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研究(第三版)(上下卷)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二、平等保护原则的价值

平等保护原则作为物权法中的首要原则,是物权法基本目的的集中体现。该原则的价值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平等保护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固有内容

平等保护原则是我国宪法所确立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固有内涵。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按照《宪法》第6条的规定,我国目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所有制形态上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因此,“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构成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正是对这种基本经济制度的充分反映和具体体现。

首先,“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基本经济制度在内容上包括了各种所有制形式之间的平等,并不意味着不同所有制之间存在高低差别。所谓“以公有制为主体”,主要是强调各种公有制对国计民生、经济安全以及政府实现宏观调控等方面的基础性作用及其对国民经济的重要影响,也是为了保证生产关系的社会主义属性。笔者认为,“主体”的本意更多的是强调公有制对经济关系的影响力和对经济生活的基础性作用。比如说,对关系到国民经济命脉的钢铁、交通、汽车、能源等大型产业实行公有制,有利于保证基本的经济制度和属性,维护国家的经济安全和实现政府的调控能力。只有保证公有制的主体性作用,才能保证社会主义方向。上述宪法规定虽然在措辞上存在着主体和非主体的差别,但只能理解为各种所有制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是有差异的,而不能理解为各种所有制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以公有制为主体并不意味着公有制处于优越的法律地位,其他所有制处于次要的法律地位。正是由于在宪法上,多种所有制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因而决定了物权法需要规定对各类所有权的平等保护原则。

其次,宪法关于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强调多种所有制的共同发展,而共同发展的基础和前提就是平等保护。一方面,按照《宪法》第6条的规定,我国目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所有制形态上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宪法》虽然规定了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但同时维护多种所有制的共同发展。根据这样一种所有制所采取的战略取向,就决定了我们不是实行私有化,而是实行多元化,鼓励和保护多种所有制的共同发展。这就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基本特点。既然要实行多种经济成分的共同发展,就要对其他经济成分给予同等保护。所以,强调《物权法》对不同所有制的平等保护,这也是对宪法同等保护各种所有制成分唯一符合逻辑的解释。没有平等保护就难以有共同发展,失去了共同发展,平等保护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应有的目的。另一方面,只有通过《物权法》规定平等保护的原则,才能巩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排除各种“左”的和右的干扰,坚定社会主义改革开放的正确方向。宪法规定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也是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发展规律的总结。实践证明,只有努力促进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才能巩固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从长远来看,《物权法》之所以要确认平等保护原则,就是要使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成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长期存在。通过平等保护,促进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才能真正发挥《物权法》在维护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方面的作用。

再次,我国宪法不仅确立了多种所有制形式,而且规定了对所有权的平等保护。宪法本身对财产的保护,就贯彻了平等原则的要求。例如,现行宪法虽然规定了“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但同时又规定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3]宪法强调对国有财产的保护,但是,宪法对各类财产规定的实际保护规则,并没有差别。尤其应当看到,对各类财产权的平等保护是国家的义务。例如,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21条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该条实际上明确了国家负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义务,国家机关在行使各自的职权过程中负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不受侵害的义务。所以,按照我国宪法学者的一致看法,从宪法本身的内涵来看,实际上也体现了平等保护的精神。[4]而《物权法》的平等原则,只不过是宪法平等原则在《物权法》中的具体表现。

平等保护与产业政策等方面的差异并不矛盾。应当承认,在我国,不同的所有制在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准入、银行贷款等方面有所区别,对不同的类型的企业,国家在税收、信贷、市场准入和用人指标等方面存在一些政策上的差异,对一些国有企业在贷款上确实存在着倾斜。对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必须确保国有经济的控制力,但这些区别与平等保护原则并不矛盾。物权法是私法,它确立的是财产的归属和利用,而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以及关于市场准入等方面的特别规定,属于公法调整的范畴,而不属于物权法的内容。事实上,各国在产业政策上针对不同的领域和不同的主体都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但这并不影响对私有财产的平等与统一的保护。另一方面,产业政策的差异主要影响的是财产的取得,而并不影响对已经取得某一财产权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平等保护,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涉及的是民事主体取得财产权之后的平等保护问题。这些差异主要体现在它们取得财产之前,在取得财产以后,法律对它们的财产当然要给予平等的保护。《物权法》并不涉及有关取得财产的优惠的调整,也不应该介入政策性优惠的领域。从《物权法》角度出发,具有不同来源和不同性质的财产,一旦明确其具有确定的归属之后,它们在交易关系中,就应该适用同一法律规则。

(二)平等保护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

准确、全面地理解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必须要看到,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还体现在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也是对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完整表述。作为调整财产归属和利用关系的物权法,应当把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作为其基本的任务和目标之一,为此,《物权法》就必须要确立平等保护原则,保障所有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的平等地位,确立起点的平等,使得每一主体能够进行平等的交易和公平的竞争,最终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与发展。

第一,坚持平等保护,才能为市场经济提供基本的产权制度框架。平等保护原则是由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性质所决定的。所谓市场,是由无数的每天重复发生的纷繁复杂的交易所构成的。交易的最基本的要素就是财产权和合同,因为交易要求以交易主体各自享有财产权为前提,并以财产权的转移为交易追求的目的。因而产权的构建是市场的基本规则,但作为市场经济规则的产权制度,必须建立在平等保护的基础上。一方面,市场经济天然要求平等,因为交易本身就是以平等为前提,以平等为基础。否认了平等保护,就等于否定了交易当事人的平等地位,否认了市场经济的性质。另一方面,市场经济天然要求市场竞争主体是平等的,只有平等才能实现竞争的平等。任何企业无论公私和大小,都必须在同一起跑线上平等竞争,适用同等的法律规则,并承担同样的责任,这样才能真正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第二,平等保护是构建市场经济秩序的基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主体是平等的,利益目标是多元的,资源的配置也具有高度的流动性,市场主体都从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出发,各自追求自身的利益,这样就会使市场经济的运行交织着各种矛盾、冲突。因此,必然要求通过法律手段从宏观以及微观上对各个主体之间的行为加以协调与规范,以维护市场经济的法律秩序。而通过物权法确立平等保护物权的原则,有助于维护公正的市场秩序,为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确立基本的条件。市场经济之所以需要物权法,首先就在于物权法确认的是平等保护原则,充分鼓励市场主体广泛深入地从事市场交易活动,展开公平竞争。即使国家作为民事主体,以国有资产为基础,参与各类民事活动,如发行国债、发行国库券、对外担保等,国家也应该和其他民事主体处于平等地位,并遵守民法调整民事活动的一般规则。国家从整体上作为民事主体的时候,和其他民事主体都是平等的,同样,国有企业、国家控股参股的公司参与民事活动时,与其他民事主体之间也应该是平等的,不能对其支配的国有财产设置一些特殊的保护规则,否则就限制了此类市场主体在市场竞争中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最终不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三,平等保护是市场主体平等发展的条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财产保护的平等不仅仅为市场主体从事市场交易和公平交易创造了前提,而且也为各类所有制企业的共同发展提供了条件。新中国成立以后,在一段时期内采取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实行“一大二公”的政策,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并不存在平等的关系,这就严重压抑了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财产保护的不平等就意味着不同的企业在法律地位上存在差异,甚至对一些企业实行明显的歧视性待遇,这就会严重地损害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只有在改革开放以后,国家建立了市场经济体制,各类所有制经济才得以共同发展。我国改革开放的实践表明,正是因为我们坚持了各种所有制平等保护、共同发展的方针,最大限度地挖掘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潜力,调动了亿万人民创造财富的积极性,从而使中国经济三十多年能够保持高速发展,综合国力得到迅速提升。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色也正在于此。可以说,正是在政策法律上对不同所有制经济实行平等保护,才使我国的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社会财富迅速增长,综合国力大幅提升,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得到极大提高。只有通过平等保护,才能为市场主体的平等发展创造基本条件。

(三)平等保护是依法治国的需要

物权法确立了平等保护原则,第一次以基本法的形式在法律上宣告可以把个人的财产置于和国家的财产同等的地位,奠定了我们法制的基础。英国学者约翰·洛克有句名言,没有个人物权的地方,就没有公正。按照平等保护原则,所有的财产都是神圣的,所有的物权都是排他的,所有的物权都应该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物权法确立了该原则实际上就是确立了一个法制的基本理念,这是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引申出来的原则,它是最基本的法治理念,因为平等地对待个人,也需要同等地对待每一个主体的财产。平等保护各类所有权也是依法行政的标准。这就需要行政机关在依法执政、行使公权力过程中,要充分树立物权观念和意识,注重保护私人财产权。例如,警察执行公务,在没有合法的授权和符合合法程序的情况下,不能随意进入住宅;对于违章摆摊设点,城管部门有权依法予以管理和处罚,但不能随意砸毁摆摊设点者的财物。

(四)体现了对民生的最大关注

平等保护也体现了一种对个人的关怀,体现了人本主义的精神和理念。在法律上把个人的财产置于和国家财产同等地位,平等对待,这就是要更充分地关注民生,保护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什么是“民生”?实际上最大的民生就是老百姓的财产权问题。老百姓的财产权问题解决不好,就不可能真正解决好民生问题。例如,老百姓的房屋所有权未能够得到充分的尊重,就无法保障老百姓的基本生存条件和生活条件。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的重要内容在于,不仅要保护老百姓的财产,而且要对老百姓的财产与公共财产一样予以同等保护。物权法对民生的保护体现在物权法的许多规定之中,主要包括:一是《物权法》第149条关于住宅用地到期后自动续期的规定。二是物权法在区分所有权中关于车库车位必须首先用来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三是预告登记的规定(《物权法》第20条)等等。这些都体现了浓厚的人本主义精神和对民生的最大关注。四是通过完善征收征用制度,从而保护公民的财产权,防止行政权侵害公民的财产权。平等保护原则有助于端正人们对个人财产的认识,在财产归属依法确定的前提下,作为物权主体,不论是国家的、集体的物权,还是私人的物权,都应当给予平等保护。否则,不同权利人的物权受到同样的侵害,如果国家的、集体的应当多赔,私人的可以少赔,势必损害群众依法创造、积累财富的积极性,不利于实现民富国强、社会和谐。物权法不是特权法,财产不论是姓公姓私,都要获得平等保护。

(五)平等保护是促进社会财富增长的需要

财富是由芸芸众生创造的,充分释放个人创造财富的潜力,使财富如同泉水一般地涌流,是搞活经济、迅速提高我国综合国力的基础。但鼓励人们创造财富的最根本动力,来源于法律对于人们的财富的保护。而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是市场经济繁荣和经济增长的动力与源泉。古人说,“有恒产者有恒心”。如果缺乏对私有财产权平等、充分的保护,则人们对财产权利的实现和利益的享有都将是不确定的,从而也就不会形成所谓的“恒产”,也很难使人们产生投资的信心、置产的愿望和创业的动力。通过《物权法》强化对这些财产的平等保护,才能鼓励亿万人民群众创造财富、爱护财富、合法致富。如果我们对各类财产采取区别对待的办法,对私有财产“低看一眼”,甚至采取劫富济贫的办法,公民不敢置产创业,企业不敢做大做强,就会出现财富的大量浪费、资产大量外流现象,民穷国弱,整个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就无从谈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