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研究(第三版)(上下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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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确认物权的请求权与诉讼时效

关于确认物权的请求权或者说确权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学者也存在不同的看法。赞成适用时效的理由是:在实践中发生产权争议的情况很多,如果经过很长时间仍然主张确权,损害已经形成的社会财产关系,将会损害特定第三人的信赖利益。[11]既然《物权法》没有规定不适用诉讼时效,则应该适用诉讼时效。即使返还原物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确权请求权也应当适用诉讼时效。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21条规定:“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连续使用不满二十年,或者虽满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满之前所有者曾向现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出归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土地所有权。”

反对适用诉讼时效的主要理由在于:请求确认权利在性质上不是一种私法上的请求权,所以它不应适用消灭时效[12],但可以适用取得时效。也就是说,权利人经过很长时间不主张权利,占有人就可以通过取得时效确认权利的最终归属。

笔者认为,尽管确权请求权也是一种请求权,但该请求权原则上不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主要理由是:

第一,从确权请求权的性质来看,其不同于普通的请求权,不是基于实体权利的请求权。因为作为物权请求权,必须以物权的存在为基础,它以物权的确定为基础,而确权请求权本身就是为了解决物权的存在与否而产生的,在行使之前权利并未确定。

第二,从确权请求权的内容而言,并不是保护物权的请求权,它并不是在物权遭受侵害之后寻求救济的手段,也不要求对方当事人作出一定的给付。从确认请求权的行使效果来讲,确认请求权的行使并不使一方当事人为一定行为。它只是请求机构确认物权的归属和内容的权利,在权利发生争议的情况下要求公权力介入,对当事人的权利请求国家机关作出最终的判断,这一点与一般意义上的私法上的请求权是不同的。因此,确认请求权不能像一般请求权一样适用诉讼时效。

第三,从时效的起算点上来看,即使承认确权请求权应当适用诉讼时效,也很难确定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因为产权争议是一种继续性的状态,该诉讼时效是应当从发生权利争议之时起算,还是从法院作出确权判决之日起算,对此很难确定。因为在确权之前,权利还没有确定,不能说某人的权利遭到了损害,只能在法院确定权利归属和内容之后才能开始计算。但是,如果从法院确定权利归属和内容的判决生效时起计算,《物权法》第28条已经解决了这一问题,不会产生时效的问题了。

当然,应当看到,权利人经过很长时间之后仍然行使确权请求权,确实不利于财产关系的稳定,也可能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将来有必要通过司法解释对取得时效作出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