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平等保护原则的适用
(一)平等保护原则在法律中的落实
关于平等保护原则如何在物权法中落实,存在不同的观点。主要具有两种途径:一是“抽象所有,一体保护”,即不区分各类权利主体,无论国家、集体和个人,统一适用一般的所有权规则[5];二是“区别所有,平等保护”,即根据所有制的类型确认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但各类所有权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国有资产不享有特权地位。[6]这两种模式都有其合理性,就最终的结果而言,都是实现了不同权利人在法律面前的平等。我国《物权法》选择了后一种模式,明确不同所有权的类型但在法律上予以平等保护。这是符合我国国情的,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保障各类权利主体的物权,也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奠定了基础。
(二)平等保护原则在物权法适用中的解释
平等保护是制订物权法的重要指导思想,也是物权法的目的之一。就物权的有关规则发生争议时,可以适用平等保护原则进行解释。例如,《物权法》第28条规定,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一旦生效,即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但如何理解政府征收令的生效,对此有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只要政府作出了征收的决定,征收令就发生效力,就要导致物权的变动。另一种观点认为,《物权法》第28条所规定的“生效”,不仅指政府作出了征收的决定,还应当包括对被征收人依法作出了补偿,且征收决定没有成为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对象。这两种观点都不无道理,但在具体解释中,就应当根据目的解释,考虑物权法的立法目的就是要贯彻平等保护原则,保护公民的财产权。从这一目的解释出发,第二种观点更有道理。因此,平等保护原则也可以成为解释物权法的重要依据。
(三)违反平等保护原则的后果
平等保护原则主要是立法和司法的指导原则,但它本身并没有为当事人确定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违反平等保护原则,与违反物权法定和公示公信原则不同,它不会对当事人行使物权和享有物权产生具体的影响。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法官的判决和裁定必须要遵循平等保护原则,对法律的解释和适用必须依循平等保护原则,裁判违反平等保护原则的,当事人可以依据法定程序寻求救济。
注释:
[1]参见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111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2]参见王兆国:《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的说明》,新华社2007年3月8日电。
[3]《宪法》第12条、第13条。
[4]参见韩大元:《由〈物权法〉的争论想到的若干宪法问题》,载《法学》,2006(3)。
[5]参见梁慧星编著:《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6]参见王利明主编:《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