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社会公正的制度史考察
罗尔斯曾指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 [41]他接着又说:“允许我们默认一种有错误的理论的唯一前提是尚无一种较好的理论,同样,使我们忍受一种不正义只能是在需要用它来避免另一种更大的不正义的情况下才有可能。” [42]确实如此,尽管人们有时候也使用公正或正义来评价一些人或集团的行为,比如把战争分为正义的和非正义的,说一个人办事比较公平、公道而另一些人不公平、不公道,但真正说来,公正更多的还是与一定制度相联系。一方面,制度作为制度,本质功能就是为人们的行为划定一定的界限,提供一定的规矩或规范,尤其是为处理人与人的关系的行为提供规范,所以,这些制度必须自身是公正的,否则,它就难以得到人们的认同和遵从,不仅不能调节人们之间的矛盾冲突,甚至还会产生和加剧一些冲突。正因此,另一方面,人们对于制度,首先也就是问它是不是公正的,用公正这个尺度来对它进行评价。得到了否定的评价,即人们认为是不公正的,也就是不合理的,就需要改造或废除。从理论的角度说,不公正的制度就不能作为制度,不能作为人们行为的规矩,也不能作为合适的判定一定行为是非对错的评价标准。在这个意义上,凡是存在过的制度,之所以能够存在并发生作用,总是因为它还有公正的一面。即使它的内容不太公正,也不可能很不公正或完全不公正——如果那样,那它就不可能存在,也不可能发生作用——但作为统一的尺度用于各个当事人,就形式说也算是公正的。
社会制度概念是对各种具体的社会制度的总称,这些具体的社会制度分属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从大的方面说,有经济制度、政治制度、社会组织制度、教育制度、文化管理制度、医疗卫生制度等,其中又有基本制度和非基本制度,成文的正式制度和非正式辅助性的制度,有全国性的统一的制度和地方性的局部性行业性的制度,它们构成了一个复杂的制度系统,各种制度之间也形成了纵横交错的复杂关系。因此,在评价制度是不是公正时,既可以以一个具体的制度为对象来进行,这是人们在经验中经常做的,但更需要参照着整个制度系统,否则就可能犯片面性的错误。哲学家们讨论公正和正义,往往从务虚的形上的角度专注于制定制度的基本原则,这当然也是需要的,但如果只停留在原则层面,就很容易抽象化,而且确实也容易犯哈耶克所批评的“拟人化”的错误,似乎这些制度是哪一个人按照一定原则设计制定出来的。实际的情况根本不是这样。一定制度的产生或改革,往往是多种社会力量博弈的结果。而哪一种社会力量成为当时的主导性或强势力量,本身就是社会的经济运动和社会关系运动的产物,即使社会的统治集团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和意愿确立一些制度,改革一些制度,但若是所确立的这些制度不符合社会发展的实际要求,得不到人们比较广泛的认同,那也肯定是短命的。
历史的经验明确昭示,各种社会制度,既存在着相对稳定的一面,又都在不断变化着,有沿有革,有兴有替,无论是基于自发的形成还是自觉的设计,也无论是点滴的改良还是系统整体性的变迁,都表现出一个辩证的发展过程。制度的变迁源于现实生活的变动,由这种变动导致的与既有的旧制度之间的紧张和矛盾,也即需要解决的社会问题,构成了制度变迁的直接原因。制度变迁也是人的发展的内在要求。一种制度的执行不是为人们提供了便利,而是制造出许多人为的麻烦,或者说它提供的便利小于它造成的麻烦,不仅没有很好地解决问题,还引起了许多问题,从而引起了人们普遍的反对时,反对的普遍理由就是认为它不公正、不合理,于是违反和反抗制度的行为就会大范围地发生,制度的权威性也就大大下降,甚至消失殆尽。到了这个时候,势必产生对新制度的要求,新制度代替旧制度也就是必然的了。同时也要看到,制度的变迁既显示着现实生活的这种变动,还是现实生活变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从社会秩序方面表现出来的变动。社会制度的这种历史性的变动,既体现了人们的社会公正观念的作用和变动,也体现了实际的人际关系的变动,表现了社会公正是一个历史的范畴,也只有用历史的观点才能对之形成合理的理解。限于本书的目的要求,我们这里只能就一些最基本制度的变迁做一点历史的考察,以说明社会公正的历史性。
社会基本经济制度的历史演变。不同的民族国家,由于特殊的自然地理环境、人口规模、文化传统等条件的作用,其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的方式也有着自己的特殊性,由此也规定了其基本经济制度的特殊性。但相对于其政治和文化方面来说,由于经济活动与人本身的生存需要直接关联,它不仅在全部社会生活中处于一种基础的地位,而且不同民族国家之间的共同性一面也要更加突出一些、明显一些。社会经济制度最根本的是财产的占有和分配制度,它们规定了人们的不同经济地位和利益要求,而它们又直接受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制约。道理很简单,因为财富的占有和分配都是建立在已经创造和生产出来的财富的基础上的,生产力越是低下,社会生产出来的财富总量越是不足,人们对财富的争夺就越是激烈。在奴隶社会,奴隶主不仅占有生产资料,而且占有奴隶,奴隶只是一种会说话的工具,如同骡马、牛羊一样是主人的一种财产。相应地,奴隶劳动的所有成果也都归奴隶主所有,奴隶可以被主人随意打杀或买卖,他只有效忠主人、供主人驱使的义务而没有任何的自由和权利。奴隶制是一种最残酷、最不人道的制度,但它不仅有着历史的必然性,也包含着历史的进步性和合理性,它不过是社会分工的一种最简单、最粗陋的历史形式,所以当时的许多人,主要是自由民和思想家们都认为这种奴隶制是公正的,甚至那些奴隶,他们要怨也只是怨自己的命不好,命该做奴隶,而不是抱怨制度的不公正。
随着工具的革新和生产力的发展,奴隶制度下劳动的低效率与生产发展的要求之间产生了巨大的矛盾,奴隶的反抗如逃亡、暴动、怠工、破坏农具等造成了社会秩序的混乱,造成了许多社会问题。正是在这种条件下,才产生了批判奴隶制是不公正的思想,产生了维护这种制度还是反对这种制度的斗争。新兴地主阶级是这场斗争中的积极力量,最后用封建土地制度代替了奴隶制度,实现了经济制度方面的一次重要历史变迁。在封建社会,家庭式农业生产是主要的生产方式,土地是主要的生产资料,地主阶级通过对土地的占有,在社会财富分配方面获得较大的份额。在自耕农那里,占有与分配是直接统一的,无地或少地的农夫从地主那里租种土地交付一定的地租或劳役,也不认为这有什么不公正,最多也只是丰年或歉收时在地租多少问题上发生争执,但这基本不涉及制度问题而是具体的操作性问题。而且,一些精明的农户经过自己的辛勤经营和竭力节俭,可以使自己成为地主,一些地主由于子孙不孝吃喝嫖赌也会沦为穷人。这种“轮流”更是减弱了制度的压力,比较容易引起问题和不满,以中国为例,一是国家赋税太重而几乎完全没有提供什么社会经济保障,二是土地兼并造成大量失地的流民。许多王朝都是因此而导致大规模的起义或暴动而垮台的,继起的王朝通过重新分配土地,减租薄役而开始新的轮回。大致说来,这种经济制度之所以能够长期存在,就是因为在观念上它还是被认为是合理的、公正的。所以,即使改了朝换了代,李家的天下变成了赵家的天下,经济制度还基本是旧制度的沿袭。
在西方,从商业贸易和商品生产中产生了资本主义,商品交换要求将一切都作为商品参与到自由贸易和流通的过程中来,要求有全国统一的贸易市场,这就与封建的土地制度、领主制度发生了尖锐的冲突。在商品经济日益发展的背景下,自由、平等成为普遍的要求,也成为资产阶级和第三等级反对封建贵族专制制度的旗帜。在资本主义社会,资本家占有主要的生产资料,货币成为各种财富的一般代表和共同符码,各种财富的分配基本都以货币的形式进行,市场上的等价交换成为资源配置的主要手段和机制,成为一种客观的、无情的、无人身的理性原则。在这种经济制度下,个人确实获得了极大的自由和平等的权利,而且,从形式上说,这是一种平等的自由和自由的平等,因而也是最典型的形式上的自由和平等。确如哈耶克所说的那样,私有财产是自由的基础,谁的财产多,谁的自由就多,谁的基本权利就能得到较充分的实现,而对于那些没有财产的人来说,自由、平等这些基本人权就都是一些奢侈品,保护私有财产也就是一句空话。无论那些资本主义的辩护士们把自由平等这样的口号喊得多么响亮,从抽象的自由平等人权出发论证资本主义社会是最公正的理论是多么迷人,谁也无法否认这样的现实,即资本逻辑是全部社会生活的核心的总体性逻辑,资本控制着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的整个过程,资本制度造成了迄今为止人类最有效率的经济活动方式,但也造成了人类迄今为止最大的灾难——两次世界大战。这个制度绝不是一种理想的制度,扬弃人的异化只有建立在扬弃资本制度的前提下才是可能的。
社会基本政治制度的历史进化。如果说,经济制度主要解决的是社会的经济财富的分配问题,那么政治制度主要解决的就是权利与权力的关系问题,以及各种社会公共权力的分配问题。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是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上的上层建筑,这不仅是说各种政治斗争包括战争都是围绕着一定的经济利益旋转的,而且意味着一定社会的经济结构和经济发展水平规定着政治结构的基本框架和发展完善的基本限度。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总是政治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政治上的不同集团及其政治主张总是与它们所代表的一定经济利益集团有着密切的联系。所以,任何重要的政治制度的确立,都不能简单地看作是统治者少数人意志的表现,而是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统治阶级中执政的阶层与在野的阶层、执政阶层中各个政治集团与派别经过一定的斗争而产生的结果,至于意识形态领域的不同理论派别的对立和斗争,不过是这些现实斗争在观念上的折射。相对于经济制度,政治制度表现出更为明显的人为构建和选择的特征,对先前的政治历史传统有着很强的继承性,其沿革过程有着更为突出的“路径依赖”效应,因此,在大致相同或相近的经济发展水平上,可能出现形态差异较大的不同的政治制度。比如,在中国,从夏商到西周,是谓奴隶制时代,天子将土地和奴隶分封给诸侯,诸侯形成了各个“王国”,下有大夫,其封邑即为“家”。诸侯拱卫天子,遵从天子制定的各种礼仪制度,所谓“礼乐征伐自天子出”。从天子朝廷到诸侯王国,基本都实行权力世袭的政治制度。到春秋战国时代,诸侯代表的地方势力坐大,开始自制礼仪,擅自进行征伐,这便是孔子感叹的“礼崩乐坏”时期。实际上这也是各个诸侯王国为了自强而纷纷进行自主“变法”的时期。秦始皇统一天下后,政治制度方面的最大变革是以郡县制代替了分封制,确立了中央集权制度。自秦以降,经汉、晋、隋、唐,郡县制为主,也存在零星的分封制,而凡地方叛乱多由分封引起,以晋八王之乱为最。至宋,刻意加强中央集权,此后即少有分封出现。各个郡县长官都由中央来任命和撤换,中央权力又集中在皇帝手里,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都不过是皇帝的奴才而已。在公共权力的金字塔结构中,皇帝权力最高也最大,而且是一种不受任何限制和监督却又能影响决定任何其他权力的绝对权力,即使贵为宰相,皇帝一句话就可以予以罢免甚至处死。中国土地辽阔,人口众多,历来行政安全方面的最大问题,便是地方势力坐大进而割据而导致的全国性动乱。中国历来崇尚的不是理论论证而是历史经验,在具体的政治制度方面,虽屡有沿革,然基本格局未变,“百代皆行秦政制”,其中维护行政是最基本的原因。但最后的王朝,仍是在武昌起义代表各省的各路督抚纷纷宣告脱离清廷的情况下覆灭的。中国长达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家天下的理念保持了国家政权的合法性,政治方面居于中心的是各种权力的安排问题,几乎不存在人民的权利与政府权力的关系问题,老百姓有的只有义务而没有任何权利可言,正如黑格尔所说过的那样,这里的平等以一种特别的形式来表现,所有人在皇帝面前都是平等的,都是一个零。只是到了近代特别是五四之后,民权和民主化的呼声才成为时代声部中的主旋律,成为政治制度合法性的重要依据。
在西方,由于其特殊的政治生态,从未形成如同中国那样的大一统的国家,在如同中国春秋战国时期众多国家的竞争中,出现了包括贵族政体、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多样的政治制度形式,经过中世纪的黑暗时代,率先进入现代时期。在古希腊的各个城邦中,雅典发展出了比较典型的民主政治。最初的雅典跟其他城邦一样,实行君主制。公元前683年废除了王君,君主政治让位于由9个执政官主持的寡头政治。公元前594年执政的梭伦开始了一系列的改革,为新政治制度的确立奠定了基础。他宣布了“解负令”,废除了一切债务,把债务人抵押出去的土地无偿地归还给原主。他取消了贵族原来拥有的特权,重新以财产的多少把人民划分为四个等级,四个等级分别享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他首创了以最贫穷的第四等级为多数的公民大会,并使之拥有城邦的最高权力。梭伦改革的结果是雅典走上了民主政治的道路。到公元前5世纪的伯利克里时代,雅典的民主政治达到了极盛时期。城邦虽然有执政官,但是,实行“主权在民”和“直接民主”的原则。当时,由全体公民出席的公民大会每月举行2~4次,决定城邦的一切重大事项。执政官和各级官员都必须服从公民大会。雅典城邦的民主政治是建立在奴隶制基础上的,真正拥有公民权的只是小部分的自由民,但这种政治形式确立了一种楷模,成为一种重要的政治资源,对后世产生了巨大影响。
现代的西方各国基本都是通过君主专制的形式结束中世纪的分裂,完成国家统一的,从君主专制国家过渡到现代资产阶级国家,最早是从英国开始的,议会制度、内阁制度、两党制度、文官制度等几乎都源于英国。可以这样理解,这种过渡是一个把集中在专制君主手中的所有政治权利分别转移到一些专门的机构中去并予以制度化的过程。英国议会是由封建大会议演变而来的。12世纪后期,专制君权下的大会议已经可以自由地讨论国王提交的任何重大政治问题、部分地修改法律、充当国家最高法庭,从而拥有了未来议会的某些权力。13世纪上半叶,大会议进一步成为大贵族跟王权进行合法斗争的舞台。1215年6月,《大宪章》宣告了“王权有限,法律至上”的宪法原则,成为人民防止王权膨胀威胁民权的武器。14世纪初,平民代表最终成为议会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从而为以后的分出上院(贵族院)和下院(平民院)准备了条件。15世纪后期,国王和议会两个政治权利实体由相互分离、相互对抗转变为相互利用、相互合作。此后,英国由国王、上院、下院三部分组成的政治体制,既能保留君主制、贵族寡头制和民主制的长处,又避免了三者的弊端,因此,比起大陆国家的绝对专制君主制来,英国实行的是有限的专制君主制。 [43]从英国议会制的演变历史可见,其政治制度的演变,是王权在不断地让步于人民、人民权利不断壮大的过程,是民主化逐渐代替专制化的过程。
英国是资本主义最早发展的国家,西方政治制度大体上是以英国代议民主制为代表的。代议民主制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比起古代希腊城邦的直接民主制来,代议民主制是人口规模扩大后进行国家事务管理的有效形式,现代民主国家大都是采用这种形式。其特点是,通过选举产生议会,议会是立法机构,产生的宪法具有最高权威,整个国家权力的组织原则、各级权力权限范围、期限都由宪法予以规定,政府向议会负责,实行三权分立,立法权优先,相互监督和制约,从而避免了政治专制时代最高权力更迭时很容易出现的混乱局面。
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得资产阶级成为经济上最有实力的阶级,对一切不利于市场经济发展的障碍提出了改革的要求。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成功,资产阶级成为统治阶级,它通过宪法的形式,普遍确认了“人民主权”、“天赋人权”、“权力分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等基本原则,并在资产阶级根本利益所能允许的范围内,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从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1689年的“权利法案”到1776年的“独立宣言”、1789年的美国宪法和1789年的法国“人权宣言”、1791年的法国宪法,其基本原则都是一样的。通过这些原则,西方国家普遍实现了从人治社会向法治社会的转变,废除了各种封建特权,确立了民主政治的基本格局,用马克思的话说,实现了人的“政治解放”。这是历史发展的一次巨大飞跃,也是人的发展的一次巨大飞跃。
文化教育制度的历史发展。在整个社会有机体的演化过程中,文化作为一种观念性因素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而教育作为社会有机体的一种遗传机制,更是文化传承的重要手段。因此,文化和教育制度也是社会的一种重要制度,文化教育的权利是人们的一项重要的基本权利。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由于生产力的低下,社会能够负担的从事精神生产的力量有限,读书识字受教育基本上都是有钱人家子弟的专利,绝大部分人基本上是文盲。从文化教育的制度方面看,在奴隶社会“学在官府”,官学是政治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在中国,孔子开私学之先河,由此出现了私学与官学同时发展的局面,春秋战国时期的百家争鸣,在很大程度上是与私学的发展联系在一起的。秦统一天下之后,为巩固其专制统治,焚书坑儒,实行统一文字,为中华民族后来能一直保持统一的局面起了相当大的作用。汉武帝开始,实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文化政策,确立儒家的独尊地位。自此以降,儒家一直处于主流地位。自隋唐开始科考制度,使文化教育与官吏选拔结合在一起,儒家经典成为官僚训练的基础课程。科举制度使分散在各地的私学、私塾教育有了一个统一的标准,为全国各地的社会精英提供了一个实现自己人生抱负的机会,即使那些未能通过科考实现鲤鱼跳龙门的人士,也成为地方上的乡绅,构成封建统治的社会基础的中坚力量,可以说,科举制度对于维护中国封建超稳定结构是起了相当大的作用的。在西方,文化教育与宗教联系在一起,许多大学原来都是教会学校,神学成为学习的主要内容。由于西方国家政教之间的矛盾,以至后来的政教分离,王权与领主的分治,使得受过教育的知识分子多了一些选择的项目,不像中国的知识分子只能依靠国家政权,再加上古希腊时期形成的知识论和批判的传统,西方知识分子的求真精神和批判意识相对来说是比较突出的。进入资本主义之后,与市场经济对科技和人才的需要相适应,开设了现代的学校制度,批量化地进行各种人才的生产,带动了文化教育和科学知识的大普及。文化的发展促进了人们主体性的普遍觉醒,使得思想自由、言论自由的需求更趋突出,为社会生活的民主化、自由化提供了必要的准备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