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法制发展模式:全球化与本土化
一、法律全球化与本土化的差异性
近年来,学术界关于法律全球化与本土化的讨论越来越多,一时间走向“全球”还是回归“本土”成为判定学术倾向和划分学派的基本标准。但“本土化”究竟是“谁”在使用,以及在“何种”意义上使用,都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它实际上有两种可能的含义:(1)由一国政府及其制定法体现出的“国家化”;(2)由地方性习惯、风俗惯例体现出的民间“习惯化”。
但较为明确的一种理解是“本土化”是与现代化相对应的一个范畴及研究范式。即人们把那种以国家或国家法为中心,以建构性的、普适性的、历时性的观念看待正在进行的政府推进的法制建设的思维模式,叫做现代化范式;而把那种以多元的市民社会为中心,以保守主义为基调的进化性的、地方性(地方性知识)的、共时性的观念看待在社会生活中实际起作用的民间习惯法的思维模式,叫做本土化范式。一些学者提出,法律实质上是一种“地方性知识”,他们反对西方法治的普适性话语,反对脱离“本土”实际奢谈法律移植,强调对法律规范作用的实用化理解,强调对本土法律资源的重视和理解,而不是简单地照搬西方法治的经验。其实西方法治传统也不是“万灵药”或“百宝箱”,更不是超越国家、民族和地区语境的“世界法”(自然法)本身,它也有所不能。著名法学家波斯纳就此指出,法律并非一个自给自足的演绎体系,而是一种实践理性活动,是在现有的知识基础上对尽可能多的因素进行综合性思考基础上的判断。实践中并不具有统一的法理学,法理学可以是具有民族文化特色的,因为不同的民族会有不同的法律概念、法律制度和实践。注138
由此产生的问题有两个,一个是法律全球化与法律本土化之间的矛盾,另一个是同样作为“本土制度”的国家制定法、现代法制建设与发挥民间习惯法的作用之间的矛盾。在本书中,主要是在与全球其他国家相对应的意义上理解本土化,把具有本国特色的现代法制建设与民间传统的法律资源的发现择善而从统统纳入“本土”的范畴,一并讨论。
“法律是一种地方性知识”论点的理论支撑是知识的地方性与有限理性。即具体的、适合一个国家的法治并不是一套抽象的无背景的原则和规则,而涉及一个知识体系。一个活生生的有效运作的法律制度需要大量不断变化的具体的知识,但是正如计划不能穷尽关于一个社会中经济活动的一切信息,不能获得关于人们偏好的一切知识一样,任何法治建设的规划也不可能穷尽关于一个社会中法律活动的全部信息,无法对社会中变动不拘的现象作出有效的反应。由此决定了我们不可能仅仅依据我们心目中的理想模式或现有的理论来规划出一个能有效运作的现代法治。注139唯一的出路,则在于特定语境中的人们(如中国人)在其社会生活中,运用他们的理性,寻求能实现其利益最大化的解纷办法,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形成一套与其发展变化的社会生活相适应的规则体系。
二、法律全球化与本土化的共同性
由此分析,我们发现,单纯从字面看,“全球化”与“本土化”(Localization)似乎是一对相互矛盾的概念,因为全球化强调的是世界一体化的趋势,本土化则强调本地特色,具有某种脱离一体化的趋势。但实际上,地方化与全球化之间并非是一种完全对立的关系,二者之间甚至还具有相当的一致性。“本土化”不是搞闭关自守,也不是搞小国寡民,而是在积极适应全球化大潮的前提下,尊重自己的历史传统与现实条件,建设自己的法制体系。学者们的用意并不在于抱残守缺、回归传统,更不是一味地“以外化中”,而是主张面对当下社会转型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矛盾,如国家与社会、理想与国情、变法与守成等,更多地理解现实和善待传统,并从传统出发,发现和培育那些合乎我们自己社会经济需要的法律制度,解决我们的问题,解决当下的问题。美国印第安纳大学法学院院长阿曼教授也指出:“‘全球化’是一个复杂的、能动的法律和社会进程。它不是(至少不一定是)‘普遍一致’或‘同一性’的同义语,也未必就是指‘全世界的’。全球化进程还特别具有地方的或地区的特征。”注140因此从有利于中国法制建设发展的意义上说,全球化与本土化与其说是对立的,不如说是互补的。
应该说,全球化意味着越来越多的国际性标准、国际性规则规范为世界各国共同接纳和遵守,各国在接纳和遵守这些国际标准和国际规范时,又往往把它们与本国的传统和特征结合起来使之本土化。全球化的力量是强大的,但本土化的力量同样显得深厚。各民族、各地方、各种非国家角色的特殊性和独立性向纵深发展,地方自治、社区运动、非政府组织正成为新的政治热点。“全球化思考,本地化行动”已成为跨国公司的普遍准则。
世界经济全球化的浪潮、全球化经济的“无国界活动”和“地球村经济”的形成,首先对民族主权国家的主权及其法律体系提出了挑战。而任何一个国家、任何一个民族在全球化的过程中都应该采取相应的对策以确保其不被排挤出局,并在尽量使本国避免或减少损失的前提下,力求获得最大的民族利益。历史的事实一再表明,人类社会既有保持区域及民族特色的要求,同时也有相互交流,相互借鉴及相互融合的需要。数千年来,整个人类社会正是在这种相对独立性与交叉融合性共存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味地排斥外来因素的影响,无目的地维护所谓的自身特色是没有前途的选择。有鉴于此,至少从目前的国际社会来看,几乎所有的国家都选择了对外开放,而对外开放也并不意味着必然会失去自身特色,而是在深刻理解本国国情的基础上主动出击,将随着全球化而来的外国资本、技术、思想及其法制资源择善而从,为我所用,把握好“全球化”与“本土化”的关系和契机,并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将自己的活动空间向外延伸。只有这样,才能不被全球化浪潮所淹没,并在维持生存的基础上壮大自己。
近年来广受关注的区域一体化及其他形式的地区性合作组织的建立,从另一个侧面表明,包括发达国家在内的所有国家也都没有坐等全球化的到来,而是在全球化趋势明朗化以前就已经感受到了来自外部的压力及未来可能出现的生存危机。无论是“国际法的国内化”还是“国内法的国际化”,它们既是客观的发展趋势,又是各国主动出击、应对全球化的结果。当前,以欧盟为代表的国际联合趋势日益发展,从商业贸易到经济一体化(货币、人员、资源、技术等的一体化),从政治联邦设想、立法、司法一体化到“欧洲大厦”在21世纪地平线上的崛起,当今世界正谱写着一曲曲壮丽的联合交响乐,超国家空间(如欧盟、世界贸易组织等)的出现,已成为我们不可不接受的现实。
总而言之,经济(法律)全球化进程中的全球性与本土性是一个矛盾的统一体,是一个相反相成的过程,是一个悖论,但却是一个合理的悖论。因为它既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现实,又是一种合乎规律的发展趋势,同时又有利于人类社会的进步。我们既不能以全球化为由盲目“清除”我们的民族特色,也不能以民族传统和历史积淀为由去阻碍全球化的洪流,正确的选择应该是全球性与本土性的统一、开放性与保守性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