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学术发展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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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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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研究成果和学术观点及学界的反响

在国内首次在“国家治理”和“正当程序”的框架中,从“知识之学、智慧之学、精神之学和美之学”的角度,运用民事实体法原理并结合民事实体规范,探讨和建构中国现代民事诉讼法学体系。

1.现代民事诉讼法学体系之“总论”。此部分内容主要阐释民事诉讼的制度史和学术史、研究方法和研究路径、基础理论、基本原则和制度规范等。

民事诉讼基础理论包括:(1)“目的论”和“价值论”。两者在民事诉讼(法学)领域具有基础性地位,为民事诉讼的基石性理论。(2)“诉权论”和“标的论”。前者是关于争讼程序“出发点”的理论。后者主要是关于诉讼客体(审判范围和保护对象)的理论。(3)“安定论”与“关系论”“行为论”。此三者主要是关于诉讼过程的理论。(4)“既判力论”。此为争讼程序“终结点”的理论。

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共同的基本原理(或基本属性)和基本原则有“参与性”(程序参与原则)、“比例性”(程序比例原则)、“安定性”(诉讼安定原则)和“诚信性”(诚实信用原则)等。在遵循前述“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争讼程序、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因各自特性而应遵行相应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原则,分别称为“争讼法理”“非讼法理”和“执行法理”。

2.民事之诉与争讼程序法理。“争讼程序”或“判决程序”解决“民事纠纷”或“民事之诉(民事争讼案件)”。民事纠纷经原告起诉进入诉讼程序,接受法院审理和判决,则为民事之诉。“实体争议性”或“民事争讼性”是民事之诉和争讼程序的基本属性,决定了争讼程序的基本构造和基本原理。

争讼程序的基本构造是“等腰三角形”,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庭言词辩论”为争讼程序的必要阶段。争讼程序的基本原理或基本原则主要有:争讼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平等对抗,故应遵循“对审”原则和“平等”原则;在对审和平等的程序构造中,诉讼或审判“公开”和“集中”进行,采行“直接言词”方式;解决民事私益案件适用(当事人)“处分主义”和“辩论主义”,而解决民事公益案件则采用“(法院)职权干预主义”和“职权探知主义”。

民事判决是法院对民事之诉的回答(即诉审判)。“诉—审—判”构成了争讼程序的基本阶段。民事之诉的合法要件通常是根据“诉的构成要素”并结合其他必要诉讼事项来设立的,包括“起诉要件”“诉讼要件”和“实体要件(本案判决要件)”。审理起诉要件和诉讼要件适用“自由证明(或裁定程序)”,而审理实体要件须在开庭审理阶段进行,适用“严格证明(或判决程序)”。

3.非讼程序法理。非讼程序属于裁定程序而没有审级。“非讼性”或“非争议性”是非讼案件和非讼程序的基本属性,决定了非讼程序的基本构造和基本原理。民事非讼程序的基本构造是“线型”:法官与一方当事人(申请人)。

与争讼程序不同,非讼程序中无法或无须展开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言词辩论。对非讼案件中的事实适用自由证明(程序)和完全证明(标准)。非讼程序的基本原理或基本原则不包括对审原则,主要包括职权主义、书面审理主义、不公开审理主义、自由证明主义等。

4.执行程序法理。执行程序属于裁定程序而没有审级,处理执行案件。民事执行程序的基本构造是“不等腰三角形”:法官中立;执行权利人与执行义务人程序地位不平等。执行案件属于广义非讼案件,故执行程序中不存在言词辩论程序。民事执行程序是由执行的一般规定和多种执行措施及其实施的具体程序等构成,程序设计以合法和效率为价值理念。

争讼基本法理如对审原则、集中审理原则和直接言词原则等不适用于执行程序。虽然审判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均具有非讼性,但是前者只有一方当事人,而后者存在执行权利人和执行义务人。“执行当事人不平等”“执行标的有限性”“优先执行”等执行程序基本原理和基本原则,不适用于审判程序。同时,“证明责任”并不适用于民事执行程序,是民事审判争讼程序与民事执行程序相区别的一个重要的制度性原理。

5.诉讼证明法理。在现代法治社会,应当在“正当程序”的框架内,为解决“如何查明案件事实”或者说“怎样实现真实”问题,设立合理的程序制度。根据诉讼证明的逻辑和理路,“民事诉讼证明”包括如下五部分内容:

(1)“总论”,主要讨论民事诉讼证明的基础原理,包括诉讼证明的基本目的和基本原则。(2)“证明什么”,主要阐释证明对象和免证事实;(3)“用何证明”,主要阐释证据及其规则;(4)“由谁证明”,主要阐释当事人证明责任和法院职权探知责任;(5)“如何证明”,主要阐释诉讼证明程序或证据调查程序。

6.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与区际民事司法协助。以内国司法权解决涉外民事案件的涉外民事诉讼,以“信守国际条约”和“适用法院地法”为原则。在维护国家主权的前提下,涉外民事诉讼以保护当事人民事权益、促进国际司法合作和发展国际民事交往为目的。涉外民事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所以解决涉外民事案件得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规范,主要包括涉外民事诉讼管辖、外国人在内国的诉讼地位、特殊程序制度和国际司法协助等。

在我国统一主权下,我国大陆(内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四法域”之间既相对独立又相互平等,在遵循“一国两制”、各法域平等、遵守各法域公共秩序、适用被请求法域诉讼程序、程序审查等原则基础上,相互平等给予民事司法协助。我国区际司法协助的模式是四法域努力达成统一的区际民事司法协助协议或者区际司法协助协议。

(二)近五年来的学术进展和长期规划

为建构现代民事诉讼法学体系,近五年来作出了专题性研究,发表学术论文16篇,撰写《关于民事诉讼法修正意见的报告》(诸多意见被国家立法采纳),独撰2部学术专著,副主编或参编9部教材(包括“马工程”教材、国家规划教材),副主编《朝阳法律评论》(第1~8期),主持完成1项教育部规划项目(民事诉权与民事之诉法理研究,项目号09YJA820081),正在进行明德研究品牌计划基础研究项目(中国现代民事诉讼法学体系之建构,项目号12XNI001)。

长期学业发展规划是在专门性研习的基础上,充分借鉴他人成熟的研究成果,整合自己的专门性研究成果,以期形成自己有关民事诉讼的理论体系——(1)体系之概论:《民事诉讼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2)专题性研究:现代民事诉讼基础理论(完成)、民事之诉与争讼程序法理(完成)、民事非讼程序法理、民事执行程序法理、民事诉讼证明法理(完成)等;(3)整合上述研究成果:形成“现代民事诉讼法学体系”。如果有时间,打算从程序法或诉讼法的角度研习民法总论、物权法、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