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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文本优先于法律解释规则
法律文本是法律的书面条文的表现形式,而法律解释是对法律条文的含义所做的解释,这种解释包括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一般来说,法律解释与法律文本的含义是不冲突的,因为法律本身通过解释才得以适用。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如果法律解释与法律文本的含义完全不符,或者数个解释机关彼此之间也相互冲突,此时仍然应当以法律文本为准。[1]例如关于物上担保的规定,《物权法》修改了《担保法》的许多规则,但《担保法司法解释》是根据《担保法》所制定的,在《物权法》和《担保法司法解释》发生冲突的事后,很显然应当以《物权法》作为裁判的依据,因为《担保法司法解释》作为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其效力自然是低于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的《物权法》,两者出现冲突时,自然以后者为准。
注释:
[1]参见梁慧星:《民法总论》,274页,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
[2]参见孙国华、朱景文主编:《法理学》,315页,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3]参见郑玉波译解:《法谚(一)》,8页,台北,三民书局,1984。
[4]参见张文显:《法理学》,89页,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