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诚实信用原则
一、诚信原则的概念和历史发展
在民法中,诚信(Bona fides)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讲究诚实、恪守信用,并依照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该原则常常被称为民法特别是债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或称为“帝王规则”(König Lihenorm)(注:[日]森田三男:《债权法总论》,28页,东京,学阳书房,1978。)。德国学者Hedemann指出:“诚信原则之作用力,世罕其匹,为一般条项之首位。”(注:杨仁寿:《法学方法论》,171页,台北,三民书局,1995。)诚信原则在各个法律体系中有不同的表述方式,但其均被确立为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注:诚实信用,在拉丁文中表达为“Bona Fide”,在法文中为Bonne Foi,在英文中为“Good Faith”(英文直译为“善意”),在德文中为“Treu und Glauben”,在日本法中称为“信义诚实”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起源于罗马法。在罗马法的诚信契约中,债务人不仅要依照契约条款,更重要的是要依照其内心的诚实观念完成契约所规定的给付。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规定,契约应依诚信方法(dc bonnefoi)履行。1863年的《萨克逊民法典》第158条规定:“契约之履行,除依特约,法规外,应遵守诚信。依诚实人之所应为者为之。”在历史上,诚实信用原则主要适用于债之关系,至20世纪,西方国家日益借助于诚信原则解释法律和契约,诚信原则的适用范围不断拓宽,突破了债之关系而扩展到民法各个法域,包括物权法、亲属法、继承法,任何人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都应当依诚实信用原则为之,从而考虑到其他当事人的利益。例如,1907年的《瑞士民法典》第2条规定:“无论何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均应依诚信为之。”将诚信原则的适用,由债权债务关系,扩展到一般权利和义务。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这种理解,实际上发挥了将社会伦理价值(sozialethischen Wertungen)和公平考量(Billigkeitserwägungen)渗入法适用过程中的作用。(注:Dirk Looschelders,Schuldrecht,Allgemeiner Teil,Carl Heymanns-Verlag,7.Auflage,2009,Rn.60,S.27.)这样,法外或超越法律的社会命令和伦理原则蕴涵的标准就能介入,这些标准可能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得很零散,但本身却是整体法秩序所必需的基础。(注:MünchKomm-Roth,§242,Rn.11.)在德国,法院曾经运用该原则去解决第一次世界大战后随着经济崩溃、通货膨胀和货币贬值而发生的极其重要的经济和社会问题(注:参见康拉德·茨威格特等:《略论〈德国民法典〉及其世界影响》,载《法学译丛》,1983(1)。),并利用这一原则解决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改革币制发生的问题。诚信原则对于缓和西方社会的各种矛盾、维护社会的稳定,起了重要作用。可以说,自20世纪以来,诚信原则在民法中得以普遍运用,是民法发展的重要标志。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这就意味着,诚信原则应适用于民法的整个领域,而不仅仅是某一个领域。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具体表现为:第一,要求民事主体正当行使民事权利,禁止滥用权利、造成对他人的损害。第二,忍受轻微妨害的义务。对于来自于邻人轻微的妨害,应当忍受。第三,以正当的方式履行义务。在合同对义务的履行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应当根据诚信原则履行义务。第四,情势变更原则,在合同订立后履行完毕以前,发生了情势变更导致当事人利益失衡时,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第五,附随义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应当依据诚信原则承担通知、协助、保密、忠实、告知、保护等附随义务。第六,禁止从违法行为中获利原则,任何人不得从违法行为中获取不正当利益。第七,禁反言和禁止恶意抗辩原则,这就是说,任何人不能违反允诺,也不得基于自身所实施的违法行为提出有利于自己的抗辩。诚信原则在民法中所派生的具体规则不限于此,从今后的发展趋势来看,会从诚信原则中产生出更多的民法规则。诚信原则不仅适用于财产法领域,而且广泛适用于对人身关系的调整之中。(注:参见徐国栋:《诚实信用原则研究》,120~161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中华民族素有礼仪之邦之称,我国社会传统上深受儒家思想影响,历来崇尚诚实守信的道德伦理观念,诚实信用成为人们的基本道德标准和行为准则。“信者,言之实也。”(朱熹语)“诚者自然,信是用力,诚是理,信是心,诚是天道,信是人道,诚是以命言,信是以性言,诚是以道言,信是以德言。”(《性理大全·诚篇》)言必行、行必果及诚实守信是我国传统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商业习惯中,也历来将诚实守信、童叟无欺作为重要的商业道德。我国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第4条关于“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是对我国传统道德及商业道德习惯在法律上的确认。《民法通则》从基本法的角度,确认了诚信原则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我国《合同法》第6条专门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也是诚信原则的体现。这是对我国传统文化中崇尚诚信的精神的弘扬,对于规范民事活动、弘扬道德观念、维护交易秩序,都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