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研究(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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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意思自治的限制

任何意思自治都不是绝对的自由,而是相对的,有限制的自由。19世纪由于个人主义思潮的盛行,意思自治原则曾经被绝对化,但自20世纪以来,随着垄断的加强,国家加强了对经济领域的干预,私法自治原则受到了越来越多的限制。例如,在德国民法中,私法自治只被认为是当事人的一种相对的权利,当事人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治权。(注:参见徐国建:《德国民法总论》,77页,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3。)从比较法上看,各国都在民法中扩大了对意思自治的限制,这种限制主要表现在:一是在经济领域中,随着国家干预的加强,而对合同自由等原则作出了更多的限制;二是基于公序良俗、公共利益维护的需要,对意思自治也进行了不同程度的限制,法律上禁止当事人作出违反公序良俗或者侵害公共利益的约定;三是在家庭伦理生活中以及劳动关系领域等都进一步加强了对弱者的保护,以及对劳工的保护的趋势,从而限制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