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非正规金融的概念和表现形式
(一)农村非正规金融的概念
非正规金融无论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在农村还是在城市都广泛存在。早期关注非正规金融的学者包括McKinnon(1973)和Show(1973)。他们针对发展中国家广泛存在的非正规金融现象,首次提出了“二元金融”的概念。McKinnon认为具有较高组织化程度的正规商业银行可以为受到高度保护的制造业、大型跨国公司以及政府控制的企业提供较好的金融服务。然而,正规金融机构在小额贷款和贫困地区的金融服务方面并不成功。在这种条件下,各种形式的非正规金融形式应运而生,为中小企业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户的融资作出了重要贡献。
以往文献关于非正规金融的多种定义反映出了非正规金融组织形式的多样性。
非正规金融又被称为非组织金融(unorganized finance)或民间金融(folk finance)。由于一些非正规金融组织在不同国家或地区受到政府的明令禁止,这类非正规金融又被称为地下金融(underground finance)或者灰色金融(gray finance)。近年来,随着对金融研究的不断深入,尽管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关注非正规金融研究,但对非正规金融的概念缺乏统一的认识。薛睿和吉敏(2013)在回顾了非正规金融的相关文献后,发现国内学者对非正规金融的认识是多角度和多层次的。尽管学术界对非正规金融的认识相似,但对非正规金融的定义仍不明确,需要进一步探讨。
世界银行指出:非正规金融主要指那些没有被中央银行监管当局所控制的金融活动。部分学者认为以上定义过于宽泛,非正规金融应该包括非法定的金融机构所提供的间接融资,以及个人之间或个人与企业之间的直接融资(张兵和张宁,2012)。由于非正规金融活动未经政府批准或未被纳入金融监管进行规制,因此被贬称为“地下金融”或“草根金融”(徐传谌和刘振强,2005)。罗德明和奚锡灿(2010)认为民间金融与地下金融十分相近,民间金融泛指个体、家庭、企业之间绕开官方正规的金融体系而直接进行金融交易活动的行为,具体的表现形式包括:民间亲友借贷,向资金互助会、储蓄互助社、地下钱庄、租赁公司、地下投资公司融资等。
还有学者将“非正规”和“民间金融”融合,创造出了“非正规民间金融”的概念,并将“非正规民间金融”定义为非金融机构的自然人、企业及其他经济主体之间以货币资金为标的的价值转移及本息支付,是游离于国家正规金融机构之外的以资金筹措为主的融资活动。非正规民间金融主要服务于民营经济,包括家庭融资(家庭消费、个体户等)和微观企业融资(马文丽,2007)。王相敏、张慧一(2009)对民间金融和非正规金融的概念进行了辨析,她们认为:“非正规金融与地下金融是互不包容的两个概念,二者都包含于民间金融之中。”董晓琳(2012)从法律的角度对农村非正规金融活动进行了概括,她认为非正规金融是指个人之间的借贷行为、个人和企业团体间的直接借款行为,包括高利贷、各种合会、私人钱庄等民间金融活动。
基于以往的研究文献,本章认为:非正规金融、民间金融和地下金融都是相对于正规金融而言的。正规金融是指法定的金融机构,金融主体的所有制属性为国有或集体所有,主要包括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等。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我国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官办色彩浓厚,已经脱离了真正的信用合作的性质,所以应将它们界定为正规金融。非正规金融、民间金融和地下金融是指那些游离于国家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范围之外,由金融市场主体自发创造,服务于正规金融难以有效满足其市场主体金融需求的领域的金融活动,包括非法定的金融机构或个人所提供的间接融资,以及个人之间或个人与企业主之间的直接融资等。非正规金融在我国主要存在的形式包括: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各种基金会、互助会、合作性小额贷款组织、典当信用、私人钱庄、民间集资、民间亲友借贷等。
非正规金融、民间金融和地下金融这三个概念既有共同点,又存在差异。三者的共同点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三者都是相对于正规金融而言的,其主体都是从事资金融通活动,或者是以货物交易为表现形式的资金融通活动;第二,金融主体的身份及行为尚未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认可。金融交易双方自发地进行资金融通、满足需求方的资金需求,非正规金融一般游离在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范围以外。
三者的区别表现为以下三点。
第一,三者的概念范畴不同。非正规金融的内涵和外延最大,民间金融次之,地下金融的范畴最窄。凡是未被国家法律法规认可的个人、金融组织及其资金融通行为都可被称为非正规金融。因此辨别正规与非正规金融的标准是看金融主体是否为官方金融机构,凡是具有官方金融机构身份的资金融通组织都可被认为是正规金融,否则就可被归为非正规金融。
第二,民间金融和地下金融都属于非正规金融,但其表现形式不同。民间金融是指金融机构主体(个人或金融组织)的建立未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认可。资金融通的目的包括营利和互惠互利等。以营利为目的的民间金融包括小额贷款公司和基金会等;以互助或利他为目的的民间金融组织或个体包括资金互助会、合作性小额贷款组织以及农户家庭之间的资金融通行为。虽然民间金融未得到法律认可,但现实中法律尚未认可的金融活动并不意味着都不具有存在的合理性。譬如,个人或组织因为资金需求所进行的正常资金融通活动是合理的融资行为,金融交易契约一旦形成,出现履约纠纷时,其中一方就可以借助法律保护自身的权益。然而,地下金融是以谋求高额利润为目的的,国家法律、法规所禁止的组织或个体的融资行为。地下金融与其他民间金融的主要区别在于其非法性。有的地下金融组织往往采取非法手段,甚至是暴力手段实现高额利率收入,这种非正规金融往往给社会带来危害,有时甚至会影响社会的稳定。我国相关部门专门制定了《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用于打击包括非法集资在内的非法融资行为。正是由于其非法性,地下金融往往采取隐蔽的途径进行操作。
第三,除了民间金融和地下金融外,还存在其他的非正规金融组织从事资金融通活动,这些资金融通活动可以出于营利目的或慈善目的,例如得到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批准建立的各种典当行,或由机构出资建立的商业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或国际组织开展的各种援助性金融融资项目等。在金融市场上,各种金融组织形式可以通过图1—1表示。
图1—1 不同类型的金融组织形式
(二)农村非正规金融的表现形式
非正规金融作为资金融通渠道的一种,其表现形式会因国别不同、区域不同以及发展的历史时期不同而存在差异。在我国南方地区的农村,特别是江苏和浙江地区的农村,区域特有的经商意识以及融资需求的广泛性使非正规金融的表现形式更加多样化。南方地区非正规金融的组织形式主要有民间直接借贷、民间网络借贷、轮转储蓄、信贷协会、小额贷款公司、金融互助会、联结贷款、集资、农村贷款担保公司、地下钱庄、民间票据贴现、典当行、小额信贷组织、合作金融组织和私募基金等。与之不同,我国北方地区的农村非正规金融受传统经营方式或习俗的制约,主要以民间直接借贷、集资、农资赊购、赊销等初级形态为主,极少存在南方盛行的金融互助会、地下钱庄等非正规融资形式。
关于非正规金融的分类,不同学者提出了不同的建议。Ghate(1992)根据非正规金融是否通过中介交易和是否捆绑,将其分成四种:临时借贷、专职放贷、捆绑信贷(tied credit)和小组金融。Aryeetey和Udry(1995)则根据是否储蓄或贷款将非正规金融分为储蓄动员单位、贷款单位和既从事储蓄动员又从事贷款活动的金融中介。Tsai(2005)将中国的非正规金融根据合法性进行了分类。合法的前提是金融机构或者金融活动不能具有高利贷性质,半合法的非正规金融组织是由金融当局之外的部门予以注册的金融机构。左臣明(2005)将以上分类方法总结为表1—1。
表1—1 非正规金融的划分标准及类型
资料来源:左臣明(2005)。
以下就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的主要形式予以简单介绍。
第一,民间借贷。民间借贷即邻里、亲友间的互助性借贷,是广泛存在于我国农村地区的非正规金融形式。农村地区民风淳朴,村民注重亲情,邻里之间长期保持着较为和睦的互助关系。农户产生资金需求时,有的首选向亲戚或者邻居借款,有的会因无法从正规金融途径获得贷款,转向求助邻里。借款条件以口头约定为主,借款额度较低,一般在几百到几万元之间。借款期限一般以短期为主,并且不约定还款期限。通常在借款人有偿还能力或者贷款者具有资金需求或贷款人索要时偿还,灵活性较强。借贷利率根据双方的关系自行确定,或者借贷双方不规定名义利率,其利息具有隐蔽性,通过人情成本来偿还,偿还方式也多种多样。亲友间无利息的非正规金融形式表明,以利率机制和信用机制为基础的农村民间信贷市场目前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尚未建立。
第二,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的赊购赊销。近些年,随着我国农村产业化的发展,北方农村的部分地区出现了农户或经营者赊购赊销农业生产资料的变相借贷行为。生产(种植)基础原材料的农户向产品收购者赊购农用生产资料,并最终提供产品抵消借款。还有的农资经销商为了推广销售产品,积极向农户推广农资赊销服务。农资赊销服务不仅能够帮助经销商快速打开产品销路,而且也能够给农户生产提供资金融通的便利。农资赊购赊销现象在规模较大的种养殖户中也普遍存在。
第三,合会。作为一种集储蓄和信贷于一体的传统互助性融资形式,合会按照会员得会次序的确定方式不同分为标会、轮会、摇会与抬会等。合会这种融资形式实际上在世界许多国家中广泛存在,被称为“轮转储蓄与信贷协会”(rotating savings and credit associations, ROSCA)。合会种类繁多,其运行基本要经过以下步骤。(1)邀会。即计划成立合会,会首向数个或数十个关系密切、熟识信任的亲友乡邻发出邀请,会首充当会脚,讲明成立合会的原因和计划筹集的会款规模,征求他们的意见。(2)圆会(或称为齐会),即合会成立大会。会员邀齐后,会首将会单送交各会员,通知开会日期。会单通常分为两部分:前半部为契约文字,说明会名、会期、会金及入会者的责任;后半部则为表格。轮会会单说明会款摊付的方法,详载会首、会员等各应摊付的会款数和日期,标会会单则逐次登记会员的得会轮次和其投标的利息。圆会之日会脚将会款(会员首期应交会金)交与会首,即首次会款由会首收得。(3)得会。每次会期时会员获得会款,得会次序由投标竞争、抽签、议定轮收和掷骰子比点等方式确定,已得会者被称为“死会”,未得会者被称为“活会”。(4)满会。即合会的最后一次集会,当最后一个未得会的会员收到会款以后,合会就宣告解散。以标会为例,标会又称写会,这种会的运行机制是首期由会首直接获得会金,以后每一轮聚会时用投标的方式决定该期的得会者,标息高者收会。每一次投标时会员根据本人对资金需求的缓急情况,投出其所能承受的利息,这种类似拍卖竞价的方式可以让资金被最需要的会员获取。标会的这种竞争因素提高了资金配置效率,因此比较流行。此后各期,已经得会者不能重复投标,尚未得会的会员有权投标,如此循环直到倒数第二期。最后一期即最后一位得会者无须投标,直接收会。
第四,典当行。所谓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的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典当作为人类社会经济生活中多种融资方式中的一种,曾在我国民间金融业中扮演过重要角色,目前国家也赋予了典当业合法的地位。需要强调的是典当不是直接融资(如股票、债券等),而是间接融资(类似银行贷款);资金需求方与资金供给方之间并非信用贷款关系,而是质押贷款关系。即当户需要资金时,将自己具有一定价值的财产(有形财产或无形财产)交付给典当机构实际占有,以其作为债权担保,从而换取一定数额的贷款使用。发放贷款的主要依据不在于当户的信用程度如何,而在于当物的价值大小如何。贷款使用期限称为典当期限。当期届满,当户归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后,可赎回当物;典当机构收取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后,则应返还当物。当户不赎,允许续当,当户不赎当也不续当,该当物便成为死当,典当机构可就死当物品变价处理。不难看出,典当机构通常有两条营利渠道。一是当户赎当,通过收取当金利息和其他费用营利;二是当户死当,处分当物用于弥补损失并营利。总之,以物换钱是典当的本质特征和运作模式。
第五,私人钱庄。私人钱庄作为民间金融组织,曾是中国农村最主要的融资渠道。私人钱庄经营的资金主要来源于钱庄所在地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收入款、城镇居民的消费剩余资金、附近农民的存款、集体商业的临时存款以及个别的信托存款等,资金投向基本是本地的个体商业户。一般而言,钱庄的存贷款利率大大高于商业银行。如温州的钱庄普遍从企业业主自发组织的“排会”演变而来,多采用股份制形式,大多集中在乡镇,放贷对象一般是本乡镇的企业,范围一般在两千米之内,对前来贷款者的情况较熟悉,便于控制风险。
第六,以融资为目的向社会借贷的集资行为。2006年农村开始金融体制改革以来,我国允许民间资本通过各种形式集资。集资按用途可分为生产性集资、公益性集资和合资办福利等。集资方式包括以劳代资、入股投资、专项集资、联营集资和临时集资等,其特点是资金总额大、利率高、期限长。作为一种集中社会闲散资金的筹资方式,集资为解决企业资金短缺开辟了一条新途径,但由于一直未被纳入国家正规信用轨道,发展不规范,在全国曾多次出现诈骗圈钱案件。
第七,民间票据市场。以票据为载体的民间融资形式早期主要存在于票据市场不发达的地区,如山东和山西等地,目前在浙江、江苏、广东等南方地区发展势头较猛。民间票据市场是一种非银行间的票据流通市场,是票据持有人为了在票据到期之前取得现款,向票据需求人贴付一定利息后进行的票据与现款的交易,其市场主体一般为私营个体企业。交易双方没有任何商品交易基础,视票据票面金额和期限约定不同的利率,期限越长,利率越高。
第八,连结贷款。连结贷款的主要特征是贷款者处于非金融领域,贷款者发放贷款的条件往往与其主要从事的经济活动紧密相连。例如地主在将土地租给农户的同时,贷款给农户购买种子和必需的生产工具,农户同地主约定,粮食收获后将粮食优先出售给地主,并用出售粮食所得款项偿还贷款。连结贷款合约中粮食的定价往往相对市场价格要低一些,这一差价就是地主所获的收益。
第九,私募基金。这里的私募基金专指狭义基金定义中有特定目的和用途的资金,是个人或企业通过投资项目或虚假的投资经营项目高息吸收的居民存款。一些企业最初为解决经营过程中的资金周转困难,在通过正规银行难以获得贷款的时候,它们承诺比银行存款利率高出2~3个百分点的利息,向内部职工借款,内部职工又会将这一存款形式推介给亲戚朋友,这样,一传十、十传百,只要利率有足够的吸引力,就会有人存钱,内部集资就变成了吸收公众存款。这类基金采用的合约方式是保底分成或固定收益,而且这类基金在面向不同投资者的时候往往约定不同的投资期限。私募基金一旦发生偿付危机,引发金融动荡和社会问题时,就会被冠以“非法集资”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罪名。
第十,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依据张德元、张亚军(2008)的研究,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是具有类似或关联生产模式的农民共同发起、拥有和管理,为了获取便利的融资服务或经济利益,按照资本入股、民主管理、互助互利的原则建立的互助金融组织,在社员熟悉的小范围内开展业务,它以投入股本的农民为社员,并以社员的股本为资金来源在社员内部发放贷款,合作社成员不管占有股份多少,都是一人一票;合作社设立的董事会和监事会,都是从社员中选举产生的;定期召开股东大会,研究决定合作社重大事项。农村合作金融组织通常包括三个关键要素:一是合作金融是以股份形式组建的,它可以采用合作制,也可以采用股份合作制;二是坚持平等自愿、互助合作、互惠互利、一人一票制,不以营利为唯一目标;三是坚持区域性和“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取之于农,用之于农”的原则,真正成为为入社社员服务的区域性金融组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是为了适应农民生产、生活需要而发展起来的,具有促进农民生产,方便农民生活的重要作用,对缓解农村金融流动性约束,促进农民增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然而,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各地合作金融组织都开始从事对非会员及所在区域以外人员的存贷业务,一定程度上违反了中央政府一再明确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不是一种金融组织的法律政策。这些合作金融组织的风险爆发后,国家将其中大部分转化为农村信用社,纳入了我国的正规金融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