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荣辱观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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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西方传统荣辱思想概述

从总体上看,西方传统荣辱思想的历史发展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古希腊罗马时期以城邦荣誉为最高荣誉的荣辱思想;二是中世纪以罪感、忏悔为核心的基督教荣辱思想,三是近代思想家从哲学、心理学、社会学等多个学科视阈对荣耻思想的探究。

一、古希腊罗马时期的荣辱思想

西方的荣辱思想源于《荷马史诗》。《荷马史诗》强调集体荣誉高于个人荣誉,倡导社会成员要热爱祖国。“为国捐躯,虽死犹荣”的爱国主义和英雄主义,是古希腊罗马时期荣辱思想的核心。雅典政治家梭伦认为,繁荣城邦且为城邦利益牺牲自我的人才是最幸福和最值得称赞的。注183古希腊民主政治极盛时期的统治者伯利克里,在致阵亡将士的演说词中也指出,那些自身具有缺点的战士,即使在私人生活中曾经犯过一些错误,而与其抵抗敌人、捍卫祖国的英勇行为相比,这些缺点和错误都是微不足道的。这些战士为祖国利益战死的行为是最光荣的,而那些屈死逃生的行为则是耻辱的。他说:“他们贡献了他们的生命给国家和我们全体;至于他们自己,他们获得了永远长青的赞美,最光辉灿烂的坟墓——不是他们的遗体所安葬的坟墓,而是他们的光荣永远留在人心的地方;每到适当的时机,永远激动他人的言论或行动的地方。”“一个聪明的人感觉到,因为自己懦弱而引起的耻辱,比为爱国主义精神所鼓舞而意外地死于战场,更为难过。”注184

(一)柏拉图的荣辱思想

古希腊思想家柏拉图认为,个人荣誉与城邦荣誉密切关联。他认为,一个人自身的道德的真正完善是在为城邦服务的过程中实现的;真正的耻辱并不是由于贫穷或是某种肉体欲望的不满足,而是由于人们不能“意识到灵魂只不过是附着在身体上”注185;只有不被物质欲望束缚的灵魂才是全然纯洁无瑕的,因此,真正的哲学家不应是物质欲望的奴隶,而应是具有节制美德的人。柏拉图认为,羞耻是恐惧的组成部分,恐惧是由羞耻引起的。他说:“有羞耻就有恐惧。我相信恐惧的范围比羞耻大,因为羞耻是恐惧的一部分。”注186在柏拉图看来,人生当中最大的羞耻莫过于对法律的亵渎。作为城邦公民只有以城邦利益为重,尊敬城邦法律,节制物质欲望,才能远离恐惧、耻辱,获得荣誉,否则,将给其自己及家人招致无尽的耻辱。

他说:“如果你要以怨抱怨、以仇报仇,破坏了你和我们所订的契约和协定,并且伤害了你本来最不应该伤害的人,那就是说,伤害了你自己、你的朋友和你的国家;那么只要你在世一天,我们就要怀恨你一天。”注187

(二)亚里士多德的荣辱思想

亚里士多德在继承柏拉图荣辱思想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了荣辱与德性的关系、获得荣誉的途径以及对待荣耻的正确态度。

1.关于荣誉与德性的关系

亚里士多德认为,相对于善而言,荣誉是微不足道的。他说:“对于我们所追求的善来说,荣誉显得太肤浅。因为荣誉取决于授予者而不是取决于接受者”,“人们追求荣誉似乎是为确证自己的优点,至少是,他们寻求从有智慧的人和认识他们的人那里得到荣誉并且是因德性而得到荣誉”注188。可见,在亚里士多德看来,荣誉本身不是善,它只是德性的外化。因此,人们不能为了荣誉而追求的东西,一定不是善本身。但亚里士多德认为,荣誉本身虽然不是善,但所指向的应该是高尚的,它应该是奉献给善良和高贵的人们的德性的奖品,他说:“我们认为奉献给诸神的东西,或者那些高贵的人所企求的东西,以及对那些高尚人的奖品是最大的,这就是荣誉。在那些外在的善中它是最大的。”注189

2.关于什么样的人配享荣誉

亚里士多德说:“大度的人对得到荣誉和失去荣誉抱应有的态度。用不着讲什么道理就可以看得出来,大度的人就是重视荣誉,他们重视荣誉超过一切。”荣誉的失去和获得对“大度的人”是至关重要的。因此,他提出,只有懂得适度且能做到适度的人,才配享荣誉。与此同时,他还提出中道原则是人们在获取荣誉过程中应该秉承的基本原则,他说:“在荣誉的追求中,有时多于所应得,有时少于所应得,荣誉要求自应该的地方,以应该的方式,正如在财物给予和接受中有中道,也有过度和不及一样。”“尽管在荣誉上中道没有名称,但这样一种品质,也是要被称赞的。”注190

3.关于羞耻

亚里士多德认为,羞耻是一种情感,不是一种品质或德性。他说:“说知羞是某种德性并不恰当,看起来与其说它是一种品质还不如说它是一种感受。至少可以把它定义为对某种不名誉事物的惧怕,其结果类似于对某种可怕事物的惧怕。那些感到羞耻的人脸就变红,那些恐惧死亡的人脸就发白。两者都表现为某种身体的变化。这就表明它更多是种感受而不是种品质。”注191他认为:“一个有德性的人是不会有羞耻感的,因为羞耻来自卑劣的行为,而他是不会去做这样卑劣之事的(羞耻有的是真正可耻,有的是众人所谓的可耻,两者并无区别,两者都不能做),所以他不应该感到羞耻。那些做可耻事情的人,都是些卑劣的人。”注192在亚里士多德看来,羞耻作为一种情感表现,只用于青年人,因为青年人依靠个人情感生活,并且经常犯错误,而青年人只有认识到羞耻,才能避免错误。但“如果他做了某种可耻之事就会感到羞耻,以此为理由,就可以自认为是个好人,这是荒唐的”。可见,亚里士多德认为,羞耻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成为好事,即当它发生在青年人身上时,可以促使青年知错改错。因此,亚里士多德认为,羞耻是一种高尚的情感,他说:“对耻辱惧怕的人是高尚的人和知耻的人,而不惧怕耻辱就是个无耻之徒了。”注193

(三)斯多葛学派和伊壁鸠鲁学派的荣辱思想

亚里士多德以后的古希腊罗马荣辱思想主要体现在斯多葛学派的禁欲主义和伊壁鸠鲁学派的快乐主义之中。斯多葛学派主张德性是生活的最高目的,是至高无上的善;德性就是按照本性或自然而生活,“依照本性生活就应该摒弃一切快乐、爱好、欲望和兴趣,永远与自己保持同一,享受内心的独立和性格的自由,这才是真正的快乐和幸福”注194。伊壁鸠鲁学派主张快乐是最高的天生的善,人类的生活目的是追求幸福和快乐。伊壁鸠鲁认为,精神快乐高于肉体快乐。他说:“当我们说快乐是终极的目标时,并不是指放荡的快乐和肉体的快乐,就像某些由于无知、偏见或蓄意曲解我们意见的人所认为的那样。精神上的快乐胜于肉体上的快乐。”注195在伊壁鸠鲁看来,真正的快乐是身体无痛苦和灵魂的无纷扰。因此,人们不应该选取所有的快乐,因为它可能带来更大的痛苦,这就要求我们必须适当放弃。可见,无论是斯多葛学派的禁欲主义还是伊壁鸠鲁学派的快乐主义,其实质都是将节制或者摒弃肉体的欲望作为人的德性和最高的善;缺乏节制美德,在欲望的支配下过度地追求肉体快乐,是可耻的。

二、中世纪基督教的荣辱思想

(一)基督教的罪感思想

“罪感”一词源于基督教文化。《圣经》中说:上帝创造了人类的最早祖先——亚当和夏娃,他们幸福快乐地生活在伊甸园里。上帝告诫他们不要吃园中智慧之树上的果实。可是由于受到蛇的诱惑,亚当、夏娃违背了上帝的意旨,偷吃了智慧之果,犯下了人类第一个罪行。上帝因此将亚当、夏娃逐出伊甸园,到世间去经受生活的磨难与艰辛。从此,人类就有了与生俱来的“原罪”。按照基督教教义的说法,人生来就是罪人,即使是婴幼儿也不例外,这就是西方人宗教意识中的“罪感”,这种“罪感”是普遍和必然的。

“原罪”思想不仅贯穿于《圣经》全书,还被一些早期的犹太哲学家所论及,比如:“罪恶并不是从天上降到地下来的,而是由人自身造成的。”注196神学家奥古斯丁指出,人除了犯了原罪外,还犯下不同程度的本罪,即人在行为里表现出来的各种实际罪行,如不义、邪恶、贪婪、恶毒、嫉妒、凶杀、争竞、诡诈等。无论是“原罪”还是“本罪”,都会造成三重伤害:即伤害上帝、伤害邻人与团体,也会伤害罪人自己。在这种罪恶理念的支配下,基督教会在社会道德生活中极力渲染“罪”的危害性,强调救赎的必要性,提出人生最大乃至全部的使命就是为自己和祖先的过失赎罪。因此,在基督教“罪感”文化的背景下生存的人们背负着沉重的罪恶感,他们倾注自己一生的精力去信仰上帝,并竭力通过禁欲保持自身崇高的道德境界,并以此来减弱自己内心深处的“罪感”。奥古斯丁认为,德性的职责就是让人永久地与自身的恶习作斗争,只有通过不断地控制自身的欲望,才能阻止心灵趋恶。只有忍耐,才能控制肉欲,最终获得幸福。

罪恶感本来是人所特有的一种内在情感体验。而基督教义中的“罪”则是指人对上帝信仰的偏离。它是一种深植于人的本性内部的悖逆上帝的倾向和背弃上帝的行为,是人顺从自己的私欲而违背上帝的法则;“罪”是对上帝的冒犯和不敬,这种罪不仅是一种外在行为表现,而且是人的自由意志的产物。注197正如保罗·蒂利希所说:“罪的本质是不信,一种与上帝疏离的状态,逃避上帝,反抗上帝,或将初级次要的关怀提升到终极关怀的地位。”注198事实上,我们可以从宗教和道德两个层面理解基督教义中的“罪”。从宗教层面看,“罪”是指人违背神的意志,企图逾越神的地位,以自己为神;从道德的层面看,“罪”是不义,是人以自我为中心,妄图将他人置于自己的意志之下。简而言之,基督教义中的“罪”就是人以自我为中心滥用自我意志所造成的罪的事实,是人以自我为中心的各种非道德的欲望。因此一些经院哲学家指出,“罪”根源于自由,也就是说,“罪”之所以发生是因为人们更多关注自身,而没有全身心地趋向上帝。罪感意识“源于对上帝不顺从与叛逆而产生的一种原罪意识。这种原罪意识亦是一种特殊的道德意识。原罪成为人的一种心理重负:存在原本具有罪孽,只有通过不懈努力,才能获得宽恕,赎罪成为人不可推卸的责任”注199

(二)基督教的忏悔思想

西方基督教神学家奥古斯丁指出,在人的本性中,人人都有缺陷,人人皆非完美者。因此,人人都需要有一种忏悔和悔悟之心。人只有敬信上帝,坦诚地向上帝承认自己的罪过,接受上帝为自己灵魂的救主,才能使自己的灵魂得救,进入天堂。基督教义指出,上帝迟早会对尘世间人的善恶进行审判。善有善报,恶有恶报,进天堂还是下地狱完全取决于自己如何在世间为人处事。在这种信仰观念支配下,西方人在罪、恶面前表现出较强的自觉省察能力。当他们做错事时,他们会直面上帝发出内心深处的忏悔,因为这样可以得到上帝的宽恕。《圣经》中说:“遮掩自己罪过的人,必不成功。无论是谁忏悔和放弃罪过,都将得到宽恕。”人如果不能无条件地信仰并热爱上帝,进而知罪并悔罪——忏悔,就不可能得到上帝的垂怜和“救赎”。因此,向上帝忏悔成为每一个虔诚的基督徒不可或缺的日常功课,也是其消除罪感,获得“救赎”的必要条件。

忏悔作为基督教“罪感”思想的重要构成因素,有着自身鲜明的特征。其一,忏悔已经成为基督教“罪感”文化背景中的人们日常生活的普遍行为。其二,基督教语义下的忏悔,既是一种宗教戒律要求,也是个体道德自律的表现。其三,忏悔行为往往与忏悔者强烈的情感体验相伴而生。忏悔者能够在强烈的内心矛盾与冲突中直面自身的罪过,重构内心世界的和谐,获得人生的感悟。其四,基督教建立的一系列与忏悔相配套的精神惩罚机制,是发挥忏悔作用的有效辅助机制。其五,忏悔的目的是获取宽容。注200中世纪的神学语境中,忏悔往往被区分为“完全忏悔”和“不完全忏悔”。完全忏悔是在对上帝之爱的积极回应过程中的幡然醒悟;不完全忏悔则是因为自身道德上的恶行而害怕上帝的惩罚而作出的悔罪。经院神学家托马斯·阿奎那认为,只有那种对上帝之爱的积极回应的完全忏悔才是一种真正的忏悔,因为它意味着个体“真实和纯洁,随时准备去爱、去牺牲;要求整个人类都服从上帝,反对人对上帝的义务能够通过某种外部律法完成的谬论”注201

如果我们扬弃基督教教义中的“罪感”思想奴役、束缚人民的消极因素,我们不难发现,在这种特殊的宗教形式中蕴含的自我反思和良心发现的意义。因此,有学者认为:在宗教罪感中,隐含着某种耻感。我们可以把基督教教义中的上帝理解为存在于人们心中的信念、信仰,理解为存在于人们心中的带上神圣色彩的社会规范,当人们亵渎具有普遍效准性的社会行为规范、背叛自己的理想信仰而内心又有警觉时,就会产生罪感。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英国历史学家汤因比认为,“罪感”是一种积极道德情感。它能使人认识到罪恶存在于自己心中,人们只要听从自己内心神圣的声音,就能战胜邪恶。他说:“罪恶感则具有激烈作用,因为它对犯罪者指出,邪恶毕竟不是外在的而是在他心里——只要他愿意遵行上帝的旨意,使自己可以承受上帝的恩典——因此它服从他的意志。基督徒曾一度陷入于其中的失望和使他奔向‘那边边门’的原动力之间的全部区别,就在于此。”注202

三、近代西方的荣辱思想

近代西方的荣辱思想主要体现在情感主义、理性主义、存在主义、现象学学派的思想中。其中情感主义学派的代表人物为英国思想家大卫·休谟和亚当·斯密;理性主义学派代表人物为德国哲学家康德、黑格尔;存在主义学派的代表人物为法国思想家萨特;现象学派的代表人物为德国思想家马克斯·舍勒。

(一)英国思想家大卫·休谟、亚当·斯密的荣辱思想

英国情感主义学派的代表人物大卫·休谟认为,人们的荣辱感程度与其对评价主体的能力、品行的接受和认同程度密切相关。他说:“美名虽然一般说来是令人愉快的,可是我们从自己所尊重和赞许的人的赞美方面,比从我们所憎恨和鄙视的人的赞美方面,得到更大的快乐。同样,我们对他们的判断十分重视的那些人,如果对我们表示轻蔑,我们就要感到极大的耻辱。但我们对其余的人们的意见,则大部分是漠不关心的。”注203休谟认为,关系是情感产生的前提,他说:“这些关系有一种影响,促使我们把自己对别人的情绪所产生的观念转化成那些情绪自身——这种转化是通过别人人格的观念和自我的观念之间一种联结。”注204割断这种关系必然减弱某种情感。因此,在现实生活中,遭遇了耻辱的人总是设法远离自己亲近的人;获得了荣誉的人总是愿意与自己最亲近的人分享。

休谟认为,凡是有益于社会的行为,应该受到社会的褒扬和尊重;凡推卸责任,主动放弃自己对社会所应尽的义务的行为,则应遭到社会的贬斥。他说:“诚实、忠实、真实,因为他们促进社会利益的直接趋向而受到称赞;但是一旦这些德性在这个基础上确立以后,他们也被当作是对这个人自己有益的,被当作是那种唯一能使人在生活中受到尊敬的信赖和信心之源。一个人如果忘记他在这方面对自己和对社会所应尽的义务,就变得不仅可憎,而且可鄙。”注205

近代西方情感主义学派另一代表人物亚当·斯密认为,旁观者的情感或心理的感受,是个体评判自己思想、行为及情感善恶、荣辱的基本前提和依据。他说:“昧于实情、无根无据的赞扬不可能让我们感到可靠的快乐和经得起严格考验的满足。相反,虽然我们实际上没有得到赞扬,但是我们的行为在各方面都名副其实配得上称赞,按照通常的标准也一定会获得称赞和认可,想到这一点常常让我们感到真正的安慰。……虽然周围的人并没有责备我们,但是我们通过反省感到自己理应受到责备,还是感到惭愧。”注206

那么,一个人在什么情景下会感到羞耻呢?斯密列举这样几种情形:一是一个敢在世人面前自曝其短的人。斯密说:“他的行为让他们感觉到的,与其说是悲伤,不如说是耻辱;在他们看来,他这样使自己蒙受的耻辱,才是他整个不幸中最可悲之处。”注207斯密认为,人们比较容易同情他人的喜悦,而不易同情他人的悲伤,即使人们将自身的处境完全暴露在世人眼前,却没有任何人可以感受到当事人痛苦的一半,因此,人生最大的耻辱,莫过于必须将我们的困窘展露在世人面前。二是一个人的行为破坏了社会普遍认同和接受的原则。斯密说:“如果一个人的行为破坏了所有受人欢迎的原则……只要他站在公正的旁观者的角度来回顾自己的行为……就会感到无地自容。如果他的行为已经家喻户晓,他一定会觉得自己将蒙受奇耻大辱。此时除非他对周围的一切视而不见,否则他无法在精神上逃脱他人的蔑视和嘲笑。”注208除此之外,斯密还提出,良心是人们对自身或他人的思想或行为的正确与否作出公正无私的评判的原则。他说:“正是他告知我们,慷慨宽宏的合宜,以及不公不义的丑恶;正是他告知我们,为了还来得更大的他人利益而放弃我们自己最大的利益是合宜的,而对他人造成最小的伤害以便为我们自己谋取最大利益则是丑恶的。”注209一个人倘若违背良心的原则,为一己私利而牺牲他人更大的利益,会获得人生最大的耻辱。他说:“不会有普通诚实的人不觉得这种行为的内在耻辱,以及这种行为将永远烙印在他自己心中的那个不能消除的污点,比完全不是由于他自己的过失,但可能临到他身上的最大的外来灾难更为可怕。”注210

(二)德国哲学家康德、黑格尔的荣辱思想

德国哲学家康德认为,任何人在任何时候都应该永远把人当作目的。而只有道德才“是一个有理性东西能够作为自在目的而存在的唯一条件……只有道德以及与道德相适应的人性,才是具有尊严的东西”注211。康德是西方思想史上第一个系统论述尊严的思想家,尊严也因此成为康德荣辱思想的出发点。他认为,人不是为荣誉而活,而是为了尊严而活着。他说:“人之所以崇高、尊严,并不是由于他服从道德规律,而是由于他是这规律的立法者,并且因为这样,他才服从这一规律”;“既不是恐惧,也不是爱好,完全是对规律的尊重,才是动机给予行为以道德价值”注212。据此,康德提出,人类的真正荣誉在于对道德规律的尊重;对于理性存在者而言,降低或抛弃自我尊严,就是最大的耻辱。康德反对人们不计尊严、狂热地追求荣誉。他认为,这样的荣誉是一种冷漠的情欲,是人类的“疾病”,是“纯粹实践理性的绝症”注213

在德国古典唯心主义哲学家黑格尔的哲学思想中也蕴含着丰富的荣辱思想。首先,黑格尔认为,荣誉与行为主体的人格主体性、独立性密切关联。他说:“荣誉可以有多种多样的内容。……我可以把我身上一切有实体性的东西,如……忠贞……公正……严谨都看作我的荣誉。……却不是单凭它们本身就得到赞许和承认,而是只有当我把我的主体性(人格)体现在它们里面时,它们才成为荣誉攸关的事。所以一个重荣誉的人在一切事情上总是首先想到他自己;他并不问一件事本身是好是坏,而只问以他这样人来做或不做这件事是否符合他的身份,是否关系到他的荣誉。”注214也就是说,“荣誉的内容带有偶然性”,“荣誉发生效力要靠主体而不是靠荣誉本身的内在本质”。现实生活中一切实体性存在,都可能成为荣誉的内容,行为主体只有将现实生活的某些实体性存在内化为自身主体性人格的一部分,这些实体性存在才能真正成为荣誉的内容。因此,黑格尔说:“荣誉,无论就它所引起的冲突还是就它的赔偿来看,都靠人格的独立性……即个性的独立性。……不过在荣誉里不仅有坚持自己的独立和凭自己去行动,而且这种独立性是和对自己的看法联系在一起的;正是这种对自己的看法形成了荣誉的真正内容……荣誉所以就是反映在自己心里的独立性,这种独立性就以这种反映为它的本质,不管它的内容是本身带有伦理性的和必要的,还是偶然的、无意义的。”注215虽然黑格尔在荣誉面前高扬了人性,强调主体性、人格独立对于荣誉的决定性意义,但他也坚决反对人们追求那些空洞的、抽象的荣誉。他说:“在这种情况之下,荣誉就变成完全冷冰冰的、死的东西。”注216据此,黑格尔向人们提出了追求荣誉的一般原则,即“荣誉的一般原则的基本定性是,每个人都不应该通过自己的行动给旁人以凌驾于自己之上的权利,因此,不管他做了什么或遭受到什么,他在事前事后都把自己看作一个不可改变的无限的主体,并且也要求旁人这样看待他”注217。应该说,黑格尔的这种人格主体性或独立性荣誉观念是对基督教中的以上帝为无上光荣的宗教荣誉思想的有力回应。

其次,黑格尔认为,荣誉可以被树立,也能够被破坏;对主体人格的否定,便是对荣誉的破坏。黑格尔说:“对荣誉的损害所触及的不是有实在价值的具体事物如财产、地位和官职之类,而是单纯的人格,自己对自己的评价。”注218“对荣誉的破坏(侮辱)也不是在内容问题上,我并不是在内容上感受到损害或侮辱,因为遭到否定的涉及人格,而人格的主体把这种内容认成自己荣誉攸关的东西。”注219可见,在黑格尔看来,决定荣誉的不是荣誉本身所指向的内容,而是行为主体人格的独立性和主体性;同样能够对人们的荣誉构成损害的也不是荣誉本身或荣誉所指向的内容,是那些被行为主体视为与自身人格主体性命运攸关的实体存在。

最后,荣誉是行为主体人格主体性、独立性的最高实现。黑格尔说:“在感到荣誉时,一个人对自己的无限主体性具有最亲切的肯定的意识,不管这无限主体性的内容是什么。凡是一个人所占有的对他算是特殊的东西(如果这东西丧失了,它的价值并没有丧失),荣誉感都可以使这东西具有主体性的绝对效力,他自己这样看,旁人也会这样看。所以荣誉的标准不是主体实际是什么样的人,而是他把自己看成什么样的人。”“荣誉应该说是主体自己看到的主体的外貌和反映,主体性本身既是无限的,它的外貌也就是无限的。由于这种无限,荣誉的外貌同时也就是主体所特有的实际存在和最高的现实,而每一个特殊的品质只要由荣誉照耀到,主体都把它看成自己的组成部分,它就凭这种外貌而提高到具有一种无限的价值。”注220在黑格尔看来,现实生活中的某种实体性存在一旦被人们视为荣誉般的存在,其价值将会得到最大限度的实现,即荣誉可以赋予现实生活中一切实体性存在以无限主体性和无限价值。正是源于此,人们才会像珍惜生命一样,珍惜自己乃至国家和民族的荣誉。

(三)法国存在主义思想家萨特的羞耻思想

法国存在主义思想家萨特从存在主义的研究视阈分析羞耻。他认为,羞感是一种情绪。萨特列举了如下两个相关事例予以说明:他说:“我刚才作出了一个笨拙的或粗俗的动作……我既没有判断它也没有指责它,我只是经历了它,我以自为的方式实现了它。但是这时我突然抬起头:有人在那里看着我。我一下子把我的动作实现为庸俗的,并且我感到羞耻。……他人是我和我本身之间不可缺少的中介:我对我自己感到羞耻,因为我向他人显现。”注221“让我们想象我出于嫉妒、好奇、怪癖而无意中把耳朵贴在门上……然而,现在……有人注视我。”注222通过这两个实例,萨特得出结论:羞感既不是人的所谓身体潜能,不存在于自我或他人意识之中,而是存在于某种结构之中。他说,这个“结构是意向性的,它是对某物的羞耻的领会,而且这某物就是我。我对我所是的东西感到羞耻。因此,羞耻实现了我与我的一种内在关系:我通过羞耻发现了我的存在的一个方面”注223。“羞耻假设了一个对别人而言的对象——我,但是同时也假设一个感到羞耻的自我性,并且这表述中的‘我’完整地体现了这种自我性。这样,羞耻是对以下三维的统一领会:我在他人面前对我感到羞耻。”注224显然,在萨特看来,羞耻不是对某物或某事而感到羞耻,而是在他人面前,对自我的羞感。它体现了我与我的一种内在关系,向我揭示了我是怎样的一个存在。据此,萨特提出了羞耻产生应具备的三个条件:即我、我的现实存在、他人的在场。人们都是在与他人的相互关系中认识自己的,即是在他人的注视中,体验到他人和自我的存在,进而为我的表现感到羞耻。他说:“羞耻是对我原始堕落的体验,不是由于我犯下了这样那样的错误,而只是由于‘我’落入了世界,没于事物之中,并且由于我需要他人为中介以便是我所是的东西。”注225“正是羞耻和骄傲向我揭示了他人的注视和这注视终端的我本身,使我有了生命。……羞耻是对自我的羞耻,它承认我就是别人注意和判断着的那个对象。我只能因为我的自由脱离了我以便变成给定的对象而对我的自由感到羞耻。”注226而“我通过我的经验经常追求的,是他人的感觉,他人的观念,他人的意愿,他人的个性。……他人不仅是我看得见的人,而且也是看得见我的人”注227

对于萨特的上述羞感思想,德国思想家舍勒提出了自己的不同意见。舍勒认为,我们只有把视线投向对象以及对象本身的意义或价值,我们才能窥见羞感产生的真正原因。这是因为,“害羞”这种情感体验,始终是与某个事实相关,人们只是为某件事或某种行为害羞,羞与行为主体的“我”之状态无必然联系。注228为了说明他的这一观点,舍勒举了这样几个常见于我们日常生活的事例,他说:“‘知道被人注视’本身还不一定引起羞感。以一个很怕羞的女人为例,假设她作为模特儿在画家眼前,或作为病人在医生面前,甚至入浴时在仆人面前出现,她几乎不会感到害羞,正如她在面对情人忘我地注视她一样——尽管出于完全不同的理由。只要她觉得自己‘被交给’画家,作为审美现象的场景和具有艺术价值的景物,就不会发生那种回转;或者她知道自己被作为‘病例’交给医生,作为‘女主人’交给仆人,情况亦然。”注229如果画家、医生和仆人的精神意向转移到这个女人的身体上而且女人可以感觉到,那么模特、病人、女主人的感觉就会立即消失,这个女人便会立刻产生剧烈的羞感反应。“譬如某人讲述一个不太正经的故事,在男人之中,它根本不会使我害羞,但是如果有一位年轻姑娘在场则相反。”注230而且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不仅会产生面对自己而羞的体验,有时还会替他人害羞。因此,舍勒认为,他者在场和他者注视并不是羞感产生的充分必要条件,只有注视者与被注视者的精神意向发生冲突时,羞感才会出现。羞感是一种“回转自我”的感觉,“回转自我”是羞感产生的原动力。应该指出,舍勒这里所说的所谓“回转自我”的自我意识还仅仅停留在感性层面,没有上升到人对象化自我过程中应该达到的对自我本质的认识层面。

从萨特与舍勒的上述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羞感的出现不是羞感本身的萌动,也不是受到羞感的侵袭或触动而产生的。羞耻本身不是一种抽象的形式。它一定与某个事实或某个行为相关,是某种事实或某种行为导致了害羞感觉的产生。简而言之,羞是行为主体的感官体验与理性认识有机结合的结果。

(四)德国思想家马克斯·舍勒的羞感思想

德国思想家舍勒在其著作《论害羞与羞感》中对羞感问题进行了专门研究,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思想和主张。

首先,羞感是人类“灵魂的罩衣”。舍勒认为,羞感有两种基本形式,即身体羞感和灵魂羞感。身体羞感普遍地存在于人的身上,灵魂羞感则不是人的普遍属性,也不会出现在个体发展和民族发展的每个阶段。但两种形式的羞感都具有“自保”功能。一方面抑制低级本能的欲望、诱惑,使人免于沉沦;另一方面保护较高级的具有普遍意义的追求,使其免受亵渎。因此,舍勒认为,羞感是人类灵魂的“天然罩衣”,它像“一种灵敏的氛围——不可伤害的屏障,像界限一样围绕着人的身体”注231。相比较而言,舍勒更加重视灵魂羞感,他认为,一个失却灵魂羞感的人,一定是一个不懂得呵护生命尊严的人;而一个缺乏灵魂羞感的民族,必然会走向堕落。

其次,羞感产生于人类的冲突经历。舍勒认为,羞感不是纯粹的社会性感觉,也不是纯粹的性感觉。人可以在他人面前害羞,也存在面对自己的羞涩,因此,羞感也是自我感觉的一种形式。在舍勒看来,人类的羞感一般存在于人的两种冲突经历:一是当人们意识到他人的精神意向和自己预期的精神意向发生冲突时,羞感就会产生。从这个意义上说,羞感是个体回返自身或曰反观自我的感觉,是行为主体一种对自身或自我价值的保护感。二是行为主体的活动的本真意义与其现实的存在方式发生冲突时,羞感也会发生。舍勒认为,在这种冲突经历中,人会产生着一种“堕落”观念。《旧约》神话中记载:当亚当、夏娃偷食了禁果后,“他们二人的眼睛就明亮了,才知道自己是赤身裸体,便拿无花果树的叶子,为自己编作裙子”注232。舍勒认为,《旧约》神话中关于羞感起源的观点与他的观点不谋而合。事实上,在人的精神与身体需求之间,存在着某种天然的不平衡,也正是这种不平衡构成了羞感产生的基本条件。显然,在舍勒看来,羞感是人类高等意识等级与低等意识等级之间冲突的产物;或者说,它是人类高级的应然价值和较低的实然价值之间冲突的结果。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认为,羞感的产生意味着人类具有一种认识自我应然存在意义、实然存在方式以及两者之间差距的能力。

再次,羞感是人所特有的能力。舍勒认为,羞感的产生必须具备两个基本要素:肉体和精神。肉体是羞感产生的物质前提,人因肉体而必然处于害羞的境地,因精神而可能产生害羞的感觉,因为,唯有精神才能使人自己在自己心中的上帝面前害羞。而且,只有人能够在内心深处感知自己是介于两种存在秩序(上帝与动物)和本质秩序(身体与精神或曰“灵”与“肉”)之间的一道桥梁、一种过渡。神没有肉体,动物没有精神,只有人是肉体与精神的统一体。因此,神和动物都不会害羞。人类在世界生物的宏伟的梯形建构中的独特地位和位置,通过羞感被鲜明地体现出来。

最后,羞感通过克制人的本能冲动,造就了高贵的人。舍勒认为,给予人所特有的能力——羞感以高度评价,使其得到保护,不受伤害,具有重要意义。舍勒指出,女人的羞怯和贞节会赢得诗人的赞誉,骑士般日耳曼英雄身上散发出来的纯真羞涩也会令人感动。从这个意义上说,羞感是人类保护自身高贵生命的表现。一个种族或个体的血统关系越高贵,其羞感体验就越强烈、越纯真。纵观人类历史的长河,我们不难发现,当某个民族或种族在某个历史时期出现了明显的羞感淡薄或衰退现象时,这种现象决不像某些人们断言的那样,是一种高级的或文化上升发展的结果;相反,它是一个民族或种族退化的确凿心灵标志。这是因为,羞感的损失或弱化,意味着人类不再受羞感限制的本能会愈益无节制地实现自我满足,出于功利主义的选择会代替爱的选择。因此,真正优秀的文化不应使羞感减轻,而应随着时间的推移、文明的进步,使其不断得到强化。

(五)奥地利精神分析学家弗洛伊德的羞耻思想

奥地利精神分析学派创始人弗洛伊德认为,从精神分析学的层面看,羞耻感就是内疚感,两者没有严格的区分。所谓羞耻感或曰内疚感,就是一种基于对权威力量的恐惧而产生的焦虑情绪。这种焦虑性情绪一般源于两方面的原因:一是对外界权威的恐惧;二是对超我权威的恐惧。

首先,羞耻感是人们基于对外界权威的恐惧而产生的一种社会性焦虑。弗洛伊德认为,并不是人们做了坏事,感觉到自己犯了罪才产生羞耻这种焦虑性情绪。一个人即使没干坏事,而仅仅是产生了做坏事的念头,也会产生罪恶感。即使这种“坏事”不会给自己带来损失或伤害,而且其结果有时可能恰恰是自己所期望的、且能带来快乐的东西,人们也会因罪恶感的驱使而放弃邪恶。这是因为,人们同时又能够预测到这种“坏事”会被作为一种不该干的事情而遭到指责。因此,弗洛伊德认为,促使人们放弃邪恶或邪恶动机的不在行为主体自身,而是一个强有力的外在权威,他把这种权威称为害怕失去爱。倘若一个人失去了他所依赖的人的爱,他将丧失对危险的防御,而且可能遭到权威人物惩罚。弗洛伊德将由于害怕失去爱而不干坏事的良心称为“坏良心”,它属于良心发展的第一阶段,反映了一种社会性焦虑。

其次,羞耻感也是人们基于对超我权威的恐惧而产生的焦虑性情绪。弗洛伊德将个体的心理结构划分为三个层次:即本我、自我和超我。他说:“鉴于自我主要是外部世界的代表,是现实的代表,而超我则和它形成对照,是内部世界的代表,是本我的代表。自我与理想之间的冲突……将最终反映现实的东西和心理的东西之间、外部世界和内部世界之间的这种对立。”注233在弗洛伊德看来,超我是道德规范、社会情感在个体精神世界的内化,它“保持着父亲的性格”注234,“随着儿童的长大,父亲的作用就由教师或其他权威人士继续承担下去;他们把指令权和禁律权都交给了自我理想,并且继续以良心的形式行使道德的稽查作用。在良心的要求和自我的实际表现之间的紧张是作为一种罪疚感被经验到的”注235。可见,弗洛伊德所说的本我是最原始的、潜意识的、非理性的心理结构,充满着本能和欲望的强烈冲动,受快乐原则的支配,一味追求满足。自我是受知觉系统影响,经过修改的来自本我的部分。它代表理智和常识,按照现实原则来行事。超我则是人格中高级的、道德的、超自我的心理结构。它以道德良心、自我理想等至善原则来规范自我。它是通过行为主体的道德良心、道德理想的方式支配着“自我”。在现实生活中,一旦行为主体作为现实代表的“自我”的思想和行为违背了其内化、认同的道德原则或道德义务规范时,就会引发行为主体的良心不安,这种不安一方面可能来自于行为主体因惧怕社会舆论或担心自己蒙羞,另一方面则可能来自于个体自身超我的谴责而产生内疚感。因此,弗洛伊德认为,内疚感是严厉的超我和附属的自我之间的紧张,它是作为一种惩罚需要表现出来的。只有当个体人格结构中牢固地形成了超我,并且由超我把那些外界权威内化之后,真正的良心才能出现。这是良心发展的第二阶段。在此阶段,行为主体对自身不良行为的克制不是迫于外界强有力的权威的压力,而是源于内心超我发出的道德命令。弗洛伊德认为,这对于人而言,超我的存在是很不幸的。因为它给人们带来的内疚羞耻感会导致人内心世界的永久紧张。同时,这也意味着,人类为了达到社会文明和进步正在付出巨大的代价,即每个人因增强了内疚感而丧失了幸福感。

从上述不同学派关于羞耻感产生原因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虽然他们采用的论证、分析方法不同,但他们的观点是有相通之处的。无论是从弗洛伊德的“超我的恐惧”,萨特的“欠缺”,还是从舍勒的“回转自我”、“实然”与“应然”的冲突的观点中,我们都可以看到这样的观点,即他们都承认羞耻感是个体自我意识的情绪反映。

四、日本传统荣辱思想

20世纪40年代,美国文化人类学家本尼迪克特在其著作《菊与刀》中曾经提出:“耻感在日本伦理中权威的地位与西方伦理中的‘纯洁良心’、‘笃信上帝’和‘回避罪恶’的地位相等。”注236因此,梳理、分析日本耻感思想主要内容、特点及其价值,对于荣辱观研究,是非常必要的。

(一)日本耻感思想的主要特点

日本学者中村雄二郎认为,日本耻感文化与西欧的罪感文化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日本耻感文化的最大的特点在于日本人很在意世人对于自身行为的看法;二是日本耻感文化的基础是羞耻感;三是日本耻感文化中的最高德行是“知耻”,只有知耻的人才是德行高尚的人。注237依据中村雄二郎的观点,对照中国传统耻感文化的内容与特点,我们把日本耻感文化的主要特点概括为如下方面:

第一,对耻的原初体验不同。日本最早的史书《古世纪》中记载:伊耶那岐与伊耶那美使天地从混沌中分离出来后,结合并孕育了日本的国土。伊耶那美不幸因难产而死去,深爱妻子的伊耶那岐追到黄泉之国,想带回妻子。当他按捺不住思念之情、违反约定偷看了伊耶那美的面容,面目狰狞的女神却恼羞成怒地大喊道:“你让我受了耻辱!”并拔腿向受惊逃跑的丈夫追去。在这段神话故事里,描述了一个十分有趣的细节,即伊耶那美的怒吼。女神并没有将伊耶那岐触犯禁忌、违反约定的行为视为不可原谅的罪行,而是强调因被窥视而遭受了耻辱。这与《圣经》中亚当、夏娃因偷食禁果违反了与上帝的约定而被问罪的情节形成了鲜明的对比。显然,日本民族对耻感的原始体验与基督教中描述的耻感原始体验存在着明显差异。前者是一种因耻而罪,耻感先于罪感;后者则是因罪而耻,耻包含在罪中,耻从属于罪。

第二,缺乏恒定的是非善恶标准。日本学者津田左右吉认为,在日本文化中,顺应社会秩序、服从社会权威就被认为是善,而反抗者则被称为恶。善恶两面的识别是非常简单而明快的。因此,善人并非是指那些理想崇高、为了改善人类生活不断努力的人,而只是指那些拘泥于琐碎世风的所谓义理者;与此相应,恶人也只是代表其反面的,违背义理而想逞私欲的人。真正诅咒人生本身、以行恶为乐、具有恶魔性质的罪恶性格在日本文化中是不存在的。注238自古以来,在日本民族传统思想中善与恶不是截然对立的。在日本人的道德意识中,是非原则、善恶标准是十分模糊的。例如,在传统日本人看来,“持久不变的目标是名誉”。为了名誉,他们可以不顾事实,不分善恶;他们可以为了名誉而复仇,为了名誉而自杀,所有这些都被视为一种美德。日本学者高桥敷说:日本人“为了追求荣誉,人类的幸福可以忘记,即使有时要受阴谋诡计的折磨,有时被迫卑屈地淹没人性,也要抢先立功,等到什么时候俯视周围的民众,含泪叙说怀旧的劳苦,这就是比生命还要宝贵的日本传统美德”注239。日本人的这种视名誉为生命,名誉高于正义,重于责任,重于情操的名誉观,较中国传统儒家所致力实现的对内在心性的主动塑造和追求重于对外在规范的遵循和顺应的精神境界相去甚远。由于缺乏恒定的是非标准,日本人能够在没有精神痛苦的情况下从一种行为方式转向另一种行为方式。如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日本人对战败结果的坦然接受和对美国占领军的友好配合与其在战争中表现出的顽抗、凶猛、极端形成了巨大的反差。

第三,注重“耻”的他律性。本尼迪克特在《菊与刀》认为,“别人的评价”是“日本人人格塑造的主要动力”。日本人眼中的人生存在价值完全依赖他人对自己的承认,他们十分注重个体在社会中的位置和被群体的认可程度。日本学者中曾干枝认为,日本人更重视场所,他们在自己的生存场所充分意识到纵式关系和等级序列的作用。这种强烈的场所意识以及对场所约束作用的畏惧,使日本文化极端重视社会规范、集团规约的建立,如给人们的行为规范、姿态仪容等礼文都作出细节规定,并对集体成员遵守和执行情况施行严格监督。这种文化特征造就了日本人对外在名誉、尊严执著追求和极度尊崇的性格。本尼迪克特在研究日本文化的过程中还发现,在日本耻感文化中,一个人只有受到公开的耻笑、排斥,才会感到羞耻。也就是说,对于日本人而言,他人在场,至少觉得会被他人知道是耻感产生的必要条件。倘若某件耻辱之事不会为人所知,不良行为不会暴露,那么自己就不会觉得羞耻,自己也不必惧怕,更不用忏悔。他们认为,有错误的人即便是当众认错或忏悔也不会感到解脱,只是自寻烦恼。可见,日本耻感文化与中国传统耻感文化、西方罪感文化传统是有明显差异的。

第四,关注“耻”的伦理意义。我们知道,西方罪感文化背景下人们的良心根源于人与神、人与宗教的关系,日本耻感文化中人们的良心却根源于人与人的关系,这使得日本文化十分重视等级身份的维持而具有明显的等级特征。在日本文化中,等级制度具有合理、合法的地位。日本人“在家庭以及人际关系中,年龄、辈分、性别、阶级决定着适当的行为。在政治、宗教、军队、产业等各个领域中,都有十分周到的等级划分,无论是上层还是下层,一逾越其特权范围,必将受惩罚。只要‘各得其所,各安其分’得以维持,日本人就会毫无不满地生活下去。他们就感到安全”注240。在各自不同的等级秩序的框架中,日本人都强调处理好人际关系,保持社会、组织的稳定有序。因此,他人、组织、社会对自己的看法与评价成为日本人关心的首要问题。迎合世人的“期望”,避免让世人“失望”,成为日本人的基本人生信条和生活准则。他们认为,只有坚持这样生活信条的人,才是“惜名知耻”的高尚的人,才可能为自己的家庭、家乡和国家争得荣耀。

(二)日本耻感思想的价值

日本的耻感文化虽然有其自身不可避免的局限性,但它对日本经济社会的发展所产生的积极作用是不容忽视的。

首先,“嘲讽式”的知耻教育培育了日本民族的知耻品格。日本家庭在对幼儿的培养和教育过程中,潜移默化地渗透着一种“嘲讽式”知耻教育。例如,在幼儿需要断奶时,母亲们都会用嘲弄的语气对幼儿说:“如果要吃奶,那就还只是个小娃娃。”或者说:“瞧!那小孩在笑话你哩!你已经当哥哥了还要吃奶。”当男孩哭鼻子时,母亲就会说“你又不是个女孩子”、“要知道你是个男孩子”。当孩子做了坏事后,母亲总是伤心地说:“我盼望你成长为出色的人,小时候我是怎样花费心血培养你的,你是不知道的。你竟然出那样的事情,妈妈比任何人都感到难过和伤心。”注241高年级的孩子有时还会被迫关在家里“谨慎”,即“悔过”。从孩子能听懂说话起,父母就事事处处使用这些类似嘲讽、讥笑的办法敦促孩子各方面的成长和进步。这种特殊的知耻教育方式,让受教育者在幼儿时代就在的心灵深处埋下了“知耻”的种子,在幼年时期就培养起强烈的自我否定感、羞耻感,也逐步地培育出一种对于违规行为的特殊罪恶感,从而奠定了日本人对耻辱感的极度敏感性的性格基础。

其次,促使日本不甘受辱的民族心理的形成,这种心理也成为日本经济社会迅速发展的强大精神支撑。从一定意义上说,日本耻感文化是对传统儒家“知耻近乎勇”思想的最好诠释者和践行者。在日本耻感文化中最为鲜明的行为倾向是崇拜强者;面对强于自己的人,日本民族可以将耻辱转化成为一种奋进动力,他们能够从屈辱中寻找到差距,能够迅速放下“尊严”,认真向施辱者学习,直到自己强大得可以超过对手。例如,公元663年,日本与中国为争夺朝鲜半岛发生了白江口之战。战败后的日本认识到中国唐朝的先进和强大,转而将失败的耻辱化为学习中国的巨大热情,他们学习唐代法律制度,全盘吸收中国唐朝文化,大大巩固了日本大化革新的成果,促进日本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1853年,美国海军舰队用火炮轰开了日本禁闭了200多年的锁国之门,迫使日本签订了一系列不平等的通商条约。日本朝野视之为奇耻大辱,但日本民族却采用日本人所特有的雪耻方式,即实行全盘西化的政治改革——明治维新。1945年,战败后的日本被美军占领,日本没有发生美国政治家所担心的街道巷战、山区丛林战。从天皇到百姓都积极配合盟军占领,配合盟军在日本实施各项民主政治改革,建立了一个民主体制框架下的新日本,并在美国先进的科学技术、文化、资金的大力扶持和帮助下,逐步实现战后日本经济的崛起、繁荣。耻感文化造就了日本民族勤奋、勇敢、自强、不甘受辱的特殊民族性格,也成就了日本人谦虚的学习态度和积极吸收世界先进文化科技的决心,使其赢得了20世纪中后期国民经济的迅猛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