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疆学生待遇办法1944年6月2日
第一条 边疆学生之待遇,除法令另有规定有外,依本办法之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边疆学生,谓蒙古、西藏及其他语言文化具有特殊性质地方,而其家庭居住于原籍者之学生。
第三条 边疆学生升学内地中等以上学校时,除应参加入学考试外,得于学年开始前,备具升学申请书及籍贯证明书,连同学历证件,由下列备机关或学校之一保送,教育部审核入学,申请书及籍贯证明书格式另订之。
一、蒙古盟旗机关。
二、西藏各地方机关。
三、各边省主管教育行政机关。
四、国立边地中等以上学校。
蒙藏学生之保送,得经由蒙藏委员会核转。
第四条 前条保送之边疆学生,经教育部审查合格者,得令饬其升学学校依下列规定办理之。
一、从宽录取。
二、入学试验不及格者得收为旁听生,其不能随班旁听者,得呈请教育部指定学校补习。
前项旁听生听满一年,成绩及格时应改为正式生,其不及格者得请求继续旁听,如届满一年仍不及格时,取消其旁听资格。
第五条 边疆学生应免收学费,其设有公费待遇者,应依非常时期国立中等以上学校及省立专科以上学校规定公费生办法给予公费。
第六条 边疆学生未受公费待遇或机关团体之补助者,得于入学时填具补助费申请书,呈由所在学校核转教育部申请常年补助费,申请书格式另定之。
前项申请补助之边疆学生,如其升学未经保送者,应附具籍贯证明书。
第七条 常年补助费按学业成绩等分甲、乙、丙三等,其数额以命令订之,其第一学期申请补助不能检送成绩证明文件时,得照乙等发给。
第八条 边疆学生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停止其常年补助费。
一、于领受常年补助费后复受有公费待遇或团体补助费者。
二、学期成绩不及格予以留级者。
三、品行不良或违反学校纪律者。
前项各款情事消灭时,得呈由所在学校检同证明文件向教育部申请恢复补助。
第九条 边疆学生肄业内地专科以上学校师范、医药、工、畜牧各科受有公费待遇而经济情形特殊困难者,得依照本办法第六条检定之手续,请求发给特别补助费,但每人每年以一次为限,其数额由教育部视实际情形定之。
第十条 边疆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开除其学籍外,并由所在学校向保证人追缴其在校一切费用及补助费。
一、假冒学籍者。
二、伪造学历者。
三、冒名顶替者。
第十一条 边疆学生经各校录取或收为旁听生后,每学期均应由所在学校册报教育部备查。关于蒙藏学生并应分报蒙藏委员会备查。
边疆学生经核准发给常年补助费者,应于每学期结束时将学业成绩呈由所在学校转报教育部备查,并请发次期补助费。
第十二条 教育部得视边疆各地之需要,指定各边省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及国立边地中等学校考选,合于规定资格之边疆学生分发内地专科以上学校肄业。
前项边疆学生,教育部于分发时得酌予补助其旅费。
第十三条 边疆学生在内地初中以下学校肄业者,不适用本办法之规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
《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2编教育》,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
江苏古籍出版社,1997年9月版,第113-11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