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论争议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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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语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烧毁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放火罪的保护法益是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我国刑法将放火与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等犯罪并列,放在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并规定只要实施放火行为,不管烧毁的对象是自己的财产还是他人的财产,也不管是否造成了损害结果,只要客观上危害公共安全,均构成放火罪。这充分表明我国刑法首先将放火罪视为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犯。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财产的安全。由于我国刑法第114条以及第115条明文规定“危害公共安全”,因而放火罪应当属于具体危险犯。行为人烧毁自己的财物本身并不违法,行为人烧毁自己的财物构成放火罪的处罚根据在于,这种行为具有危及公共安全的危险。因此,公共安全应当解释为一种构成要件要素。从责任主义的观点来讲,行为人有必要认识放火罪的构成要件要素之危及公共安全。

就放火罪的既遂和未遂问题而言,只有火所烧损的目的物达到毁弃罪所规定的损坏程度,才应视为烧毁。这虽然是以效用丧失说为基础,由于效用丧失说主张烧损重要部分丧失目的物的效用才能视为烧毁,因而作为缓和认定烧毁的基准而主张以部分损坏为基准认定烧毁。放火罪具有毁弃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性质,刑法既然没有把通过火力的毁弃行为规定在毁弃罪而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那么,基于对毁弃概念的理解,应当以部分烧损为基准认定烧毁。另外,应当将可以视为烧损的程度和毁弃罪中的毁弃统一进行理解,准确把握放火罪具有的双重性质——危及公共安全和烧毁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