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刑事诉讼的历史发展
知识逻辑图
名词解释与概念比较
1.刑事诉讼模式
2.弹劾式诉讼
3.纠问式诉讼
4.混合辩论式诉讼
5.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考研)
6.刑事诉讼的历史类型
7.法定证据制度(考研)
8.自由心证
9.神示证据
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1.我国刑事诉讼模式从表面特征来看,属于( )。
A.当事人主义
B.职权主义
C.混合式
D.弹劾式
2.弹劾式诉讼的最主要特点是( )。
A.不告不理
B.司法机关依职权主动追究犯罪
C.以言词辩论的形式进行
D.不以言词辩论的形式进行
3.人类社会历史上最早出现的一种诉讼形式是( )。
A.弹劾式诉讼
B.纠问式诉讼
C.职权主义诉讼
D.混合式诉讼
4.以法官集审判、起诉和侦查于一身为特色的诉讼形式是( )。
A.职权主义
B.弹劾式
C.纠问式
D.混合式
5.资本主义社会目前普遍采用的刑事诉讼模式是( )。
A.职权主义
B.弹劾式
C.纠问式
D.混合式
6.欧洲中世纪实行的证据制度是( )。
A.神示证据
B.法定证据
C.物证主义
D.自由心证
(二)多项选择题
1.弹劾式诉讼的特点是( )。
A.不告不理
B.法官在诉讼中处于消极仲裁者的地位
C.当事人双方在法庭上的地位和权利平等,可以进行对质和辩论
D.审判一般公开并通过言词辩论的形式进行
2.纠问式诉讼的特点是( )。
A.不告不理
B.秘密进行
C.刑讯逼供
D.主动追究
3.混合式诉讼包含了( )诉讼形式的特点。
A.弹劾式
B.纠问式
C.职权主义
D.当事人主义
4.古罗马的诉讼类型有( )。
A.私诉
B.自诉
C.公诉
D.官诉
(三)不定项选择题
1.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大陆法系主要是实行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
B.纠问式诉讼中司法与行政往往是合一的
C.混合式诉讼在审判阶段基本上体现了纠问式诉讼的特点
D.纠问式诉讼中被告人只是诉讼的客体
2.纠问式诉讼模式反映在( )中。
A.《治罪法》
B.《加洛林纳刑法典》
C.《法兰索瓦一世令》
D.英国君主专制时期的星座法院
3.清末改制修法中有关刑事诉讼的法规有( )。
A.《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
B.《大理院审判编制法》
C.《大清刑事诉讼律》
D.《法院编制法》
简答题
1.简述刑事诉讼历史类型的种类。
2.什么是弹劾式刑事诉讼?它有哪些特征?(考研)
3.简述纠问式诉讼的特点。
4.简述混合辩论式诉讼的主要特征。
5.职权主义诉讼形式与当事人主义诉讼形式有什么区别?
6.简述日本混合式诉讼的特点。
7.简述中国古代刑事诉讼法的特征。
8.简述民国时期刑事诉讼法的特点。
9.简述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本质和主要特点。
论述题与深度思考题
1.“以两造禁民讼,入束知于朝,然后听之;以两剂禁民狱,入钧金三日,乃至于朝,然后听之。”解析这里的诉讼制度。(考研)
2.2012年修正后的我国刑事诉讼法作了哪些改动?
3.2012年修正后的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借鉴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参考答案
名词解释与概念比较
1.刑事诉讼模式(又称诉讼结构、诉讼构造、诉讼形式)是指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控诉、辩护和裁判三方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以诉讼由谁提起、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法官在诉讼中的职能、案件审理的方式这些表面特征为标准,可对人类阶级社会中出现的刑事诉讼模式作一基本划分,即奴隶制社会的弹劾式诉讼(accusational system,又译为控告式诉讼),封建社会的纠问式诉讼(inquisitional system,又译为审问式诉讼),资本主义社会的混合辩论式诉讼。
2.弹劾式诉讼,就是个人享有控告犯罪的绝对权利,国家审判机关不主动追究犯罪,而是以居中仲裁者的身份处理刑事案件。
3.纠问式诉讼,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对犯罪行为,不论是否有被害人控告,均依职权主动进行追究和审判的诉讼制度。在纠问式诉讼中,法院不再是中立的第三方,而成为对危害公共秩序和君主利益的犯罪行为负有责任的追究者。
4.混合辩论式诉讼是在批判、继承弹劾式和纠问式诉讼的基础上产生的,是两种诉讼模式的结合,当今资本主义国家如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两大法系都采用这种诉讼模式,它们具有一些共同的特征。当然,由于地理位置、法律渊源和历史传统的差异,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所实行的混合辩论式诉讼还是存在明显区别的。
5.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都属于混合辩论式诉讼。但当事人主义强调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主体地位,他们在诉讼中对抗争辩,法官只起居中公断的作用。用一句话概括就是“沉默的法官,争斗的当事人”。职权主义诉讼,又称非对抗式诉讼或审问式诉讼。这种诉讼模式比较注重发挥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作用,特别强调法官在庭审中的主导地位,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主动的法官,消极的当事人”。
6.刑事诉讼的历史类型是以某种标准为依据对历史上存在过的过去和现代的刑事诉讼所作的划分或分类。
7.法定证据制度,是中世纪欧洲各封建制国家所实行的一种证据制度,它是随着纠问式诉讼制度的出现而出现的。法定证据的主要内容为:一切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以及对它们的取舍和运用,均由法律加以具体规定,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不得自由评断和取舍。
8.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又称“内心确信证据制度”,是指证据的证明力不由法律事先加以规定,而是由法官或陪审员依靠自己的“良知”去进行自由判断。判断过程中不受任何来自外界的影响。法律不要求判断者说明理由和根据,所关心的仅仅是是否形成了内心确信。
9.神示证据,是指古代法官根据神的启示、借助神的力量来判断是非曲直,确定诉讼争议。由于当时生产力发展水平极其落后,人对客观世界的认识能力极其有限,因而人们将神奉为生灵万象的创造者,是自然界和人世间万事万物的主宰者,认为神无所不知、无所不能,神的意志是公正和正义的象征,是判断是非、解决纷争的标准。对于诉讼中难以查明的事实或不易决断的争端,便以各种方式诉诸神,凭借神的力量来确定争议事项的真伪,判断诉讼双方的是非。
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1.C
我国1979年刑事诉讼法带有强烈的职权主义色彩,经过1996、2012年两次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吸收了很多当事人主义的内容,所以本题选C。
2.A
弹劾式诉讼最主要的特点为不告不理。
3.A
弹劾式诉讼是人类历史上最早期的诉讼模式,古埃及、古巴比伦、古印度、古希腊、古罗马共和国时期以及英国的封建时期,基本上都实行这种诉讼模式。
4.C
在纠问式诉讼中,法官已不再是处于消极诉讼地位的仲裁者,而是集控诉与审判职能于一身,一旦发现刑事案件,不论是否有原告,法官都要依职权主动追究犯罪者的刑事责任。不过这种诉讼模式不是不承认个人的起诉权,而只是不把个人的告诉作为进行审判的前提,也就是不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如在公元9世纪欧洲的法兰克王国,王室法院和巡回法院的法官如果发现涉及王室利益的刑事案件,法官必须主动依职权讯问当事人和证人,查清事实,作为判决的根据。
5.D
混合辩论式诉讼是在批判、继承弹劾式和纠问式诉讼的基础上产生的,是两种诉讼模式的结合,当今资本主义国家如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两大法系都采用这种诉讼模式。
6.B
中世纪纠问式诉讼所实行的证据制度为法定证据制度。
(二)多项选择题
1.ABCD
奴隶制社会实行弹劾式诉讼模式,这种诉讼模式的特点主要是实行“不告不理”的制度,法官中立消极,当事人之间地位平等,庭审过程由双方争辩质证;实行言词审理。所以本题全选。
2.BCD
封建社会实行纠问式诉讼,这种诉讼模式的特点是实行“不告也理”制度,侦查和审判都秘密进行,法官集控、审职能于一身,被告人无任何诉讼权利,只是被刑讯的对象,法官依职权主动追究犯罪。所以选项A不选。
3.AB
混合辩论式诉讼模式,是在继承了弹劾式诉讼模式和纠问式诉讼模式的基础上产生的。
4.AC
古罗马最早的《十二铜表法》(公元前2世纪至公元前1世纪)是共和国时期最具代表性的法典,该法将罗马国家的诉讼分为“公诉”和“私诉”两种。“公诉”是对有关损害国家利益案件的审理;“私诉”是根据个人的申诉对损害私人利益案件进行的审理。这是与罗马法学家将法律划分为“公法”和“私法”相适应的。
(三)不定项选择题
1.BD
大陆法系实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所以选项A错误;混合式诉讼在审判阶段体现的是对抗制诉讼的特点,所以选项C错误。选项B、D都是正确的。
2.BCD
纠问式诉讼模式产生于罗马帝制时期,盛行于中世纪时期的欧洲大陆各国。典型反映这种诉讼模式的诉讼法典是德国1532年的《加洛林纳刑法典》和法国1539年的《法兰索瓦一世令》。另外,英国在君主专制时期的星座法院也实行纠问主义。《治罪法》是日本明治维新时制定的刑事诉讼法。所以本题选BCD。
3.ABCD
《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于1906年由沈家本、伍廷芳等编成,共有5章260条。《大理院审判编制法》颁布于1906年,共5节45条。主要强调了司法独立原则和审判合议制,并模仿日本的立法例,将全国的法院体系划分为四级,实行四级三审制,同时对检察官的审判监督机制也作出了一些具体规定。1907年,沈家本编成了《法院编制法》,共16章164条,这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系统的法院组织法。《大清刑事诉讼律》于1911年由沈家本、俞廉工拟订,共6编515条。所以本题全选。
简答题
1.刑事诉讼的历史类型可以分为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的刑事诉讼。
2.弹劾式诉讼是人类历史上最早期的诉讼模式,古埃及、古巴比伦、古印度、古希腊、古罗马共和国时期以及英国的封建时期,基本上都实行这种诉讼模式。其主要特点为:(1)实行私人告诉制度,国家不设立专门的起诉机关。没有原告,法院就不依职权主动启动诉讼程序。即如古罗马的法谚所表述的:“没有原告,就没有法官。”(2)原告与被告的法律地位在形式上是平等的。这种诉讼模式的出发点是把犯罪人对被害人的侵犯,看成是民事诉讼那样的双方当事人私人之间的纠纷和讼争。(3)法官的地位相对消极,庭审主要由当事人进行争辩。在这种诉讼形式中法官主要是审查双方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在听取他们的辩论之后作出判决。法官以诉讼双方以外的第三者身份出席法庭,其主要职责是监督这场争论是否按照诉讼规则进行,回答当事人提出的问题以及判决这场争论的胜负。而当事人的作用则积极主动,他们推进整个诉讼过程,负责提供证据,并进行平等辩论。(4)司法与行政合一。在奴隶制的弹劾式诉讼中,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是结合在一起的,并且司法职能隶属行政职能。(5)采用神示证据制度。
3.纠问式诉讼模式的主要特点是:(1)法官依职权主动追究犯罪。在纠问式诉讼中,法官已不再是处于消极诉讼地位的仲裁者,而是集控诉与审判职能于一身,一旦发现刑事案件,不论是否有原告,法官都要依职权主动追究犯罪者的刑事责任。(2)被告人只是被刑讯的客体,无任何诉讼权利。(3)侦查和审判都秘密进行,实行间接的书面审理方式。(4)实行法定证据制度,口供是证据之王。
4.混合辩论式诉讼的主要特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司法独立。(2)控审职能分离,实行不告不理的诉讼原则。(3)赋予被告人包括辩护权在内的广泛的诉讼权利。(4)实行公开审判制度,确立直接言词原则。(5)奉行自由心证的证据制度。
5.当事人主义诉讼与职权主义诉讼的区别为:(1)在侦查程序中,当事人主义强调对被告人权利的保护,赋予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与警察、检察官相抗衡的权利;而职权主义中侦查机关享有广泛的权利,被告人权利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2)在起诉形式上,当事人主义赋予检察机关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职权主义下检察机关在是否起诉上一般没有自由裁量权。(3)在案卷材料的移送上,当事人主义采起诉状一本主义,而职权主义则移送全部卷宗。(4)当事人主义的对抗性主要体现在庭审,庭审以控辩双方的积极活动为核心;职权主义中法官是庭审的中心。
6.日本的混合辩论式诉讼模式具有以下特点:(1)在侦查程序中,日本刑事诉讼法就比较强调对被疑人权利的保护,但又与当事人主义不完全相同。具有三个特点:一是侦查机关对被疑人实施逮捕、羁押、搜查、扣押之前,必须取得法官的令状。二是确认被疑人有沉默权,讯问时检察官必须予以告知。三是确认被疑人的辩护人依赖权,并保证其在没有见证人的情况下与辩护人会见的权利,但对于指定的期日、场所及时间,侦查机关可视情况而定。(2)实行“起诉状一本主义”,赋予检察官一定限度的起诉裁量权。(3)在审判程序上,基本上实行对抗制方式。在庭审中一般不是由审判官主动调查证据,而是由双方当事人积极主动地进行举证和进行交叉询问。调查完毕后,双方再就事实及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辩论。但是,审判长并不是消极被动的,他仍然掌握指挥权。
7.中国古代刑事诉讼的特点为:(1)司法隶属行政,行政机关兼理司法。(2)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没有实质性区别。(3)控诉和审判职能合一。(4)刑讯逼供合法化。(5)重视狱讼,并建立了多种监督程序。
8.国民党统治时期的刑事诉讼程序和司法制度主要有以下特点:(1)标榜形式意义上的司法独立。(2)检察官、行政官吏均享有侦查权。(3)实行三级三审制,审判组织为独任制或合议制。(4)奉行大陆法系职权主义的庭审结构。(5)国民党直接参与刑事诉讼活动。
9.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本质是全国各族人民利益和意志的反映和体现。
其特点有:(1)它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秩序的工具;(2)它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依靠群众,便利群众;(3)它贯穿社会主义民主精神,反映社会主义法治要求。
论述题与深度思考题
1.(1)反映了我国古代的诉讼模式,属于弹劾式;(2)实行不告不理;(3)当事人双方,无论在刑事诉讼还是在民事诉讼中,都要出庭,平等辩论;(4)法官要听审,进行言词审理。
2.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并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由原来的225条增加到290条,从修改补充的条文来看,对旧刑事诉讼法作了重大的补充修改,使得刑事诉讼制度沿着法制化、民主化和科学化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具体而言,此次对刑事诉讼程序修改补充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之一写入刑事诉讼法第2条,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活动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功能。
(2)完善律师辩护制度。明确了侦查阶段律师的辩护人身份,增加了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的权利;规定了除特殊案件外,律师凭“三证”就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且不被监听;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均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案卷;扩大了法律援助范围,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定辩护律师。对律师辩护制度的修改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律师作用,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
(3)修改证据制度。对证据的概念、种类作了修改,增加了专家证人制度,明确了证明标准;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规定了非法证据的排除程序,并规定必要时侦查人员或其他人员需出庭说明情况;规定证人强制出庭制度、证人保护制度、证人补助制度,同时免除被告人配偶、父母、子女的出庭作证义务。
(4)规定了技术侦查措施。在“侦查”一章中规定技术侦查措施,共5条,并规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5)增加特别程序规定。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五编为“特别程序”,包括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当事人刑事和解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和强制医疗程序。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体现对未成年人犯罪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将部分公诉案件纳入和解程序,适当扩大和解程序的适用范围,有利于化解矛盾纠纷;针对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案件规定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有利于严厉惩治腐败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挽回国家损失;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实施强制医疗,防止其危害社会。
(6)完善检察监督制度。为了发挥法律监督机关的监督职能,保障公民合法权利,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侦查阶段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控告申诉权;规定了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结果应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对死刑案件监督;另外,规定监狱、看守所提出减刑、假释建议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强化人民检察院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
(7)规范强制措施,对监视居住和逮捕的适用条件、审查和批准程序做了严格的规定。
(8)对刑事诉讼程序的修改。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调整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明确规定了二审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同时,对发回重审作出限制性规定,即发回重审以一次为限,且规定除有新的犯罪事实,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总之,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我国民主法制进程的一大里程碑,它的贯彻执行将对惩罚犯罪,保护公民权利、维护国家安定、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都具有重大意义。
3.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进一步吸收了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方式。论述可以从三个方面入手:一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障;二是结合基本原则、回避制度、辩护制度、证据制度、强制措施、侦查程序的有关修改来分析;三是结合庭审程序的完善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