股份化,建立股份公司,股票用私有化券购买或用货币购买。
对于什么是私有化,应该提出一个符合马克思主义的理论说明。马克思的产权概念是与财产有关的多种权利的复合体,所有权是产权的基础和核心。马克思证明了,财产关系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财)产权是生产关系的法律表现,所有权是所有制的法律形态。根据马克思的理论,可以分别从所有权和所有制两个层次上提出判别私有化的标准。
从所有权方面来说,如果国有企业改革的结果使国家失去了对企业的所有权,使国家从企业所有者变为非所有者,使国家所有权转移到非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组织和私人手中,这就是私有化。
从所有制方面来说,如果国有企业改革的结果使企业从国家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变成非社会主义性质的所有制,这就是私有化。
这两个判别私有化的标准实际上是统一的。上层建筑中法律上的所有权,对应着经济基础中的所有制。一定的所有制决定着一定的所有权,所有权又反作用于所有制。
坚持以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同时允许和鼓励个体、私营、外资等非公有制经济的适当发展,使之成为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补充。我们不能脱离生产力水平搞单一的公有制,更不能动摇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搞私有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