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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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行政诉讼类型化有助于形成无漏洞的权利救济机制

行政诉讼类型针对的是法院能够给予救济的各种诉讼主张,所以,诉讼类型化的第一步是搞清楚当事人可能会提出哪些诉讼请求,接下来就是探讨如何在司法能力限度内给予全面的无漏洞的保护。正如学者所言:“对于侵犯公民权利的每一种国家权力行为,都必须有一个适当的诉讼种类可供利用。”注4而“一种特定类型的诉,就是行政诉讼中对公民权利进行法律保护的一种特定方法”注5。在民事诉讼上,原告可以提出的诉讼主张不外是改变、保持或者实现民事法律关系的某种状态三种,所以民事诉讼传统的分类就是形成之诉、确认之诉和给付之诉。从各国行政诉讼制度发展来看,行政诉讼基本上都是脱胎于民事诉讼,之所以是这样一种发展轨迹就是因为两者在内在逻辑上具有同一性,当事人对各种行政执法活动可能提出的诉讼请求也不外是撤销、确认或者给付,因此也相应地存在三种诉讼类型:撤销之诉(相当于形成之诉)、确认之诉和给付之诉。不过,在民事诉讼类型还只是行政诉讼类型的框架和基础,各国行政诉讼都在其上发展出了更为丰富也更为细致的诉讼类型,这种发展的内在动力之一就是建设无漏洞权利救济机制的追求。

在行政机关作出了某种行政行为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认为该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这种诉讼就是撤销之诉。撤销之诉是历史最悠久的一种诉讼类型,在很多国家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行政诉讼制度早期只有撤销之诉一种类型。这种模式的影响非常广泛,比如台湾地区直到1999年“行政诉讼法”修订前,法律规定的行政诉讼仅指撤销诉讼,不仅诉讼内容上不再区分,而且也未采其他分类形式。后来为了回应不断发展的权利救济需求,诉讼类型逐渐多元化。我国目前的情况相当于行政诉讼早期阶段行将结束的时期,从受案范围和审理与判决规范尤其是《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来看,并不能说只有撤销之诉一种类型,但是撤销之诉具有绝对中心的地位。笔者认为,引入其他行政诉讼类型,虽然会减少撤销之诉的数量,但由于行政行为作为行政执法主要方式在短期内不会改变,因此撤销之诉在权利救济机制中仍将占有重要位置。

无论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行政诉讼上都有确认之诉的类型。如果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是不明确的,而且会影响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就可以请求法院加以确认。请求确认法律关系存在的诉讼称为积极确认之诉,请求确认法律关系不存在的诉讼称为消极确认之诉。起初,相对于撤销之诉,确认之诉具有补充性,也就是说,当事人能够提起撤销之诉的情况下,就不能提起确认之诉。所以,确认之诉往往是撤销之诉走不通的情况下,才可提起,很多都是从撤销之诉转化而来。有三种情况:一是情况判决(日本)。被诉行政行为虽然违法但考虑到公共利益不宜撤销,可以转换为确认之诉。二是确认无效之诉。行政行为如果存在重大明显的违法则属于无效行政行为,没有公定力,对此只能提起确认之诉,但是由于无效的行政行为也具有行政行为的外观,当事人未必能够准确判断其效力,所以当事人如果提起撤销之诉并不会被拒绝,但法院会将其转换为确认之诉。三是继续确认之诉。如果在撤销之诉当中,行政机关自行撤销或者废止了被诉行政行为,如果当事人坚持继续诉讼,则可以转换为确认行政行为是否违法的诉讼。后来,为了更好更及时地为权利提供司法救济,在德国等国家又出现了预防性确认诉讼,实际上突破了确认之诉的补充性。在行政行为已经启动,一旦作出将造成当事人难以弥补的重大损害时,可以请求确认拟作出的行政行为违法。

在德国等大陆法国家,给付之诉在行政诉讼中的最初形态是义务之诉,这个义务就是行政机关作出某种特定行政行为的义务。原告可以以义务之诉请求法院判决行政机关作出被拒绝的,或者停止作为的行政行为。注6后来,针对不同的权利救济需求,给付之诉又陆续增加了一般给付之诉和停止作为之诉。一般给付之诉的目的在于要求行政机关履行作出行政行为之外的其他给付义务。包括信息的给付、残疾人照顾等生存照顾的给付、维修道路等基础设施的给付、金钱给付等。停止作为之诉的目的则在于要求行政机关履行不作为的义务,即不得作出某一特定的具体行政行为。

上述三种基本类型在逻辑上基本上可以涵盖行政诉讼请求,三种类型的进一步类型化则使得基本类型向着纵深延展,有助于实现更全面、更准确、更到位的权利救济。除了三种类型自身的发展之外,还有一种值得注意的发展就是,针对特定领域的权利保护需求也出现了新的类型化趋势,目前主要包括规范审查之诉、执行诉讼、行政合同之诉。规范审查之诉多属撤销之诉。执行诉讼是美国独有的一种制度,行政行为生效之后,行政机关如果需要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当事人履行行政行为确定的给付义务,需要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行政行为合法,可以强制执行。执行诉讼的目的在于避免明显错误的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权益,其特殊性在于相对人未提起诉讼的情况下,由国家主动提供司法救济。基本上属于给付之诉的范畴。二是司法救济延伸到了私法领域。行政合同诉讼具有复合性,针对行政主体的优益权或者特权行为可以提起撤销之诉,针对合同履行争议可以提起给付之诉或者确认之诉。日本《行政案件诉讼法》规定的当事人诉讼中有一种“关于确认或者形成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处分或者裁决的诉讼,且根据法令的规定以其法律关系当事人的一方为被告的诉讼”,又被称为形式性当事人诉讼注7,实际上相当于行政附带民事诉讼。诉讼类型的上述发展使得当事人的权利保护受到了交叉式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