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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原则
所谓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原则,是指在效力较高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与效力较低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相冲突的情况下,应当适用效力较高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正如法谚所云:“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物权法》是基本法,它的下位法主要是有关物权的一些行政法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在《物权法》通过以后,应当依据《物权法》的规定,来确定这些下位法的规范。例如有关房屋拆迁、不动产登记等制度,各地都颁布了一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在《物权法》实施以后,就必须依据《物权法》的规定加以清理和修改;所有涉及物权的内容,都必须以《物权法》作为依据,例如,《物权法》第76条关于业主表决的程序,既要考虑面积,又要考虑人数,这就修改了《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因而,按照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的原则,就只能适用物权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