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练习题集(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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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概论

知识逻辑图

名词解释与概念比较

1.诉讼与刑事诉讼(考研)

2.刑事诉讼阶段(考研)

3.刑事诉讼法

4.刑事诉讼法学

5.刑事诉讼结构(考研)

6.刑事诉讼价值(考研)

7.刑事诉讼效率(考研)

8.控审分离

9.控辩对等

10.司法公正


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1.狭义的刑事诉讼是指( )。

A.侦查、起诉等活动

B.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活动

C.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的活动

D.法院对刑事案件的审判活动

2.我国刑事诉讼法在狭义上是指( )。

A.1979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B.2012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C.1979年制定、2012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D.1979年制定、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3.下列关于刑事诉讼中程序公正含义的表述哪一项不正确?( )(司考)

A.诉讼参与人对诉讼能充分有效地参与

B.程序违法能得到救济

C.刑事诉讼程序能得到遵守

D.刑事诉讼判决结果符合事实真相


(二)多项选择题

1.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共同点有( )。

A.有可以引起诉讼的某种事实存在

B.有当事人,一般也会有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

C.由国家司法机关主持并对案件作出处理

D.依法进行

2.刑事诉讼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最主要、最明显的差别是( )。

A.解决的实体问题不同

B.依据的实体法不同

C.采取的方式、方法不同

D.采用的程序不同

3.广义的刑事诉讼法包括( )。

A.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B.最高人民法院就刑事审判中涉及的刑事诉讼问题作的批复

C.宪法中有关刑事诉讼的规定

D.《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4.关于刑事诉讼的秩序价值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司考)

A.通过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秩序

B.追究犯罪的活动必须是有序的

C.刑事司法权的行使,必须受到刑事程序的规范

D.效率越高,越有利于秩序的实现


(三)不定项选择题

1.对刑事诉讼法的性质,应当理解为( )。(考研)

A.关于诉讼形式的法律

B.关于解决争讼过程中的各方权利义务的法律

C.关于诉讼过程的法律

D.帮助实现刑法的法律

E.关于诉讼步骤的法律

2.诉讼理论通说认为,狭义的刑事诉讼基本职能包括( )。(考研)

A.侦查职能

B.控诉职能

C.辩护职能

D.审判职能

E.监督职能

3.刑事诉讼法的法律渊源包括( )。

A.《宪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

C.缔结或批准的国际条约

D.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的解释》


简答题

1.刑事诉讼法的基本性质?

2.刑事诉讼法的渊源(即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存在形式)有哪些?(考研)

3.在刑事诉讼中,如何处理惩罚与保护的关系?(考研)

4.什么是禁止双重危险原则?(考研)

5.国际人权公约中刑事司法准则的意义。

6.怎样提高刑事诉讼效率?


论述题与深度思考题

1.论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关系。

2.论控审分离原则。(考研)

3.论控辩对等原则。

4.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关系看刑事诉讼法的价值。(考研)

5.马克思曾指出:“在刑事诉讼中,法官、原告和辩护人都集中在一个人身上。这种集中是和心理学的全部规律相矛盾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1版,第1卷,3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

问:请运用所学过的刑事诉讼理论解析这句话。(考研)

参考答案

名词解释与概念比较

1.诉讼是人类社会遏止和解决社会冲突的主要手段。在一般意义上,诉讼就是指讼争的一方即原告向法庭提出告诉或主张,由法庭通过审理来解决双方争讼的活动。由此可见,诉讼的构成必须具备被告、原告和法庭等基本条件。同时,诉讼又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现象。诉讼是国家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实施法律的一种活动,它与国家和法律制度密切相关。国家授权给一定的机关,通过诉讼,查明案件与纠纷的事实真相,应用法律,解决争端,以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秩序及利益。在本质意义上,诉讼是统治阶级行使国家司法权的重要活动,是维护统治阶级政权的重要方式,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与国家强制性。诉讼一般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种。刑事诉讼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的诉讼程序,处理刑事案件的全部活动。刑事诉讼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外国刑事诉讼理论中一般采用狭义的解释,中国刑事诉讼理论中则采用广义的解释。

2.刑事诉讼阶段是指刑事诉讼过程中按顺序进行的相对独立而又互相联系的各个部分。刑事诉讼是一种程序性活动,必须按照法定的顺序、程序、步骤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这一过程包含着若干个相对独立而又相互联系的环节,这些不同的诉讼环节即刑事诉讼阶段。划分各个诉讼阶段的标准主要包括:参与诉讼活动的诉讼主体范围,诉讼主体实施诉讼行为的方式,诉讼主体之间诉讼法律关系的特征,特定诉讼活动的阶段性目标,以及标志某一诉讼环节终止的诉讼法律文书。刑事诉讼阶段与各个具体的诉讼程序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诉讼阶段指的是在处理刑事案件的全部过程中为实现某项具体的直接的任务而进行诉讼活动的那部分具有相对独立性的过程。

3.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基本部门法之一,是国家的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制定和认可的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司法解释及判例的总称。刑事诉讼法在外延上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刑事诉讼法仅指统一的刑事诉讼法典,在中国,广义的刑事诉讼法除了刑事诉讼法典之外,还包括下列内容:(1)单行的刑事诉讼法规、条例。这些单行的刑事诉讼法规、条例的共同特点是只对刑事诉讼中的某一个或某些专门问题进行规定,而不全面规定刑事诉讼中的所有问题。(2)其他法律、法规、条例中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规范,如《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律师法》中有关刑事诉讼活动的规定。这类刑事诉讼规范的特点是,不能形成一个完整的刑事诉讼规范体系,而只是散见于有关的法律、法规、条例中。(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对具体适用刑事诉讼法所作的解释、规定和批复等。

4.刑事诉讼法学是研究刑事诉讼现象和刑事诉讼规律的部门法学,是中国法学体系中一个独立的分支学科,有其特定的研究对象。

5.刑事诉讼结构是国家为实现一定的诉讼目的而设计的刑事诉讼中控诉、辩护、裁判三方的法律地位、相互关系及相应表现方式的格局。在现代刑事诉讼中,科学而公正的刑事诉讼结构应贯彻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对抗、审判方居中裁判原则。

6.刑事诉讼价值可以说是刑事诉讼目的的进一步展开,其实质是对刑事诉讼目的的评价。它解决的问题是检讨刑事诉讼实现目的的可能性的大小,既要关注刑事诉讼在实现目的方面的积极作用,即所谓正价值,也要关注刑事诉讼在实现目的方面的消极作用,即所谓负价值。

7.刑事诉讼效率即指在刑事诉讼中所投入的司法资源(包括人力、物力、设备等)与所取得的成果之比例。讲求诉讼效率就是要求以一定的司法资源投入换取尽可能多的诉讼成果,即降低诉讼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加速诉讼运作,减少诉讼拖延和案件积压的现象。

8.控审分离是现代刑事诉讼的重要原则和制度。控诉权与审判权实现彻底分离,是刑事诉讼内在规律的要求,是刑事诉讼民主化、科学化及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这项原则的基本要求是控诉职能与审判职能分别由不同的主体承担,即法官不能同时兼任控诉人;未经起诉的事项,审判机关不得审判。

9.控辩对等是现代刑事诉讼程序的核心机制,是“平等武装”理念的具体化,是司法公正的前提条件,是程序正义的基本含义。这项原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控辩双方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即控诉一方与被告人一方都是诉讼主体,法律地位完全平等,不应存在谁高于谁的问题。其二,法官在控辩双方的平等参与下,居中公断。

10.所谓司法公正,就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司法活动,应当充分体现公平合理性,维护社会正义,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现行法所设定的内容和价值。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


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1.D

刑事诉讼具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刑事诉讼是指法院的审判、公诉机关的起诉和侦查机关的侦查等一系列诉讼活动的总称;狭义的刑事诉讼仅指法院的审判活动,不包括审判前的立案侦查和审查起诉程序以及生效裁判的执行程序。

2.C

刑事诉讼法在外延上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刑事诉讼法仅指统一的刑事诉讼法典,在中国是指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正,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而广义的刑事诉讼法的范围则因各国的具体情况不同而有异。另外,2012年《刑事诉讼法》是修正,而不是修订。

3.D

司法公正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是体现社会正义的窗口,是司法机关的灵魂和生命线。其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实体公正是结果的公正,指司法裁判应以客观存在的事实为依据,且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公正是指过程的公正,指诉讼参与人对诉讼能充分有效地参与,程序得到遵守,程序违法得到救济。根据上述分析可知,选项A、B、C是对程序公正含义的正确表述,而选项D是对实体公正的表述。因此,选项D符合题意,应当入选。

(二)多项选择题

1.ABCD

根据诉讼所要解决的实体问题的不同和诉讼形式的差异,诉讼一般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种。这三种诉讼既有共同点,也存在重要差别。其共同点主要表现为:其一,诉讼之所以会发生,是因为存在可以通过诉讼加以解决的某种事实,反之,诉讼则不会发生。其二,诉讼必须有当事人的介入。一方当事人作为原告向国家的司法机关提出控告,另一方当事人作为被告受到国家司法机关的追究,诉讼方能成立。其三,诉讼必须是在国家司法机关的主持下进行,没有国家司法机关的参与也就没有诉讼。其四,诉讼一般还需要有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这是保障任何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条件之一。其五,诉讼应当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诉讼活动是一种法律行为,必须受到国家法律的约束和规范。这是诉讼活动的共同特点。所以本题应全选。

2.AB

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之间最明显、最主要的差别,在于这三种诉讼所要解决的实体问题和所依据的实体法律不同。刑事诉讼所要解决的实体问题是犯罪和刑罚问题,核心是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所要解决的问题则与此无关。刑事诉讼所依据的实体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国家刑事法律,而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所依据的实体法则是规定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等方面内容的民事法律和调整行政关系的国家行政法律。所以本题选AB。

3.ABCD

参见概念比较部分广义刑事诉讼法的范畴。

4.ABC

刑事诉讼程序价值包括两方面的含义:第一是通过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即恢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秩序以及预防社会秩序被犯罪所破坏。第二是追究犯罪的活动是有序的。这不仅需要控制社会暴力冲突,还需要防止公权力被滥用而使社会成员遭受危害,所以国家刑事司法权的行使必须受到刑事程序的规范。因此本题正确答案是ABC三项。D项错误在于,效率价值和秩序价值之间没有直接的必然联系。

(三)不定项选择题

1.ABCDE

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是解决诉讼问题的法律,所以选项ABCE当选。刑事诉讼法也是保证实体法——刑法贯彻实施的,所以选项D也正确。

2.BCD

刑事诉讼职能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所担负的职权、责任和应发挥的功能、作用。据学界通说,诉讼职能指控诉职能、辩护职能、审判职能。

3.ABCD

刑事诉讼法的法律渊源包括:宪法;刑事诉讼法典;其他有关法律、法令,例如,《律师法》、《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等;司法解释;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以本题全选。


简答题

1.(1)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一种基本法律,刑事诉讼法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属于基本法律的范畴。

(2)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根据法律的内容分类,国家的法律大体上可分为实体法与程序法两大类。刑事诉讼法是规定犯罪案件应当怎样处理、刑事诉讼应当怎样进行的法律,因而属于程序法。

(3)刑事诉讼法的阶级性。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刑事诉讼法在总体上是有阶级性的。从某种意义上讲,刑事诉讼是为惩罚犯罪服务的,而犯罪则是以不同的行为方式触犯了符合统治阶级利益的社会关系。也就是说,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的犯罪,触犯了奴隶主、封建主、资本家所维护的社会关系;社会主义社会的犯罪,侵犯了社会主义社会的社会关系,侵犯了人民的利益。因此,以惩罚犯罪为直接目的的刑事诉讼从根本上说,是一种实行国家专政的活动,是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手段,其阶级性是十分明显的。

(4)刑事诉讼法的社会共同性。在承认刑事诉讼法在整体上具有阶级性的同时,还应当看到刑事诉讼法的社会共同性。各国刑事诉讼法中都包含了一些基于刑事诉讼的客观规律而产生的内容。刑事诉讼的具体程序、制度和规则,均蕴涵着某些具有客观规律性的内容。因为在追究犯罪、惩罚犯罪的活动中,如何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正确地适用法律,就反映了认识规律的客观要求,当然也与科学技术、文明成果关系甚大。

2.刑事诉讼法的渊源包括:(1)宪法。(2)刑事诉讼法典。(3)其他有关法律、法令。(4)司法解释。(5)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

3.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是刑事诉讼目的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片面强调任何一方面,都是违背刑事诉讼法的根本宗旨的。所谓惩罚犯罪,是指通过刑事诉讼程序,在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基础上,对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公正适用刑法,以打击犯罪,实现国家刑罚权;所谓保障人权,是指通过刑事诉讼惩罚犯罪的过程,保障公民权利,特别是保障被告人、被害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性权利不受非法侵害。在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主要是指:其一,通过对犯罪人的及时惩处,保护一般公民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免受犯罪行为的侵犯;其二,在惩罚犯罪的同时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其三,保障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在内的所有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行使;其四,保障有罪的人受到公正的惩罚。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的关系表现为既统一又对立。两者的统一性主要是指刑事诉讼的这两个直接目的共同处于刑事诉讼程序的统一体中,并贯穿始终,相互依存。一方面,正确惩罚犯罪与保障被害人权利以及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是统一的。同时,正确惩罚犯罪也不能脱离开程序性权利保障。如果在刑事诉讼中故意违反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的权利保障条款,不尊重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滥用司法权力,甚至直接或变相刑讯逼供、诱供等,大搞“宁枉毋纵”,势必会滋生大量冤假错案,国家法制就会遭到严重破坏,惩罚犯罪的目的也就难以实现。所以,惩罚犯罪绝不能忽视人权保障。另一方面,保障人权也不能完全脱离正确惩罚犯罪。刑事诉讼中的保障人权,指的是在惩罚犯罪过程中实现保障人权的目的。在某种意义上,惩罚犯罪的直接目的也是保障人权。犯罪是一种对国家和社会危害最大的违法行为,直接侵害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破坏社会秩序。只有准确、及时、公正地打击犯罪,公民的基本权利才有可能得到有效保障。如果有罪不究、有罪不罚,保障人权也是一句空话。故保障人权的诉讼目的,往往是通过对犯罪行为的准确惩治达到的。相对保障人权来说,惩罚犯罪具有工具性价值。现代刑事诉讼法存在的价值基础之一,就在于能够确保刑法的贯彻实施,以维护社会正义,实现保障人权的诉讼目的。当然,整个刑事诉讼的过程,一定是要在充分保障人权的基础上进行的。

在刑事诉讼中,不但应当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更要保障被告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免受非法侵害。这是诉讼制度民主化的必然要求。由此可见,作为刑事诉讼目的,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应当是相互统一的。既不能只惩罚犯罪而不保障人权,也不能只强调保障人权而放弃惩罚犯罪的职责。两者和谐统一,正是现代刑事诉讼法内在精神的完美体现。但是,也不能否认,刑事诉讼目的中的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也时常表现出对立性。通过刑事诉讼程序,实现刑事诉讼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是刑事诉讼法所追求的理想状态。但理想并不等于现实。在刑事诉讼实际运作过程中,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往往难于协调而出现冲突,有些情况下甚至是相互对立的。这是由于追求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所体现出的不同价值观导致的。诉讼价值观,是诉讼目的赖以形成的内在根据。不同的诉讼价值观,对刑事诉讼目的的冲突会作出不同的权衡。例如,英美法系国家崇尚个人自由,强调人权至上,提倡个人权利应当超越国家利益之上,故在刑事诉讼中比较偏重人权保障,整个刑事诉讼程序都采当事人主义;当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不能兼顾时,往往选择保障人权,这就是英美法系国家刑事诉讼普遍确立“证据除外规则”的直接原因。而大陆法系国家比较注重国家和社会的总体利益,关注惩罚犯罪的诉讼效率,因而其刑事诉讼结构普遍采职权主义;当刑事诉讼的双重目的产生冲突的时候,惩罚犯罪往往成为社会的主导价值观。正是刑事诉讼目的的这种对立性,决定了刑事诉讼结构的多样性。当前,世界各国都普遍注重保障人权,使刑事诉讼法不断朝着更加民主、科学、文明的方向发展。

4.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即对被告人的同一行为,一旦作出有罪或无罪的确定判决,就产生了既判力,不得再次对同一行为予以审判或处罚。这一权利旨在维护法院裁判的严肃性、权威性和稳定性,防止被告人的权益因对其不利的刑事诉讼程序的反复启动而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避免被告人因此受到不公正的对待,这是民主法治社会普遍赋予被告人的一项权利。《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7款规定:任何人已依一国的法律及刑事程序被最后定罪或宣告无罪者,不得就同一罪名再予审判或惩罚。

5.国际刑事司法准则,是指联合国及其下属机构制定的“有关刑事法律的制定、实施和遵行的标准、规范和政策”,它们一般以“基本原则”、“标准”或“准则”的形式存在于一系列由联合国通过的有关刑事司法活动的国际法律文书之中。而法律是以地方化和多元化的方式存在的,因此被人称为“地方性知识”,且刑事诉讼法由于与宪法的特殊关系往往被称为“应用宪法”、“国家基本法之测震器”,和一国的主权及国情有莫大的关联,刑事司法更不能例外。为什么要以国际刑事司法准则为标准衡量及改革一国的刑事司法制度呢?

经济全球化的趋势提出了诉讼全球化的要求。20世纪60年代以来,经济全球化在和平与发展的时代主题下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在此背景下,世界上不同国家、地区之间人们的交往越来越频繁,而法律就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这就有了统一法律的要求,并且“对外国法律体系的了解,把它们同本国法律规则进行的比较,自然导致这种统一”。不难预见,在经济一体化的影响下,世界各国的法律制度的特征性内容将愈加趋同。法律全球化已成为经济全球化的必然结果。尽管法律全球化的提法及其利弊仍有人争议,但“全球化是一个综合的社会现象,法的世界化已不是一个人们是否赞成或反对的问题,因为事实上法正变得越来越世界化”。刑事诉讼作为法律的一环也体现了这一趋势,而国际刑事司法准则作为国际社会制定、认可,供各国参照的,适用于刑事司法过程中的准则,“作为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从某种意义上讲,已成为衡量一国刑事司法制度正当性的重要标准,我国正以积极的姿态投身于国际事务中,不能不考虑它的要求。

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的特点也为此提供了可能性。追求“放之四海皆准”的普适性的法律,是历代法学家努力追求的理想,尽管这仿佛是遥远而不可及的“乌托邦”,但“的确存在着一些最低限度的正义要求:这些要求独立于实在法制定者的意志而存在,并且需要在任何可行的社会秩序中予以承认”。国际刑事司法准则,就是一些最低限度的要求,确立和遵守这些标准并不一定使刑事司法制度完全符合正义的要求,但是,不遵守这些准则必然导致刑事司法的不正义,使被追诉人得到不公正的对待;国际刑事司法准则是在累积、总结、归纳各国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经验的基础上得出的,是诉讼发展文明化、民主化、科学化的反映,是对刑事诉讼内在规律的揭示,是一种获得普遍承认的正当行为规则,具有普适性;国际刑事司法准则是各个成员国共同努力、反复探索、妥协斗争,逐步达成的,充分估量和考虑了各国在诉讼制度和观念上的多元性和差异性,是一种以多元化与差异性为基础的制度框架,具有包容性。

履行条约义务是其现实要求。条约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条约必须信守”是国际法一项重要原则。缔约国应重视履行条约所确定的义务,这是国际社会法律秩序得以维护的基本条件,缔约国应当“诚实地和正直地履行,不仅按照条约文字,而且按照条约精神履行,不仅不以任何行为破坏条约的宗旨和目的,而且予以不折不扣的履行”。我国早在1987年就加入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并分别于1997年、1998年签署了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两个公约。而正是这些公约构成了国际刑事司法准则,可以说,实现国际刑事司法准则也是一项国际义务。

6.在刑事诉讼领域,诉讼效率的实现,必须依靠诉讼程序运作具有经济合理性和相应措施来保障。无论是相对国家还是其他诉讼参与人来说,能够投入到诉讼中的人力、物力和财力都是有限的。刑事诉讼效率的目标,就是以尽量少的诉讼成本耗费来完成刑事诉讼的任务,并实现刑事诉讼所追求的基本价值。在经济学领域中,一般认为,下列三种措施是提高经济效率的基本途径:其一,多投入多产出,以实现经济效率极大化;其二,通过减少成本消耗,争取以最少的资源投入来实现经济效率的极大化;其三,投入的成本或资源不变,通过改进成本或资源的投入方式来达到经济效率极大化的目的。相对于资源有限的刑事诉讼来说,后两种措施因比较符合经济合理性的客观要求,所以更具有参考价值。追求刑事诉讼效率的极大化,不能简单地照搬某种模式,而应当与每个国家的具体情况相结合。在一般情况下,刑事诉讼效率的提高,是通过科学地配置有限的司法资源及合理地设计刑事诉讼程序来实现的。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世界各国刑事诉讼程序的一个显著变化,就是简易程序和其他速决程序的运用范围逐步扩大。如,英美法系国家普遍适用“辩诉交易”的方式结案,大大提高了刑事司法系统处理案件的能力;而大陆法系的法国、德国等,对轻微的刑事案件则采用处刑命令程序,在短时间内以非正规程序予以处理,也同样节省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这类速决程序正是人类社会努力探寻提高刑事诉讼效率的有益尝试。


论述题与深度思考题

1.所谓实体公正,就是说司法活动就诉讼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义务关系所作出的裁决或处理是公正的。所谓程序公正,是指诉讼活动的过程对有关人员来说是公正的,换言之,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所受到的对待是公正的,所得到的权利主张机会是公正的。就司法系统而言,实体公正是指系统的最终“产品”公正;程序公正是指该产品的生产过程公正。

关于如何阐释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关系,学者们在理论上有不同的观点。有人认为,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是统一于司法公正的两个方面,二者是相辅相成的。也有人指出,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两个相互区别的价值标准,实体公正不等于程序公正,程序公正也不等于实体公正;坚持程序公正并不必然导致实体公正,获得实体公正也不必须遵循程序公正。还有人强调,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在许多情况下不仅是相互区别的,而且是相互对立、相互冲突的,追求实体公正就可能伤害程序公正,而坚持程序公正又可能牺牲实体公正。至于如何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有的学者断言没有实体公正就没有程序公正;有的学者声称程序公正必须优先于实体公正;有的学者则高喊要统筹兼顾,要权衡利弊,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2.控审分离是现代刑事诉讼的重要原则和制度。控诉权与审判权实现彻底分离,是刑事诉讼内在规律的要求,是刑事诉讼民主化、科学化及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这项原则的基本要求是控诉职能与审判职能分别由不同的主体承担,即法官不能同时兼任控诉人;未经起诉的事项,审判机关不得审判。从认识论角度看,控审分离使得通过审判这一再认识过程对侦查、起诉阶段形成的认识进行检验成为可能,有利于纠正认识中的错误,查明案件事实;从心理学的角度看,控审分离可以避免因一个主体兼具控诉、审判两种职能所导致的固执性及被追诉主体心理的不平衡,这种心理冲突与角色冲突妨碍司法公正。如封建社会的纠问式诉讼制度,采取控审不分、司法与行政不分的集权专制主义诉讼结构,法官既是审理者,又行使控诉职能,同时还是行政长官,而被告人则成为诉讼客体,只是刑讯逼供的对象,无任何诉讼权利可言。这种野蛮、黑暗的诉讼结构,由于完全违背了诉讼规律,故必然会造成冤狱遍地,最终为控审分离的诉讼结构所取代。

在控审分离的条件下,控诉成为审判的前提,同时也限定了审判的内容;审判程序是控诉的继续,但具有权威性作用和决定性影响。由此而产生两项诉讼原则:一是不告不理,即刑事诉讼必须经公诉人或自诉人提起,法官不得不告而审;二是起诉与审判对象的同一性原则,即起诉是审判的前提,法院审判的范围要受到起诉的制约,审判对象与起诉对象要保持同一,法官一般不可脱离起诉之被告、起诉之事实,另审被告、另定事实。这两项诉讼原则都体现了控诉权和审判权必须由不同诉讼主体行使的职权原则。

3.控辩对等是现代刑事诉讼程序的核心机制,是“平等武装”理念的具体化,是司法公正的前提条件,是程序正义的基本含义。这项原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控辩双方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即控诉一方与被告人一方都是诉讼主体,法律地位完全平等,不应存在谁高于谁的问题;法官在控辩双方的平等参与下,居中公断,法官的职责之一就是在庭审中维护这种平等性的充分实现。只有控辩双方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双方才能公正地进行对抗,法官才有可能保持中立,进而“兼听则明”,实现裁判的公正性。这是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其二,控辩双方的诉讼权利相同或对应。诉讼权利相同是指,控辩双方都享有同样的诉讼权利,如在庭审中,控辩双方都有提证权、质证权、上诉权等;相对应的诉讼权利是指,一方享有一种诉讼权利,而另一方则享有与之相对应的诉讼权利,在立法上一定要保持各方在诉讼权利总量上的对等性。如在公诉案件庭审中,控方有权发表公诉词,而辩护一方则有权发表辩护词;一方享有举证权,而另一方则有权进行反驳,等等。因此,控辩是否对等已经成为衡量刑事诉讼程序是否具有公正性的基本标准。

4.刑法规定了犯罪与刑罚的问题;而刑事诉讼法则是规定追诉犯罪的程序、追诉机关、审判机关的权力范围、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以及相互的法律关系。

刑法是实体法,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实体法的实现取决于程序法的运行状况,而程序法本身具有独立的品格。刑事诉讼法规范涉及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的分配关系,直接关系到公民的自由、财产等各项权利的实现程度。伴随着诉讼民主化的发展历程,刑事诉讼程序发生的变化更大,承担不同诉讼职能的国家机关之间也存在职责分配的变化。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程序内容是在不断的变化中走向程序正义,引导刑事程序法治的实现。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内容在科学化、民主化方面仍有待发展,以适应不断提升的人权保障的需要。

刑事诉讼法具有工具性价值,即保障刑法实现的功能。

刑事诉讼法又具有独立的价值,如人权保障功能、程序保障等。

5.可运用控审分离的原理结合诉讼职能予以分析。(控审分离前面已述,此处不赘。)

诉讼职能的承担是通过诉讼主体的诉讼行为来实现的,诉讼主体实施的行为不能与其所扮演的诉讼角色相冲突,因为,任何一个心理正常的人都不可能同时承担两项在性质、目标方面完全相反的诉讼职能,诉讼职能的集中或者角色的混淆会给人的心理带来一系列消极的影响。而且,假如裁判者与追诉者为某一机构,即由某一机构同时扮演裁判者与追诉者的角色,则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的命运将是十分危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