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公正”
李德顺
对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公正”一词,可以从三方面理解:一是公正的含义;二是公正是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三是公正的实现途径。
一、“公正”的含义
公正,从狭义方面讲,主要指具体人办具体事的态度、方式和效果,要客观、公道、正派。中国传统文化向来强调公正,主要指为人办事要无私,处理问题要一碗水端平,不偏不倚。概言之,就是指在处理具体的事情的时候,人的立场、态度、方法、结论要求是客观的、真实的、平等的,而且用大家的标准来说是正当的和正确的。狭义的公正,主要应落实在司法公正上。从广义方面讲,即社会公正,是“公平正义”的简称。社会公正覆盖经济、政治、道德、文化、教育、法律、日常生活的各个领域,包含多种层次和类型。它不仅仅是指个人的一种立场、态度和作风,而且是指整个国家社会的一套制度观念、价值观念体系,是一套由价值取向、思想方法、制度体系和实践目标构成的系统。它要求体现在社会运行的各个环节上,如生产、流通、消费、分配,立法、行政、司法等。“公平正义”意味着在各个阶层的社会成员之间,全体公民之间,对人的权利、自由和平等的理性恪守,如“人格平等”“资源公平”“劳动公平”“分配公平”等,也包括性别平等、种族平等、代际平等、信仰和宗教平等、阶级阶层之间的平等。
“公平正义”四个字,重点是“公”和“平”。作为价值观念和价值准则的公平正义,其对象首先是“公”,即公共的、共同的、公开的、整个国家社会的、人民整体的事,而不是指个人的私事。“平”主要讲平等,不是对私人生活领域的要求,而是要求在国家社会的公共领域里实现平等。所以,公平正义,主要就是在公共平等这个意义上,建立起整个社会制度体系、思想文化体系、社会生活体系、司法保障体系。“正义”也可以拆开来说,“正”就是正道,“义”就是合乎人情道理,合乎理性。公平正义合起来,就是指“公平是最合情合理的秩序和道义”。当然,对正义的理解有各种不同的说法,实践中有各种不同类型的正义。例如,资本主义社会,是自由型的正义,自由就正义,不自由就不正义;而社会主义是把正义归结为公平,认为公平是最高的正义,公平才正义,不公平就不正义。
总之,“公正”的含义有狭义有广义,我们目前的用法是两者兼有,但以广义为主。我们可以在广义上把公正展开为公平正义的体系。当然,狭义的公正也要讲,但更多是在具体部门、具体领域、具体层面上讲的。从整体上讲,特别是与社会主义相联系时,应该把它看作广义的公正。
二、公正是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
社会主义的思想理论体系所得出的一个必然的结论,就是主张在国家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各个领域,在不同的阶层、种族、地区、行业之间,实现公共的平等,这代表了它所倡导的合理的、先进的价值观念和社会目标。
有人会问:既然西方资本主义也承认“公正”,主张要“公正”,那么为何我们说它是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念?这个问题要从人类的历史发展和价值观念沿革的进程来看。
社会主义作为一种社会理想和理论体系,它一开始就是针对资本主义事实上的不平等,提出的一个新型的价值目标。社会主义最早是由空想社会主义者提出的。空想社会主义是在对资本主义进行批判的时候,产生的一种革命性的想法。资本主义的诞生,是在对封建主义进行革命的过程中完成的。资本主义超越封建主义的价值观念,以法国大革命时期提出的三个核心词为代表:自由、平等、博爱。当时这三个词只是作为理想被提了出来,实践中怎么样呢?自从资产阶级胜利以后,三个词就逐渐分化了。首先“博爱”一词被淘汰了。因为在存在着阶级、国家、民族、区域差别,存在着贫富差距,存在着多元文化的情况下,“博爱”显然不能成为一个普遍的、切实可行的口号。所以,现在“博爱”这个词实际上只是某些特殊团体,比如慈善机构、红十字会等人道主义组织的旗帜;而从国家制度、政治体系来讲,它已经不是核心了。于是法国大革命的口号就剩下了“自由”和“平等”。当然两个都能实现是最好的,但是在资本主义特定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中,二者实际上是经常不能统一的。那么当二者不一致、有冲突时,要保哪个呢?在这种情况下,资本主义就显出它的特点和本性来了:宁舍平等而保自由。为什么?因为资本主义几百年以来搞的是自由经济、自由市场、自由竞争,形成了一套以自由为核心的价值体系,并把它落实为经济政治制度原则,落实为法律,落实到社会文化的方方面面。当然,资本主义的核心价值观作为其社会制度的核心观念,并不等于资本家的核心价值观,资本家的核心价值是利润。而资本家跟工人,跟社会其他层面进行较量的结果,从国家制度、政府的角度体现出来,则是“自由”原则。自由可以体现和维护资本主义的制度体系,因此,也可以把资本主义叫作自由主义。
历史造就了资本主义的特点是自由至上,而且是以个人为本位的自由至上。资本主义按照它的核心价值观建设,取得了很大成绩,也滋生和暴露出很多黑暗、腐朽、不道德、非人性的东西,因此遭到了空想社会主义者的揭露和抨击。空想社会主义者有针对性地提出了自己的理想目标,要建设一个新型的社会,让人人平等,大家共同富裕。这个价值目标的实质就是社会公平。但是,尽管空想社会主义者提出的目标很美好很高尚,它却不能成功。为什么?马克思恩格斯指出,空想社会主义的弱点,在于它是在一个不成熟社会里形成的不成熟的理论,“不成熟的理论,是同不成熟的资本主义生产状况、不成熟的阶级状况相适应的”(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2版,第3卷,72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比如,空想社会主义在批判资本主义的时候,能够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很有说服力,但是在构想未来社会的时候,它却只从脑子里的“绝对真理、正义”等观念出发,就必然脱离实际,使它“一开始就注定要成为空想的,它越是制定得详尽周密,就越是要陷入纯粹的幻想”(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2版,第3卷,72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因为光有理想,却没能从资本主义那里发现产生社会主义的现实条件和因素,因此不能指出走向理想的道路和保障。
科学社会主义不仅追求使人类走向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而且指出了从现在到未来的这个路怎么走,这个历史进程怎么变化,它的条件、基础是什么,它的主体是谁,靠谁去做,等等。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自己会产生埋葬它的社会力量。所以马克思的科学社会主义,从哲学上理解就是实践的唯物主义,是用实实在在的行动推动现实社会不断向前发展,推动生产力和社会关系不断向前发展,这样人类就会走向共产主义。
从空想社会主义到科学社会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其中一以贯之的价值理念,简单说就是在继承资本主义初步建立的自由的基础上,探索实现一种新型的社会公平,这是社会主义特定的核心价值。当然它在每个不同阶段有不同的水平、不同的特点,在空想社会主义阶段,它只是一种理念;在科学社会主义中,它是一条道路,是一个历史的趋势和实践过程;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时期,它就应该是我们在方方面面有待于落实、探索和创造的一种新的社会形态、社会体系的价值标准。
对于社会主义以公平为核心的理解,不但要站在社会发展进程的高度,看到这是一个不断进步的过程,而且还要看到,公平也有不同的层次和状态,马克思主义所追求的公平,与资本主义和空想社会主义的公平有所不同。对马克思主义来说,公平作为一种新的正义类型,只有到全体人民当家作主,人民自己成为主人,人人在事实上成为平等的主体、成为共同的主体的时候,才能把它提升到主要位置,才能实现公平。例如,马克思曾经分析,资本的逻辑是“按资分配”,你出多少钱,就拿多少利润,这在当时似乎是公平的。但是,资本是哪里来的?是以原始积累时的起点不公平为代价的。如果要从起点上做到公平,就必须要有一定的社会条件,让每个人都成为共同的所有者。所以马克思讲,社会主义要实行“按劳分配”,但“按劳分配”的公平也只是在一定历史阶段上才必要而有效,并不是最合理的。因为按照劳动多少给予回报,并不能兼顾人的需要。所以马克思说,未来应该是“按需分配”,大家都各尽所能,然后每个人得多少看实际需要。这才是最尊重人、最公平的。马克思强调共产主义是一个以每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原则的社会,是说社会要创造条件,使每个人都能够自由地全面发展,只有这样才是最彻底的公平。所以,最高的正义就是以人为本,实现人类的解放,使每个人都能够自由全面发展,这才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上最彻底的公平正义观。
“社会主义就是要讲求平等、公正”这一理念在中国早已深入人心。不仅在毛泽东思想体系中有过清晰的表达,在邓小平概括的“社会主义本质”中更是达到了理论的彻底性。笔者曾在20世纪80年代末与欧洲9国的一个学术团体用同样的题目进行过价值观念调研,通过对问卷统计结果进行相关分析,发现了一个惊人的相似之处:在回答“假如自由和平等不能兼得,你认为哪个更重要”这个问题时,凡是选择“自由比平等重要”的人,通过联系其他表现的考察,显示他们一般都比较倾向于资本主义制度,在西方国家里他们是社会的稳定因素;而凡是选择“平等比自由重要”的人,一般都比较倾向社会主义,在西方国家里,他们是批判性、反叛意识较强的人。在我国也有类似情况:认为平等比自由重要的人,大都向往和拥护社会主义;认为自由比平等重要的人,则多少有些向往西方国家的倾向。这当然是通过多年的宣传教育,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相互较力的反映,但也确实能反映两种价值体系中的核心特征。
当然,不能说社会主义不要自由,而应该说自由是公平的一个历史性的前提。“自由”的含义首先是每一个人成为一个独立的主体,特别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意志能够按照人民自己的方式加以表达和实现。我们这样理解自由,所以在有自由的基础上,才能够谈平等。如果没有自由的话,就只有不平等,而不可能谈平等了。重要的是,公平与自由两个核心观念之间的关系,可以让我们更深刻地理解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关系,增强道路自信。比如,为什么说社会主义必然胜利?因为资本主义以自由为旗帜,当它发展到一定程度时,也必然面临公平问题的挑战。不解决公平问题,它那个自由也不能完整、难以持续了。这个观点是坚持自由主义的西方最有影响的政治哲学家约翰·罗尔斯说的。当然罗尔斯是在自由主义思想体系内思考怎么解决公平问题的,因此他说的也是很技术性、操作性的。但是,他看到了时代的动向:资本主义要是不走向公平的话,也不能再前进了。罗尔斯的反思令有些保守派很不满意,怀疑他是“向社会主义投降,向马克思主义靠拢”,骂他是背叛,但他是站在客观立场上看现实社会,探讨真实的问题及其解决出路,这种态度是实事求是的。它也符合社会主义历史必然性的逻辑,启发我们,要建设社会主义,就应该担当起以公平正义为旗帜的社会变革和社会建设的历史任务。
理解了公平正义的分量,我们就可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完整表述,再加上丰富的相关内容,看作一个“多层同心圆”的逻辑结构:最大的外层圆圈是“中国梦”,即“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往里边一层一层,有“富强”“民主”“文明”……这样一层一层地画下来,可以画很多层;最后,这些同心圆的圆心,就是“公平正义”。圆心决定整个同心圆的体系的定位和定性。能够把所有这些统一起来,使之成为一个有机整体,并体现社会主义特质的核心,只能是公平正义。
三、追求公平正义的现实路径
一是要把实现公平理解为社会主义的实质正义。
邓小平指出:社会主义本质,就是通过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实现共同富裕。这就是说,从本质和核心的意义上讲,社会主义这个历史阶段,它的性质和任务就是通过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因为剥削和两极分化是最大的不公平。对“共同富裕”要全面理解,包括经济、政治、文化,所以它实际就是指全面的社会公平。中国共产党探索社会主义道路,把握的核心原则也是这样的,最初要建设社会主义的起点和目标,确实就是想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包括新中国成立初期的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到后来的人民公社、吃“大锅饭”、搞“大跃进”,想“跑步进入共产主义”。结果是超越了历史阶段,犯了错误。但错误在于主观蛮干,在于对公平的理解不对,而不在于向往公平。社会主义就是要讲共同富裕,实现公平。如果公平没有实现,就意味着我们的社会主义还没成熟到位,用邓小平的话说是“还不够格”。改革开放如果重新造成两极分化,那就失败了,邓小平也说过这样的话。所以,社会主义的本质和它的历史任务,决定了必然要把公平正义作为自己的核心价值观念。
二是通过全面深化改革突破传统观念和体制的束缚,创新体制和机制。
公平作为价值观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是很有根基的。中国为什么能接受马克思主义,接受社会主义?简单说就是因为中国文化土壤里向来重视公平问题,而马克思主义又是最讲公平的。
中国历来贵“公”重“平”。自古以来真正引起人们关注并导致不安和社会动荡的,主要还是源于公平的缺失,所谓“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过去是用道德化的暴力反抗去解决不公问题,而且,对于公平的理解显然含有一种平均主义的倾向,导致以采取“截长续短,损有余补不足”的方式去解决问题,宁肯“均贫”即共同贫穷。这种传统也曾经影响到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改革开放,就是纠正了过去“以阶级斗争为纲”,用“一平二调”、吃“大锅饭”来片面追求结果平等的方式。过去那种方式的效果,平均是平均了,但是大家都一样穷,叫“共同贫穷”。邓小平说不能把社会主义搞成共同贫穷,而要共同富裕。究竟如何实现公平?可以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先富带后富。这就不是截长续短,而是想办法让短的也“长”起来,大家都“长”起来。我们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和相应的制度体系,就是在寻求这样的一种路径和方式。从价值目标、价值原则上看,实际上就是要做到这一点。当然,做到这一点对中国来说有一定难处,难处在于中国不像一些西方国家那样曾经有过发达的资本主义阶段。实际上,中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就有双重任务:一个是大胆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吸收和借鉴当今世界各国包括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一切反映现代社会化生产规律的先进经营方式和管理方法;同时,也不能亦步亦趋,重新走别人走过的路特别是弯路,要探索开辟一条适合中国实际的新路,去建设新型的社会公平。这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世界历史上一个特有的地位,是中国能为人类做出更大贡献的一个关键所在。
因此,只有全面深化改革,才能走向预定的目标。从价值关系的角度简单地说,全面深化改革,就是要让我们的国家从观念到制度,从结构到功能,从机制到作风,都在促进公平正义的轨道上运行起来,去掉那些不利于公平正义的东西,实现看得见的公平正义。
三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意义,首先是实现社会关系结构调整,让人民主体到位。
要在全面深化改革中切实体现公平正义,就必然要面对并正确处理诸如“公与私”“自由与平等”“公平与效率”等一系列深层的社会关系问题。这些问题在实践中都很具体,也很尖锐复杂。但其中有一个最重要的或是根本的问题,则是处理一切问题的主体问题:这些问题要靠谁,依照谁的价值标准、利益和意志来解决?
社会主义是一个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因此,这就是一个如何让人民主体就位的问题。例如,关于拆迁问题,怎样才符合社会主义的公平正义?首先要弄明白谁是真正的主体。一般都认为,与拆迁有关的主体有三方:地方政府,开发商和被拆迁户。拆迁纠纷就是三方在这里博弈。但是,如果只有这三方在场,各方只争自己的利益,那么他们之间博弈的结果,就必然是强权制胜,无公平正义可言。所以,不能忽视社会舆论、公众意见、国家政策和法律实施等作为“第四方主体”出场的意义。“第四方主体”并不是与前三者平行,而是更上一层的公共主体。这个公共主体的到位,就是站在全体人民的立场上来处理问题,寻求对于包括三家在内的国家社会整体来说,什么是符合长远共同利益的处理方式。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有实现公平正义的可能。相反,若只有局部的、分裂的主体,没有整体的公共主体,那么就只能无止境地博弈下去,成王败寇,无公平正义可言了。诸如此类讨论问题总是很多。但从理论上讲,其中最重要的一个问题,则是解决这些问题的共同前提:解决这些问题的权利者与责任者——人民主体,如何到位?这个“公”字如何切实到位?“公”就是全国人民、整个中华民族主体的共同利益和意志的表达与执行。目前最值得关注的,是要通过处理好公私关系及相关的各种关系,来体现、服从和维护人民主体,不要把它肢解,不要把它分散,不要把它割裂,从根本上确立和巩固公平正义的根基。
四是法治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根本保障。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要在全体人民共同奋斗、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注: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14~1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习近平指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司法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政法战线要肩扛公正天平、手持正义之剑,以实际行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注:习近平:《要把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解决好》,见新华网,http://www.js.xinhuanet.com/2014-01/09/c_118891703.htm。)
公平正义为什么必须由法治来保障?这与公平正义所依据的尺度有关。说到底,公平正义应该以人的权利和责任的统一为尺度,即每个人享有什么权利,应该以他们担当什么责任(付出)为准;每个人担当什么责任,也应该以他们享有和行使什么权利为准;只有权利和责任的统一,才是衡量公平与否的公共尺度。这个尺度有普遍意义。人类历史上长期存在着权利与责任之间的分离和对立,是最根本的不公平。要在所有问题上坚持公平正义,归根到底就要求公共主体整体到位,做到每个主体权利与责任的统一。这就必须形成法律,依靠法治。所谓法治,本质就是代表全体人民共同利益和意志的宪法法律之治。法律的形式并不是空洞抽象、毫无内容的。法律的形式之中有内容,这内容就是它所主持的正义:保障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正当的权利和责任。概言之,法律是对人的权利和责任的一套具体的规定、落实和保障,合法的就是正当的权利和义务,不合法的就是不正当的侵权,要担责任。正因为有了法律这种特殊的形式体系,人们关于公平不公平、正义不正义的考量,才能有一个正式的、统一的、公开的场所和程序,依靠它加以正式的检验和判断,并且不受任何特权的影响。只有如此,公平正义才能得以实施。所以说,唯有法治才能保障公平正义。落实与体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历史过程,必然也就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
总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内容,是要实现“公平正义”,而它的主要外在社会形式,就是民主法治。从价值体系来看,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所应该和能够具有的一个鲜明特征。践行并保持这个鲜明特征,将是一个光荣而艰巨的历史进程。
(原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15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