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3 行车作业要求
1.高速铁路联调联试试验动车组及机车
(1)试验动车组采用总公司统一调配的综合检测列车进行单列动车组逐级提速联调联试及接触网静态几何参数非接触式检测;双组重联采用两组350km/h速度级动车组,配备CTCS-3级列控车载设备。CTCS-3级列控车载设备具备CTCS-2级列控系统功能,并将CTCS-2级列控系统作为CTCS-3级列控系统的后备模式。其他进行综合性试验的动车组,配备CTCS-2级列控车载设备,配备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LKJ)。需要进行跨线动车组适应性试验时,可采用配属的既有动车组。
(2)使用检测列车对线路的轨道、接触网、信号设备状态进行检测,最高检测速度为160km/h。具体编组由联调联试现场指挥部根据《高速铁路联调联试、动态检测及运行试验大纲》在联调联试日计划中确定。
(3)所有参加试验的动车组由车辆部门按规定配备有关行车备品以及过渡车钩、专用风管、止轮器等,存放在固定地点。
(4)试验动车组具有在20‰坡道上无动力停放制动时不溜逸的能力。在超过20‰坡道上无动力停放时,需按规定采取止轮措施。
(5)动车组装备车载自动过分相装置,具备自动过分相功能的,采用自动过分相方式通过电分相。遇试验项目等特殊情况采用手动过分相方式通过电分相,由现场指挥部在当日试验计划中明确。
(6)参加联调联试的机车和动车组均应装备综合无线通信(CIR)设备,列车司机、随车机械师、列车长等相关人员均应配备GSM-R手持终端和450MHz手持电台。具体由现场指挥部根据设备开通情况明确联系方式。
(7)参加联调联试的机车和装备LKJ的动车组应具有相应的LKJ数据。动车组按LKJ方式控车时,临时调度所列车调度员不再发布改按LKJ方式控车的调度命令,由现场指挥部在日计划中明确。
2.高速铁路联调联试列车运行有关规定
(1)高速铁路联调联试区段正方向按自动闭塞、反方向按自动站间闭塞行车。使用自动闭塞法行车,动车组列车在完全监控、引导或部分监控模式下运行时,行车凭证为列控车载设备显示的允许运行的速度值。联调联试期间,列车一律按站间组织行车。因试验项目需要按自动闭塞追踪运行时,由现场指挥部在运行试验日计划中公布。因联调联试需要组织列车反方向运行和区间折返需进行区间总辅助改方时,联调联试现场指挥部应在运行试验日计划中明确,列车调度员不再发布反方向运行和总辅助改方的调度命令。
(2)动车组列车列控车载设备转入和退出隔离模式(联调联试试验项目除外,但须在联调联试日计划中明确),列车调度员须向司机及有关车站发布调度命令,司机停车后人工操作。检测列车因联调联试需要按LKJ只记录不监控方式运行时,联调联试现场指挥部应在运行试验日计划中明确。
(3)联调联试期间,由于列控系统地面设备在验证中,试验列车进出高铁衔接的既有线车站及在高铁区段试验时的具体控车模式、行车方式由现场指挥部根据设备情况,在联调联试日计划中确定。
(4)列车调度员根据现场指挥部确定的联调联试方案编制列车运行日计划,根据联调联试的具体情况及时调整运行计划。
(5)未装备LKJ设备的列车,遇列控车载设备不能使用时,停车后司机应立即报告列车调度员。列车调度员确认该列车至前方站无列车占用后,发布调度命令改为隔离模式,以不超过40km/h的速度运行(在越过接触网分相有困难的特殊情况下,列车调度员可根据司机请求发布调度命令,列车以不超过80km/h的速度越过接触网分相)至前方站进站信号机,按其显示运行。
(6)动车组列车在区间被迫停车须返回后方站时,列车调度员必须确认列车至后方站(线路所)间空闲时,方可发布调度命令。司机根据调度命令,将列控车载设备转入隔离模式,操纵列车返回。因联调联试试验需要,动车组列车需由区间折返并使用辅助改方时,准列车调度员不再发布调度命令,并在联调联试日计划中明确。
(7)联调联试期间,所有列车均应执行车机联控,实行“指路式”行车,车站值班员应及时主动呼叫司机。试验列车出站信号开放后,司机确认发车条件具备后,根据试验列车指挥人的指示开车(列车长不参与发车作业)。
(8)联调联试期间,列车最高运行速度原则上不得超过线路允许速度。因试验大纲确定的试验项目需要超过线路允许速度运行时,列车按隔离模式运行,列车调度员布置试验区段内的车站值班员,提前开放车站进、出站信号(含线路所通过信号机)后方可进行。列车按照地面列车信号机的显示运行,运行速度和交会限制条件由现场指挥部根据试验项目需要,在联调联试日计划中确定。
(9)用于车站列控中心限速设置的调度命令称为列控限速调度命令(数据格式)。列控限速调度命令由列车调度员拟定,并输入限速参数(包括相关受令车站、限速位置、限速值、限速执行方式、限速开始和结束时间等内容),及时下发、发送至临时限速服务器。在列控限速调度命令系统未启用前,有关线路限速试验项目,由电务部门根据列车调度员的布置,统一负责设置和发送,司机仍然按限速调度命令执行。
凡低于45km/h的限速,除列控系统按限速45km/h设置外,由列车调度员按规定向有关司机发布实际限速要求的调度命令,司机按调度命令的要求人工控制列车速度。
(10)当车站接发列车进路已经锁闭而列车还未占用进路轨道区段时,如锁闭进路中发生道岔失去表示故障,应立即通知接近该进路的列车停车。
(11)遇进、出站信号机、进路信号机故障且不能开放引导信号以及线路所通过信号机故障时,列车调度员向司机发布调度命令,列车以调度命令作为行车凭证。
(12)车站进站信号机外制动距离内为超过6‰下坡道时,接车线末端未设置延续进路,相对方向同时接车和同方向同时发接列车,必须严格执行《技规(高速铁路部分)》第286条的规定。对禁止办理相对方向同时接车和同方向同时发接的列车,禁止通过CTC调度集中系统自动触发列车进路。
(13)分散自律调度集中系统在信号设备控制与行车指挥方式上设有分散自律控制和非常站控两种模式。在分散自律控制模式下,车站联锁控制台不起作用,控制台所有控制按钮(非常站控按钮除外)全部纳入调度集中系统;在非常站控模式下,调度集中系统车站终端(简称CTC车站终端,下同)不起作用,由车站值班员操纵车站联锁控制台各种按钮,调度所操控台对非常站控模式下的车站不起作用。
联调联试期间,除进行分散自律控制试验外,各站均采用非常站控模式办理行车。具体在联调联试日计划中明确。
(14)联调联试期间,检测列车运行时,联调联试灭灯区段沿途各站信号机点灯,始发站、终点站检测列车进、出站时信号机点灯。
(15)联调联试速度级试验时,动车组综合检测列车采用ATP隔离模式运行。联调联试灭灯区段中间各站(线路所)及两端车站进、出站信号采用点灯方式。列车凭进出站信号机的显示行车。为保证试验安全和提高试验效率,可对高速铁路联调联试区段有关车站及区间封锁合并为大区间,始发站开车前发布调度命令,列车进入区间的凭证为调度命令。
联调联试速度级试验时,需提前办理各站接发列车进路,有关信号开放,各车站接发列车进路上的道岔须单独锁闭。
(16)联调联试期间,列车进路上无联锁的道岔均须按规定人工加锁并紧固。因试验项目需要加锁并紧固的道岔,由联调联试现场指挥部确定并公布。当行车设备发生故障时,车站值班员应及时向列车调度员汇报,并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通知设备管理单位。设备管理单位应及时组织施工单位、集成商及相关人员进行处置。
3.高速铁路联调联试调车工作有关规定
(1)联调联试由临时调度所负责指挥期间,车站的调车工作,由车站值班员担当调车领导人,其他作业人员由车站指派胜任人员担当。
(2)无论有无隔开设备,各站必须提前20min停止影响列车进路的调车及其他作业。车站停留的车辆一律采取拧紧两端手制动机并按放木止轮器的防溜措施。机车及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在车站到发线停留时,除按规定采取止轮措施外,由使用单位派人看守。试验列车开行前,车站要落实专人进行检查确认。
(3)调车进路必须一次准备妥当,严禁分段办理。
(4)在未设调车信号机的车站或线路上须越出站界进行调车作业时,由车站值班员办理列车进路,灭灯区段还需点亮相应的进、出站信号机。司机根据列车调度员的调度命令和进出站信号机的显示进行调车作业。调车时最高运行速度不得超高40km/h。
4.C3级区段及C2级常态灭灯区段联调联试信号显示有关规定
采用列控车载设备方式控车时,地面信号常态灭灯,需点灯行车时,由现场指挥部在运行日计划中明确。其中:
(1)点灯状态的列车进路必须在对应信号机处于点灯状态时办理;灭灯状态的列车进路必须在对应信号机处于灭灯状态时办理;
(2)当已建立灭灯状态的发车进路(含引导进路)时,不能向该股道办理进站信号机点亮状态的接车进路(含引导进路);
(3)办理通过进路时,应检查通过进路上的列车信号机点灯、灭灯状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