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遇边疆学生暂行规则总字第四五五三一号法令公布1942年11月
第一条 教员部为奖进蒙藏及其他语言文化具有特殊性质地方学生升学内地求谋深造起见,除法令另有规定外,特订定本规则。
第二条 蒙藏及其他语言文化具有特殊性质地方学生(家长或家属确在原籍者)升学内地中等以上学校得由下列各机关学校:(一)蒙古各盟旗官署;(二)西藏各地方官署;(三)国立边地各级学校;(四)新疆、青海、甘肃、宁夏、西康及西南各省教育厅,于每学年开始前开具学生: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学历;语言文字类别;志愿升学学校名称等项(附表式),并附原毕业证书或证明书及二寸半身相片二张籍贯证明书(附书式),报由教育部令饬参加升学学校入学考试。
蒙藏学生得由蒙藏地方官署学校报请蒙藏委员会转送教育部核办。
第三条 各机关学校报送升学内地中等以上学校学生经教育部查核合于规定者得令饬照下列办法办理。
一、中等以上学校招生时,对于投考之蒙藏及其他语言文化具有特殊性质地方学生应从宽录取。
二、入学试验不及格者得酌收为旁听生。
第四条 入学试验不及格且不能随班旁听者,得由教育部指定学校令其补习。
各学校取录蒙藏及其他语言文化具有特殊性质地方之旁听生,肄业一年期满,学期试验均为及格者应改为正式生,其不及格者由部另行分发学校,旁听一年后成绩仍不及格者取消其旁听资格。
第五条 各校收录蒙藏及其他语言文化具有特殊性质地方之学生,无论为正式生或旁听生,每学期均应列册呈报教育部备查,蒙藏学生并须分报蒙藏委员会备查。
第六条 凡经考取之蒙藏及其他语言文化具有特殊性质地方学生,在公立学校应免全部学费,在私立学校应酌予减免。
第七条 蒙藏及其他语言文化具有特殊性质地方学生在校之待遇与一般正式生同。
第八条 各校对于蒙藏及其他语言文化具有特殊性质地方学生中,如发现冒籍或冒名顶替者,除将冒籍冒名学生开除学籍外,并向原报送机关学校追缴该生在校一切费用。
第九条 教育部为鼓励蒙藏及其他语言文化具有特殊性质地方学生升学起见,每年得指定当地教育行政主管机关及国立学校考选合于规定资格之学生若干名升学内地中等以上学校,此项学生由教育部直接分发各校肄业并酌核补助其旅费。
第十条 凡考入或已在公立已立案之私立专科以上学校,经教育部核准入学资格之蒙藏及其他语言文化具有特殊性质地方之清寒优秀学生,得遵照规定分别申请奖学金补助费等项待遇。
第十一条 各省市对于蒙藏及其他语言文化具有特殊性质地方学生之升学待遇得比照本规则办理。
第十二条 本规则如尽事宜得呈请修正之。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呈准公布之日施行。
蒙藏及其他语言文化具有特殊性质地方学生升学籍贯证明书
蒙藏及其他语言文化具有特殊性质地方学生申请升学履历表
《边疆教育概况》,教育部蒙藏教育司编,
教育部蒙藏教育司,1943年版,第213-21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