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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一物一权原则
一物一权(Eine Sine Sache,ein Recht;one thing one right)原则,是大陆法国家物权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也可以说是大陆法系物权法的特有原则。法谚称“Duo non possunt in solido unam rem possidere”,指的是同一物上不得同时有两个所有权存在。德国学界也称之为特定化原则,即与负担行为不同,物权及其支配只能就单个的特定物为之,不能仅仅是可特定化。[1]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一物一权原则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从而使该原则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存在诸多挑战。我国《物权法》也没有明确规定一物一权原则。尽管如此,笔者认为,一物一权原则在物权法中仍然是一项重要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