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约束与农村非正规金融研究:基于农户融资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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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农村非正规金融的特征

(一)农村非正规金融的一般特征

目前,我国的农村金融市场具有明显的“二元结构”特征,既存在正规的、受到政府管制的正规金融服务,又存在与正规金融并存的非正规金融供给。但由于信息不对称和信贷市场发育不健全等,我国的正规金融体系(包括股份制商业银行以及合作制农村信用社)把投资活动集中到现代制造业中的大型企业、农村小微企业以及农户的生产融资受正规金融机构排斥的现象依然存在。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村镇企业和农村居民生产经营的金融需求逐渐增加,而正规金融部门又不能满足其资金需求,这就为非正规金融市场的发展提供了契机。非正规金融较正规金融最基本的特征表现为:(1)“法律制度之外”或“没有被官方监管和控制”,即非正规性,不合规、不合法是非正规金融活动的第一大特征;(2)非正规金融市场所提供的是较低端的金融服务——金额较小、时间较短、与现金流动紧密相关、一般不涉及大规模信贷的金融活动;(3)从市场参与机构来看,尽管非正规金融市场也有正规金融机构的参与,但参与主体仍然是非正规金融机构。非正规金融与正规金融具体的特征对比可以概括为表1—2。

表1—2 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的特征对比

相对于正规金融,非正规金融的优势在于以下方面:第一,社会资本优势。社会资本是指内在的社会和文化联系,制约人际关系的价值标准和人们所处的制度环境。当社会相互交往产生外部效应和为获取市场之外的利益而采取集体行动时,社会资本就会产生经济效益。Meyerand Stiglitz(2001)认为:非正规金融内生于社区,是一种非匿名性质的信贷活动,其成功实施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社会资本;社会资本一般与社区的流动性相关,如果人口流动程度很高,则社会资本较少,其对于信贷活动的作用微弱。因而,在传统的农村社区,在居民流动性较低的情况下,社会资本的作用尤为明显。第二,灵活的利率。非正规部门不受管制,可以自由设定利率,所以非正规信贷市场上的利率更接近真实利率。利率是非正规部门发现信息、筛选信息的工具。第三,信息优势。非正规金融的信息优势来源于两方面:一是非正规金融内生于农村社区,对社区内成员的各种信息十分了解;二是拥有能较好地解决信息不对称的手段。

但是,非正规金融也有其自身的不足,非正规金融的劣势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点:第一,信息优势局限于某一区域。非正规金融内生于某一固定区域,如超过这一区域,则其信息优势会荡然无存。这也是许多地下钱庄恶性膨胀、盲目扩张最终酿成金融混乱的原因之一。第二,发展规模有限。正规金融可以无限地扩张网点,实现规模优势。而非正规金融则不能,非正规金融规模越大,其信息优势则越小。第三,代理成本与贷款规模成正比。一般农村非正规放贷人自身就是资金富裕者,可节省大量的代理成本,但是当信贷规模扩张时,则涉及许多代理环节,代理成本会增加。第四,某些形式的非正规金融资金成本高昂,资金链比较脆弱。在我国,由于正规金融机构受到国家的保护,具有很高的安全性,能够吸引大批社会资本。大量的农村预防性储蓄也都偏向正规金融机构。这在某种程度上提高了非正规金融的融资成本。另外,非正规金融缺乏再保险的措施,一旦出现流动性风险,由于其资金链脆弱,则很容易放大成地区性的金融风波,进而影响社会稳定。鉴于非正规金融的上述特点,非正规金融的发展必须扬长避短,才能很好地为农村社会提供金融服务。

(二)农村非正规金融的运行特征

第一,农村非正规金融区域差异较大。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的运行形式存在较大的地区性差异,在经济欠发达的传统农业区,非正规金融主要以传统的自由借贷或民间集资的形式存在。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各经济主体的融资需求主要产生于解决基础设施建设或贫困问题的目的,表现为农户生活消费性借款比例较高、生产投资借款比例较低。农户面临的市场风险较低,且单笔借款金额较小,因此主要的非正规金融组织形式为传统的自由借贷与内部集资。

在东部发达地区,县域经济较为发达,农户收入较高,对资金的需求也较大,因此非正规金融的形式表现为组织化、规模化,即向合会与钱庄等现代金融模式转变。当借款金额较大,传统的自由借贷很难分散风险,致使资金供给不足时,只有通过转变组织形式、提高实际供给的方法来满足需求。在发达地区,借款主要用于生产投资,主要解决的是农村中小企业的商业融资问题。然而在现实中,由于目前正规金融机构仍偏向大型企业融资,这类地区的农户以及中小企业贷款主要依靠的仍是非正规金融体系。因此,在融资需求不断增加的情况下,发达地区农村非正规金融的组织模式逐渐向规模化的合会或钱庄发展。

第二,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发展状况与农村民营经济的发达程度直接相关。从历史的角度出发,我国非正规金融是以“血缘”、“地缘”和“业缘”为基础的。因此,非正规金融是为了解决地理区域内经济主体对生产和生活的资金需求而自发形成的,是一种“内生金融”。从这个意义上说,非正规金融并非单纯依靠民营经济而存在。不过,从我国的金融体系结构来看,目前对民营中小企业缺少专门服务的金融制度安排。另外,中小民营企业大多缺少贷款所需的标准化抵押品以及正规的信用担保,在融资需求上的特点是规模相对较小、时间急、频率高。农村正规金融机构为减少信贷交易成本、实现贷款收益最大化从而恪守贷款条件,一般都把大型以及国有背景的企业作为主要的服务对象。长时间以来正规金融的信贷资金都向经济发达地区、大企业以及批发业务倾斜。于是,正规金融市场在零售业务方面的缺失一时间无法得到弥补,民营中小企业的金融需求只能依赖非正规金融。可以说,非正规金融已经成为民营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渠道,在金融制度短期内无法改变的现实情况下,民营经济发达的地区非正规金融的规模也较大。

第三,风险约束基于相互了解。非正规金融活动中的信用关系是建立在资金供求双方彼此相互了解、高度信任的基础上的,即贷方主要是以借方的信用作保证实现借贷行为的。如果贷款双方不了解,则可以通过双方都高度信任的第三方居间牵线搭桥来缔结信用关系。从实际情况来看,县域经济中的非正规金融是民间融资的主要实现方式。由于县或县以下的民营企业以及农户分布较广、数量众多,生产经营的社会化、组织化程度大多不高,并且资金需求差异很大,因而与其相关的非正规金融行为也不具有地域上的集中性和时间上的连续性。大多数民间金融活动都是分散的,组织化、市场化程度很低。这样一种非正规金融行为特征,使得我国的非正规金融仍然带有“血缘”、“地缘”、“业缘”的鲜明特点,对传统非正规金融具有较强的历史继承性。由于合约双方多为个人,彼此之间的信息高度对称,加上借款人一般都能够恪守信用,按时还本付息,所以相对于正规金融,非正规金融具有更强的信用可靠性。

第四,公开程度增强。随着金融改革的推进,非正规金融的直接融资规模不断增大,利率管制逐步放松,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中的作用逐渐增强。在这样的背景下,包括制度环境在内的非正规金融生存和发展的外部环境有了一定程度的改善,整个经济社会对非正规金融的接受和认可的程度也有了提高,非正规金融的融资行为已经逐渐被社会公众理解和认同,开始从原来的隐蔽状态转向半公开化甚至是完全公开化。

(三)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履约特征

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履约特征主要包括:高效的信息获取机制、重复博弈和信誉机制、严厉的违约惩罚机制以及灵活的担保机制。

第一,高效的信息获取机制。虽然非正规金融没有正规金融那样严格的风险审查和管理制度,但它却在解决信贷过程中由信息不对称而引发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方面更有效,这主要应归功于它内生有效的信息机制。

首先,与正规金融将款项贷给十几里外的陌生人不同,非正规金融的贷款活动往往发生在邻里之间,参与双方对彼此的资信、收入状况、还款能力等都比较了解(Geertz,1962; Ardener, 1964)。在组织一个非正规金融组织时,选择哪些人参加是需要经过慎重考虑才能决定的,非正规金融组织成员之间的对称信息保证了非正规金融组织者能吸收合格的成员参与,而将不合格的成员排除在组织之外。

其次,非正规金融组织通常每隔一定时期聚会,或由组织者负责与其他成员接触,这种接触不仅有利于成员之间加强情感上的联系,而且还能帮助会员之间相互了解最新的信息,互相监督对方的行为。在这一区域内,信息的传递非常便利且具有社会联系纽带的作用。聊天、信息交换不仅是社交活动,同时也是一种经济活动,使农户之间的信息和信用状况得到有效的公开,从而降低了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程度。

第二,重复博弈和信誉机制。Ghosh和Ray(1999)认为,在农村非正规金融借款方面,借贷者如果项目失败、不能偿还贷款(即违约),那么不仅会损失借款方为此提供的抵押物,还会损失信用。信用损失作为一种无形“资产”,虽不能体现在借贷者投资失败后的直接损失上,但却会形成“间接”损失。借款者在未来进行融资将受到“市场制裁”(market sanction),即借贷者必须为此次借贷违约付出代价,该违约者今后的借贷将变得更加困难。这就是重信誉机制产生的根源。

另外,信誉机制发生作用的条件是:(1)博弈必须是重复的,或者说交易关系必须有足够高的概率维持下去;(2)当事人必须有足够的耐心,当事人越有耐心,就越有积极性建立信誉;(3)当事人的不诚实行为能被及时发现;(4)当事人必须有足够的积极性和可能性针对交易对手的欺骗行为实施惩罚。农村非正规金融交易基本符合以上四个条件。因此,如果说正规金融更多的是一次性交易,那么非正规金融更多的属于多次重复博弈行为。非正规金融交易的借贷额一般较小,借贷频繁,交易对象和交易范围固定。一旦一次违约,则对本来融资条件就差的个体来讲,其以后再次融资的可能性则非常之小。因此,非正规金融交易中的当事人有保持良好信誉的激励。

第三,严厉的违约惩罚机制。非正规金融交易的惩罚机制主要包括以下三种。

首先是道德、舆论的谴责。在非正规金融市场上,对违约者的惩罚不像正规金融机构那样诉诸法律手段,而是借助于道德、舆论的谴责或者强制行为。借款不还被看做不道德的行为,使借贷者及亲属声誉受损,这种连带式的软惩罚具有很强的威慑性,使农村借款村民不会轻易欠债不还。

其次是暴力手段。暴力手段作为一种可置信的威胁存在于非正规金融市场,它对抑制人们的违约行为具有强烈的威慑效应。某些非正规金融组织在违约行为发生时,采用强制手段,或是强行拿走钱财,或是威胁违约方的财产性命。虽然从道德与法律的角度来看暴力手段不可取,但是暴力手段对非正规金融组织来讲却是可行且有效的,这类非正规金融的交易双方(农村居民)也认为这样做理所当然。这里并非对暴力的方式持肯定态度,而是仅以此来说明暴利手段在某种非正规金融借贷中的实施效果。

最后是群体惩罚。群体惩罚产生于孟加拉国Grameen银行的信贷实践。通过小组信贷的形式,首先对小组中的一个或两个成员提供贷款,只有当借款者都履约之后,小组才对其他人贷款。如果有借款者违约,小组中的其他成员都必须承担连带责任。Grameen银行运用这种机制促进小组成员及时还贷,违约率很低,取得了小型借贷交易的巨大成功。其他非正规金融组织也纷纷运用这种制度设计非正规金融交易。

第四,灵活的担保机制。非正规金融交易的担保更加灵活,形式多样,不仅存在有形担保,而且还有无形担保。

在有形担保品方面,可用来充当担保的财产不仅包括固定资产,而且还包括农机具、牲畜等流动资产以及农作物未来的收益权等。许多在正规金融市场上不能被用来作为担保的东西在非正规金融市场上都可以被用来作为担保,如房产、土地等。这类担保品在通过正规金融机构融资时,要么因为政府法令的规定不可以充当担保品,要么因为正规金融机构的管理和处置成本太高或者物品的实际价值低而不愿将之作为担保品。但在非正规金融市场上,由于借贷双方的地域相近并且接触较多,对以上类型担保品的管理和处置成本相对较低。一些不被正规金融机构当做担保品的财物仍可作为非正规金融机构的担保品(刘民权,2003)。非正规金融交易的无形担保更是形式多样,不仅包括社会地位、头衔、声誉、身家性命,而且包括某种社会关系、其他市场上的附加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