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研究(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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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法的基本原则与民法价值的关系

民法的基本原则应当充分体现民法的价值。所谓民法的价值,主要是指民法典所具有的、能够满足人们规范和调整社会私人生活所需要的各种效用。民法的价值是法的价值的下位概念,其除了具备法的基本价值之外,还具有民法所表现出来的自身特有的价值。民法具有人的全面发展、自由、平等、安全、正义、效率等多种价值,其中最高的价值就是正义价值。民法的价值取向主要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正义。正义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即交互正义(commutative justice)、分配正义(distributive justice)和矫正正义(retributive justice)。正义首先是一个法律范畴,也是法律的基本价值,没有正义就没有法律。(注:参见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268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因而民法规范必须以正义的实现作为其价值目标。在社会生活中,人们已经形成的“欠债还钱”、“不得伤害他人”、“合同严守”等观念,其实也都是民法正义价值的体现。民法不仅要通过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平等,体现交换正义;而且要通过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

二是平等。平等是指人们在法律地位上的平等,并在其权利遭受侵害时应受到平等的保护。在民法中,平等作为一种价值理念,它具体体现在:其一,人格的平等,也就是指民事主体法律地位的平等;其二,民事主体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其三,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下,要平等地获得保护。平等不仅是民法的精神体现,也是社会中最基本的正义,或者说是分配正义的要求,是市场经济必备的条件。

三是私法自治。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在法定范围内的广泛的行为自由,并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尽管意思自治在民法的各部分(身份法和财产法、物权法和债权法)中的重要程度不同,但私法自治原则作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贯彻于整个民法之中,体现了民法的最基本的精神。它具体体现为公司设立自由、所有权神圣、合同自由、婚姻自由、家庭自治、遗嘱自由以及过错责任等民法的基本理念。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什么是民法精神或私法精神?承认个人有独立的人格,承认个人为法的主体,承认个人生活中有一部分是不可干预的,即使国家在未经许可时也不得干预个人生活的这一部分。”(注:谢怀栻:《从德国民法百周年说到中国民法典问题》,载《中外法学》,2001(1)。)

四是安全价值。从民法的角度来说,安全价值就是指维护交易的安全和财产的秩序。在民法上,安全价值包括静的安全和动的安全两种。静的安全主要是指人们对财产等占有和控制的安全,换言之,是指法律对主体已享有的既定利益加以保护,使其免受他人任意侵夺。而动的安全主要是交易安全,即法律对主体取得利益的行为加以保护,使其合理的期待能够得到法律上的实现。在某些情况下,民法的动态安全价值甚至优先于静态安全来实现,例如,民法确认了善意取得、表见代理制度以实现对动态安全的保护。

五是效率。经济学上的效率,是指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产出。在法律上,效率又被称为效用、物尽其用等。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的基本法,而市场经济以效率为其主要的追求目标,如果我们要确认我国的经济是以等价有偿和自由竞争、由市场引导生产要素自由流转和组合的市场经济,那么在坚持公平原则的同时,也应当充分注重效率原则。民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律,必然要以效率作为其重要的价值目标,尤其是物权法与合同法等法律制度应当体现效率价值,鼓励交易、促进物尽其用,充分发挥有限的自然资源的价值。

六是人的全面发展。人的全面发展是现代民法的重要价值理念。人的全面发展是指民法通过保障人的平等、自由与安全,维护个人的民事权利,从而促进个人在社会中最大限度地实现自我价值,满足个人在物质上、精神上更高层次上的需求。《欧洲民法典草案》的起草者认为,人的全面发展是最高的价值。民法的目标就是要“增进社会福利,使每个人都有能力去追求其正当目标,有机会去发挥其潜能”(注:Christian von Bar,E Clive(ed.),Principles,Definitions and Model Rules of European Private Law:Draft Common Frame of Reference(DCFR),Full Edition,Seillier,Munich,2009,p.37.)。我们将人的全面发展置于其他民法价值之后讨论,绝非降低该价值的重要性,而是希望表明该价值是在平等、自由、正义、安全和效率价值基础上的一个更高层次的价值,人的全面发展价值的实现以前述各项价值的实现为重要基础,前述平等、自由等民法价值的实现必将促进人的发展,该价值是民法对人终极关怀的重要体现。

民法的价值是一个上位概念,其对基本原则具有指导作用。价值是诸原则整体所透露出来的取向。因此,较之于原则而言,价值更为抽象,属于上位概念。民法要在社会生活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必须通过民法体系的构建,将民法的价值完整系统地贯彻于社会生活之中。尤其是价值的体系性使规则保持统一性,而又能适应社会生活的发展。即使社会发展,制度的内容发生变迁,但其内含的价值具有一定的稳定性。正是因为民法基本价值的重要性,民法基本原则需要体现这些基本价值方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