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法设定的规范和非基本法设定的规范
所谓基本法设定的规范,是指调整基本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基本法所调整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涉及国家政治、经济以及社会生活的基本问题,关系国家和社会具有全局性、长远性、普遍性的社会关系,即基本社会关系。从民事立法的层面来看,基本法主要是指规范社会基本民事关系的,构成我国未来民法典组成部分的法律。一般来说,未来将成为民法典组成部分的法律都是基本民事法律,例如,《合同法》、《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等。所谓非基本法设定的规范,是指由非基本民事法律制度所设立的规范,例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所规定的规范。基本法设定的规范和非基本法设定的规范之间不存在效力等级的关系,并非上位法和下位法的关系,基本法律并不比一般法律的效力要高。因为从立法机构上来看,两者都是由全国人大或者其常委会制定的,因而不存在效力高低的差异。而且,两者都是规定具有普遍性的事项,普遍适用于所有地域。从这个意义上说,它们都属于同一层次的立法。但是,从法律适用的层面来看,两者之间是存在差别的。
从民法解释的角度来看,法官在裁判任何一个民事案件时,首先应当援引基本法律为依据。只有基本法律没有规定时,才能援引其他法律。例如,有关侵权责任,我国有四十多部法律作出了规定,法官首先应当援引哪一部法律作出裁判呢?笔者认为,法官裁判民事纠纷应当首先援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基本民事法律的规定,这不仅因为这些法律源自国家最高立法机关之手,在权力来源上有至高的权威性,同时其属于在民事法律体系中处于中心地位的基本法律(注:参见张春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释义》,24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而且,在基本法律中确认了请求权的基础,受害人基于此方能主张自己的权利,对此,我国有关法律也予以确认。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1款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可见,该法明确规定,《侵权责任法》是认定侵权责任的依据,只有无法从该法中寻找到裁判依据时,法官才能从其他法律中寻找裁判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