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在书报检查法中,自由却是被惩罚者”
马克思在博士论文里高扬了自由意识的绝对性,同时又指出,自由是“定在中的自由”,不是定在中的自由就“不能在定在之光中发亮”。这种定在在原子的世界中体现为必然性,体现为压制自我意识的天上的和地上的神。但是,定在、世界或神是没有现实内容的。进入《莱茵报》时期,由于马克思面对的是一个现实的世界,那些压制自我意识的神便现身了,神显现为各种压制自由的现实存在。书报检查制度便是第一个显现出来的反自由理性的存在,它是专制的普鲁士政权打着自由的旗号反自由的工具。当自由理性的价值理念遭遇反自由理性的现实时,马克思对书报检查制度展开了无情批判从而捍卫人的自由权利,在批判中深化和发展其自由观。
(一)新书报检查令的出台
从19世纪30年代开始,经过斯泰因——哈登堡的改革,德国资产阶级的经济实力有显著增强。在这种情况下,他们要求获得政治权利的意愿也日益强烈,要求新闻出版自由、反对书报检查制度成了他们最高的呼声之一。到了40年代,群众纷纷加入争取新闻出版自由的斗争,1841年科隆市有1000多名市民联名提交请愿书,要求废除已经实施20多年的书报检查制度。(注:参见马泽民:《马克思主义哲学前史》,584页。)为了应对日益高涨的要求新闻出版自由的呼声,也为了建立家长式的政体,1840年继位的威廉四世便做了废除旧的书报检查令并颁布新书报检查令的伪自由主义的承诺。新检查令的序言宣称:“为了使新闻出版现在就能摆脱那些未经许可的、违背陛下旨意的限制,国王陛下曾于本月10日下诏王室内阁,明确反对使写作活动受到各种无理的约束。”(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2版,第1卷,107页。)
此举一出,资产阶级自由派和知识分子欢呼雀跃。其中以青年黑格尔派的布尔和《莱茵报》的态度最具有代表性。青年黑格尔派的布尔发表文章说:“我们将保持住我们意外的收获,并且承认这是一个成就。我们要享受这一片刻的恩泽,假如过后事实说明它原不过是一场美梦,那末,这仍不失为一个伟大的,美好的时刻……政治教育的小学校对我们开放了;我们还没有被承认是成年人,但是起码我们已经有可能表示,我们的长期训练不是毫无成果的。”(注:[德]布尔:《普鲁士报刊的使命》,3~4页,柏林,1842,转引自马泽民:《马克思主义哲学前史》,490页。)《莱茵报》则宣称:“新的书报检查令使我们充满了巨大的快乐,也充满了新的勇气和信心,虽然我们还没有获得新闻出版自由,但是我们已经有了一个法令,这个法令如果得到正确的理解和运用,就将对政治生活的发展起无限的促进作用。”(注:1842年1月23日《莱茵报》,转引自马泽民:《马克思主义哲学前史》,491页。)
可见,连激进的自由主义知识分子都受到普鲁士政府的伪自由主义的欺骗。马克思目光如炬,看穿了新书报检查令所包含的反自由理性的实质。为了揭穿书报检查制度的真面目,马克思撰写了《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关于新闻出版自由和公布省等级会议辩论情况的辩论》等文章。通过批判书报检查制度,马克思捍卫了人的自由权利。
(二)伪自由主义的书报检查令
用一句话来概括书报检查令的实质,那便是:它是打着自由的旗号反自由的法令。马克思从下面几个方面揭露了书报检查令伪自由、反自由的实质:
第一,检查令要求作者在探讨真理时必须采取严肃和谦逊的态度。马克思深刻地指出其危害:(1)这一要求是“真理的预防剂”。马克思说:“如果探讨老是去注意这个由法律赋予挑剔权的第三者,难道它不是会忽视真理吗?难道真理探讨者的首要义务不就是直奔真理,而不要东张西望吗?假如我必须记住用指定的形式来谈论事物,难道我不是会忘记谈论事物本身吗?真理像光一样,它很难谦逊;而且要它对谁谦逊呢?对它本身吗?真理是检验它自身和谬误的试金石。那么是对谬误吗?如果谦逊是探讨的特征,那么,这与其说是害怕谬误的标志,不如说是害怕真理的标志。谦逊是使我寸步难行的绊脚石。它就是规定在探讨时要对得出结论感到恐惧,它是一种对付真理的预防剂。”(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2版,第1卷,110页。)(2)这一要求侵犯主体的自由权利。在马克思看来,“风格如其人”,既然人有思想自由的权利,那么作者当然有权选择自己写作的风格,但现实却是:“法律允许我写作,但是不允许我用自己的风格去写,我只能用另一种风格去写!”马克思批判道:“你们赞美大自然令人赏心悦目的千姿百态和无穷无尽的丰富宝藏,你们并不要求玫瑰花散发出和紫罗兰一样的芳香,但你们为什么却要求世界上最丰富的东西——精神只能有一种存在形式呢?我是一个幽默的人,可是法律却命令我用严肃的笔调。我是一个豪放不羁的人,可是法律却指定我用谦逊的风格。一片灰色就是这种自由所许可的唯一色彩。每一滴露水在太阳的照耀下都闪现着无穷无尽的色彩。但是精神的太阳,无论它照耀着多少个体,无论它照耀什么事物,却只准产生一种色彩,就是官方的色彩!”(注:同上书,111页。)谦逊就是要把精神变成怯懦者,它使真理不敢发出自己的声音。在马克思看来,真正的谦逊应该是“要忘掉谦逊和不谦逊,使事物本身突现出来。精神的谦逊总的说来就是理性,就是按照事物的本质特征去对待各种事物的那种普遍的思想自由”(注:同上书,112页。)。(3)这一要求也侵犯了客体的权利。马克思说:“难道探讨的方式不应当随着对象而改变吗?当对象欢笑的时候,探讨却应当摆出严肃的样子;当对象令人讨厌的时候,探讨却应当是谦逊的。这样一来,你们就既损害了主体的权利,也损害了客体的权利。”(注:同上书,113页。)最后,马克思还指出,检查令的这一要求会使自由精神的命运落入代表政府的书报检查官之手。马克思说:“严肃和谦逊!这是多么不固定的、相对的概念啊!严肃在哪里结束,诙谐又从哪里开始呢?谦逊在哪里结束,不谦逊又从哪里开始呢?我们的命运不得不由书报检查官的脾气来决定。”(注:同上书,112页。)这当然不能保证自由权利不受书报检查官的侵犯。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普鲁士王室曾宣称1819年10月18日的书报检查法令只是暂时有效,即到1824年为止有效,但事实是这项为期五年的过渡性法律却持续实施了22年之久!其实质显然是普鲁士政府希望尽可能长久地压制思想自由。
第二,在内容方面,书报检查制度不允许人们谈论和批判现实的国家政权和国家宗教。
马克思指出,表面上书报检查令“允许人们坦率地讨论国内事务”,但实际上书报检查令不仅禁止人们坦率地讨论普鲁士的事务,甚至连“讨论中国的事务”也是被禁止的。检查令这样规定:“凡对任何国家中存在的图谋推翻国家制度的政党作赞许的叙述的一切企图,均属于这一范围”,即属于破坏普鲁士邦和其他各邦的安全的范围。马克思讽刺说:“在这种情况下,难道还允许对中国或土耳其的国内事务进行坦率的讨论吗?既然如此遥远的情况都威胁着德意志联邦的脆弱的安全,那么每一句对内部事务表示不满的话又怎能不威胁它的安全呢?”(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2版,第1卷,115页。)因此,实际上,“在非自由主义方面,检查令……在对报刊的旧有的限制之外又加上了新的限制”。这显然是侵犯人的自由权利的,因为讨论国家事务是普遍的自由权利。
至于在宗教问题上,书报检查令更是不允许人们谈论和批判作为国教的基督教。原因很简单,作为国教的基督教就是普鲁士政府的官方意识形态,是普鲁士政府为其政权的正当性辩护的工具。普鲁士政府宣称:“宗教应当支持世俗的事物,但是,世俗的事物可不要受宗教支配。”马克思指出,普鲁士政府实际上是“把宗教理解为对你们(普鲁士政府——引者注)自己的无限权力和英明统治的崇拜”。因此,“政治原则和基督教宗教原则的混淆已成了官方的信条”(注:同上书,118页。)。普鲁士政府出于自身的需要极力维护基督教的地位。
书报检查令具体是这样规定的:“凡以轻佻的、敌对的方式反对一般的基督教或某一教理的行为,均不应容忍。”(注:同上书,116页。)马克思分析指出,“只有那种不彻底的攻击才是轻佻的,这种攻击只针对现象的个别方面,由于它本身不够深刻和严肃,因而不能涉及事物的本质;正是仅仅对特殊事物本身的攻击,才是轻佻的”。因此,“如果禁止对一般基督教的攻击,那么,只有对它的轻佻的攻击才是许可的了。相反,对宗教的一般原则,对宗教的本质,以及对特殊事物(就它是本质的表现而言)的攻击,都是敌对的。攻击宗教只能采取轻佻的或者敌对的方式,第三种方式是不存在的”。结果,“对于宗教,既不能用敌对的方式去攻击,也不能用轻佻的方式去攻击,既不能一般地去攻击,也不能特殊地去攻击,这就是说,根本不许攻击”(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2版,第1卷,117页。)。马克思指出,普鲁士保护基督教的目的在于建立一个基督教国家,一个中世纪封建专制国家,这种专制国家从根本上是反自由理性的。不允许人们谈论和批判现实的国家政权和国家宗教的书报检查令就是从根本上反自由理性的法令。
第三,新书报检查令表明“道德良心的减弱”。旧的法令把制止“损害道德和良好习俗的行为”也列为书报检查的一项任务。新书报检查令则把对“道德和良好习俗”的损害替换成对“礼仪、习俗和外表礼貌”的破坏,变成对“外表的现象、警察的尊严和传统的礼仪”的破坏。新书报检查令的这种新规定意味着什么呢?意味着像康德、斯宾诺莎和费希特这样一些道德领域内的思想巨人必须受到排斥,因为他们不信仰宗教,并且要损害礼仪、习俗和外表礼貌;意味着“作为道德的道德,作为这个世界(它受自己的规律支配)的原则的道德正在消失”;意味着道德的内在的普遍本质被当成是“宗教的附属物”,理性道德必须服从宗教信仰,总结起来就是一句话:“它(书报检查令——引者注)的道德良心的减弱,另一方面则表现为它的宗教良心的大大强化”。马克思指出,决不能要求理性道德服从宗教信仰,因为“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而宗教的基础则是人类精神的他律”(注:同上书,119页。)。前者才是人类精神应当遵守的法则。新书报检查令是一个“道德败坏”的法令。
第四,书报检查令追究思想倾向,是“恐怖主义的法律”。书报检查令表面上维护人们自由表达思想的权利,但它却要求“措辞合乎礼貌,倾向善良”,并且规定:“一旦发现作品因感情冲动、激烈和狂妄而带有有害的倾向,应不准其印行。”马克思指出,这样一来,作者就成了“恐怖主义的法律”的牺牲品,遭到了追究思想倾向的制裁。“追究倾向的法律,即没有规定客观标准的法律,是恐怖主义的法律。”(注:同上书,120页。)马克思具体分析了这一规定的危害。
(1)追究思想的法律是一种侮辱公民名誉、危害个人生存的法律。在马克思看来,“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我的行为就是“法律在处置我时所应依据的唯一的东西,因为我的行为就是我为之要求生存权利、要求现实权利的唯一东西,而且因此我才受到现行法的支配”。可是,“追究倾向的法律不仅要惩罚我所做的,而且要惩罚我在行动以外所想的”(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2版,第1卷,121页。)。这就是对公民名誉的侮辱,对公民生存的危害。(2)追究思想的法律维护特权、制造分裂,是统治阶级对付人民的手段。马克思指出,“追究思想的法律不是国家为它的公民颁布的法律,而是一个党派用来对付另一个党派的法律”。追究倾向的法律取消了公民在法律面前的平等。“这是制造分裂的法律,不是促进统一的法律,而一切制造分裂的法律都是反动的;这不是法律,而是特权。一些人有权干另一些人无权干的事情,这并不是因为后者缺乏什么客观品质……而是因为他们的善良意图,他们的思想遭到了怀疑。”(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2版,第1卷,121页。)所以,这些法律就是“龌龊的良心的不自觉叫喊”。(3)追究思想的法律是依靠一种令人愤怒的侦探手段来实现的。这种手段基于所有写作流派都值得怀疑的事先设定,它其实就是一种有罪推定的做法,是侮辱公民名誉的肮脏手段。在揭示了这些危害之后,马克思指出:“在追究倾向的法律中,立法的形式是同内容相矛盾的”(注:同上书,122页。),检查令只有法律的形式,但没有法的内容,不是保护人的自由权利,而是赤裸裸地侵犯人的自由权利,所以它就是彻底的不法。
第五,书报检查令剥夺报刊出版者的全部意志。旧的书报检查法令要求的仅仅是法律规定的保证金,这是一种外在的、确定的标准,只要有了这种保证金做担保,就是不受欢迎的编辑也能得到任用。可新的书报检查令却剥夺了“报刊出版者本人的全部意志”。为什么呢?因为新书报检查令不仅要求编辑有学术才能,更要求其有“地位与品格”。马克思指出:“学术才能成为报刊作者唯一的和必要的条件,这正是精神的使命,而不是保护特权,又不是要求遵守惯例,难道不是这样吗?难道这种条件不正是事物本身的条件,而不是特定人物的条件吗?”(注:同上书,129页。)可是,新书报检查令除了学术才能这种保证之外,它还提出了地位和品格方面的保证。马克思指出,学术才能是“不确定的东西”,而地位却是一种“极其确定的东西”。其结果,书报检查官在解释检查令时,就会只看重地位而漠视学术才能,这时人们就无法指责其犯严重错误。
马克思总结说:“学术才能是一般要求,这是多么明显的自由主义啊!地位是特殊的要求,这是多么明显的非自由主义啊!把学术才能同地位扯在一起,这又是多么虚伪的自由主义啊!”(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2版,第1卷,129页。)那么,谁来挑选编辑呢?书报检查官。书报检查令规定:“这种人既慎重,又有洞察力,他们善于区别事物的形式与本质,当作品的内容与倾向本身已证实没有必要加以怀疑时,他们又善于十分得体地抛开怀疑。”(注:同上书,131页。)可书报检查令在前面还规定:“与此相适应〈即与追究倾向相适应〉,书报检查官也必须特别注意准备出版的作品的形式和语调,一旦发现作品因感情冲动、激烈和狂妄而带有有害的倾向,应不准其印行。”马克思指出,这样一来,“所有的客观标准”都已消失了,他愤怒地抨击道:“那么书报检查官能违反什么呢?能违反得体的处事方式。而处事不得体并不是犯罪。作者的什么东西遭到了威胁呢?他们的生存。哪一个国家曾经让个别官员的得体的处事方式来决定整个阶级的生存呢?”(注:同上书,133页。)可见,书报检查令就是肆意剥夺人的自由权利,危害人的生存的恶法。
在文章结尾部分,马克思把批判的锋芒指向了普鲁士政府,他说:“如果一个实行高压的国家想成为忠诚的国家,那它就会自己取消自己;那样一来,每一级都要求实行同样的压制和同样的反压制。”(注:同上书,134页。)这个实行高压的国家就是普鲁士政府,书报检查制度就是它用来压制人的自由权利的工具,这就是新书报检查令的实质。
以上几个方面都表明,“在书报检查法中,自由却是被惩罚者。书报检查法是对自由表示怀疑的法律”(注:同上书,175页。)。那么自由的出路在哪里呢?马克思回答说:“整治书报检查制度的真正而根本的办法,就是废除书报检查制度,因为这种制度本身是恶劣的,可是各种制度却比人更有力量。”(注:同上书,134页。)
(三)自由观的传承与发展
从以上的梳理中,我们可以看到,一方面,马克思承接了博士论文的自由观,他决绝地捍卫人的自由权利;另一方面,由于马克思在《莱茵报》时期所面对的已经是现实化的世界,所以,博士论文的自由观得以深化和发展。具体说来,马克思对书报检查制度的批判具有以下两个方面的意义。
第一,通过批判书报检查令,马克思捍卫和深化了关于自由的价值理念。在博士论文中,马克思提出了自我意识“具有最高的神性”的思想命题,确证了自我意识的自由具有最高的价值。在《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和《关于新闻出版自由和公布省等级会议辩论情况的辩论》等文章中,马克思通过对伪自由、反自由的书报检查制度的猛烈批判捍卫了自由理性的价值理念。同时,在这些文章里,马克思深化了对自我意识“具有最高的神性”这一命题的理解。在博士论文里,自由的主体是单个的自我意识,它的自由体现为原子的偏斜运动,而在《关于新闻出版自由和公布省等级会议辩论情况的辩论》一文中,马克思明确把自由界定为每一个现实的人的自由权利。自由是普遍的人的权利而非少数特权等级的特殊权利。
面对普鲁士政府企图通过书报检查制度把本质上属于人类本性的自由攫取过来,作为自己最珍贵的装饰品的行为,马克思高声疾呼:“难道自由不是全部精神存在的类本质,因而也就是新闻出版的类本质吗?”(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2版,第1卷,171页。)“自由确实是人的本质,因此就连自由的反对者在反对自由的现实的同时也实现着自由”(注:同上书,167页。)。在马克思看来,既然自由是普遍的权利而非少数人的特权,那么,新闻出版自由作为普遍的自由权利之一当然应该为每一个人所享有。为此,马克思猛烈地批判书报检查制度以捍卫新闻出版自由,他指出,“没有新闻出版自由,其他一切自由都会成为泡影。自由的每一种形式都制约着另一种形式,正像身体的这一部分制约着另一部分一样。只要某一种自由成了问题,那么,整个自由都成问题。只要自由的某一种形式受到指责,那么,整个自由都受到指责,自由就只能形同虚设”(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2版,第1卷,201页。)。因此,发端于博士论文的自我意识“具有最高的神性”的思想命题就具体化、现实化为每个人的普遍的自由权利。由此,我们看到马克思自由观从逻辑向历史的深化和发展。
第二,通过批判书报检查令,马克思深化和发展了对“定在中的自由”的理解。在博士论文里,马克思从原子论哲学的层面上论证了“自由是定在中的自由,不是定在中的自由,就不能在定在中发亮”的思想。定在是对抗自由的必然性,马克思把它比喻为“天上的和地上的神”,而在《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一文中,神显现为压制自由的书报检查制度和普鲁士专制政权,这也是从逻辑到历史的过渡。现实的新情况在于,这些压制自由的因素和行动却是以放宽对自由的限制的形式出现的。书报检查制度和普鲁士专制政权是以自由的名义行反自由之实,套用罗兰夫人的话:自由啊,多少罪恶假汝之名而行!
在批判书报检查制度、捍卫人的自由权利的斗争中,马克思发现,不仅书报检查制度是伪自由主义的,现代的议会制度也具有这一本质特征。议会制度作为自由民主的现代形式,给自由民主提供了可能性,可在第六届莱茵省议会关于新闻出版自由的辩论中,莱茵省议会作为代议制的体现,却企图把自由变成少数人的特权而非全体民众的普遍权利。为此,马克思尖锐地指出,莱茵省议会从根本上就是反自由的,他说:“所有这些企图使人联想到一个体育教师,他提出训练跳远的最好方法是把学生领到一个大壕沟旁边,并且用绳子量好,要他跳到壕沟对面多远的地方。显然,学生应当逐步地学跳,不能第一天就跳过整个壕沟,绳子应当逐步拉远。可惜学生在上第一堂课时就掉入了壕沟,而且直到现在还躺在那里。这位教师就是德国人,而学生就叫作‘自由’。”(注:同上书,198页。)“第六届莱茵省议会宣判新闻出版自由有罪,也就是宣判它自己有罪。”(注:同上书,201页。)
可见,不管是书报检查制度还是作为民主代议制体现的省议会,都是打着自由的旗号在反自由,这种现实状况既是关于“定在中的自由”思想从逻辑到历史的自然过渡,也是对博士论文自由观的巨大深化和新的发展。正因为这种力透纸背的批判和对思想自由的决绝捍卫,马克思的《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与弥尔顿的《论出版自由》等三篇文章被视为欧洲捍卫思想自由的三大宣言书。
正如马克思在博士论文中指出的,存在着众神对自我意识的压制,除了最早现身的书报检查制度,还有哪些反自由理性的存在呢?马克思又会如何捍卫自由理性的价值理念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