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法的辅助性原则(法律科学文库;“十二五”国家重点图书出版规划)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三、研究的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

(一)理论意义

辅助性原则作为《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并入《欧洲共同体条约》中的一项基本法律原则,从政治的意义上拯救了《欧洲联盟条约》,最终消除了当时舆论对该条约能否成功的普遍担忧,但作为一项法律原则,其在欧洲一体化的进程中意义更为深远。首先,它为欧洲一体化提供了一种原则性的发展模式。欧洲一体化的历史表明,超国家机制与民族国家主权之间存在一种内生的矛盾,但同时二者又都存在缺陷,也正因为如此,尽管戴高乐和撒切尔夫人都主张“政府间主义”,但他们都不反对欧洲一体化,这表明欧洲一体化进程中的关键问题不是要不要一体化的问题,而是如何一体化以及一体化所能够达到的程度。一体化是对传统民族国家主权的一种超越,但这种超越在多大程度上能够被接受,还要通过反复的博弈与权衡,最终形成比较稳定的制度安排,把一定领域和一定程度的必要的超国家一体化与总体上、政治上保持成员国主权和多样性结合起来,最大可能地使共同体的集体利益与各国的主权和特殊利益相统一,使国家主权在被超国家机制超越的同时得到某种形式的补偿和实现。辅助性原则就是共同体为此而采取的一系列原则、制度和程序性安排之一。其次,辅助性原则有助于增强欧盟立法和决策的民主化、透明度以及合法性。“民主赤字”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困扰欧盟的一个重要问题,从而引起各成员国以及欧洲民众对其各种措施合法性的质疑。辅助性原则有助于解决这一问题,特别是有关提供立法理由的要求,为超国家机构增加了举证义务,使欧盟委员会和理事会将更为谨慎地对待其动议和立法,并对有关立法性法案进行充分的征求意见和论证,其民主化、透明度和合法性都会有所提高。因此,对于辅助性原则的研究有助于为欧盟与成员国之间的关系、超国家机构与民族国家主权之间的矛盾冲突,以及欧洲一体化的发展等问题找到理论上的依据和解决方案。

(二)实践价值

对于辅助性原则的研究,尤其是其消极意义和积极意义的双重性表现的研究,有助于深刻认识欧洲一体化的发展进程和规律。欧盟在其发展的关键时刻将辅助性原则引入其法律体系,无疑是希望用该原则来协调欧盟与各成员国之间的关系。但是,这一原则并不直接分配二者之间的权力,而是确立二者特别是欧盟一方应如何行使权力,其根本目的在于确保条约中各项措施无论由谁来决策都能够取得最好的效果,方式上最贴近民众。因此,辅助性原则并不特意限制任何一方的权力。超国家机构将其视为联邦主义的有力武器,依靠它可以介入到成员国国内事务中去,而各成员国将其视为国家主权的保护盾,依靠它来防止超国家机构的“权能蔓延”。而当发展到一定阶段的时候,欧盟也有可能运用这一工具拒绝成员国提出的不合理的请求或者要求,让成员国通过自身努力来解决自身的问题,从而减轻自己在发展过程中的负担。这不仅是联邦主义与政府间主义的矛盾,也是欧洲一体化进程中不同价值取向的斗争。通过对于辅助性原则的研究,并将其放在更为广阔的欧洲一体化进程中来分析,有助于了解和判断欧洲一体化的发展趋势。另外,对于欧盟法中辅助性原则的研究也有助于为我国民主政治以及公民社会建设和发展提供经验与借鉴。

无论是大国还是小国,世界上的很多国家都会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如何处理中央权力与地方权力的分配。美国联邦宪法对联邦和州的权力如何分配采取两种方式,(对联邦具体规定享有什么权力,而没有规定的权力则由各州和人民享有)。这是因为州在联邦成立以前已是一个独立的政治实体,具有一个国家所有的全部权力。为了组成联邦,州不得不放弃某些权力归联邦享有,但仍然保留没有放弃的权力。(注:参见王名扬:《比较行政法》,164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欧盟的权力分配路径与美国有着相似之处,成员国在欧盟成立之前已经存在,具有先在的权力,为了获得更好的发展,因此让渡部分权力给欧盟。但是,让渡什么样的权力、在多大程度上让渡权力等问题则需要各成员国的同意。与美国和欧盟不同的是,中国自秦汉以来,中央政府就要不断调整与改善中央与地方之间的权力配置关系。在古代,地方权力过大,容易对中央形成威胁;而在现代,地方权力过大,则会容易产生各地发展的不平衡,中央难以协调,导致整体发展的效率比较低下等同样严重的问题。相反,如果中央权力过大,尽管可以提高整体的发展效率,但是又会束缚地方的活力和参与的积极性,限制地方和个人的能动性,一样事倍功半。

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要明确立法权力边界,要坚持事权与治权相结合的原则,以划分各层级立法权限、明确人大与政府事项范围为重点,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充分发挥中央与地方立法的积极性、主动性,适当扩大地方立法权限。(注:参见《依法治国七讲》(图解版),3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由此可见,对于中央与地方的权限界定,尤其是立法权限的界定,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应该是宪法关注的重要问题。中国与美国和欧盟在这个方面有着明显的路径区别:美国和欧盟是从下一层级的主体向上一层级的主体让渡权力,而中国刚好相反,是从上一层级的主体向下一层级释放权力。尽管路径不同,但欧盟这种以基础条约中的辅助性原则作为基本原则规范权力配置的做法,无论是从经验的角度还是从教训的角度来看,都值得我们参考和借鉴,使我们的简政放权成为一种有理论指导和理论支持的法治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