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族教育政策法规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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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地青年教育及人事行政实施纲领行政院勇陸字第一七七一一号院令颁布1941年11月

甲、边地青年教育 中央对边地青年教育,依一般教育行政系统,仍由教育主管其项目如下:

一、目标

(一)遵照中华民国教育宗旨,及其实施方针,抗战建国纲领庚项教育及三民主义教育实施原则第六章蒙藏教育各规定切实推进边地教育。

(二)彻底培养国族意义以求全国文化之统一。

(三)根据边地人民个别之特殊环境,切实谋其知识之增高,生产技能之增进,生活之改善,体育卫生及国防教育之体格训练。

二、办法

(一)范围:蒙藏及其他各地之人民,其语言文化具特殊性质者,一律施以边地教育。

(二)步骤:先从调查研究人生,于实施前,办理各种社会福利事业,及宣传劝学等项工作,俟民情融洽,即举办各种教育事业。

(三)事业

(子)设初等教育:为边地教育之基础各边地应普设国民学校及中心学校,分小学及民众两部,此项学校,得依地方情形,分为固定式或流动式,学生应受国民教育、生产教育及国防教育之训练,其编制课程训导、设备、待遇等由教育部以法令定之。

(丑)中等教育:为推进边地教育之中心机构,尽先设立师范,以训练边地师资,分区设置适用职业学校,以培养边地生产建设人才,小学毕业生升入中学者,须令报考普通中学。

(寅)高等教育:边地学生升入专科以上学校者应令参加普通入学考试,但得从宽录取之,各专科以上学校,为培养建设边地之专才起见得在适当地点之专科以上学校设置是项建设边地之科系。

(卯)社会教育:注重巡回教育,以医业,电影,幻灯,挂画,音乐等为施教之工具,并利用寺庙突进教育。

(辰)补习教育:小学毕业生升入中学,及中学毕业生升入专科以上学校,其程度未合者,予以补习教育,须在边区适当地点指定成绩优良之学校,增设补习班,并于中央边疆补习学校以为边区学生补习之所。

(巳)特种教育:为培养边地党务政治干部人才起见,应由中央酌设特种学校及训练班等。

(四)师资

(子)边地小学师资之培养与管理由中央统筹办理,俾能遂行国策,现任边地教师,于一定期间,并由中央主管机关轮流调训,以集中意志增强效率。

(丑)服务边疆之教师,其待遇应特别从优并应予以生活及工作之保障。

(五)教材:小学教科书应由教育部按照边地实际需要,分别编订印送各校应用,此项教科书,一律以国语为主,地方语文为辅。

(六)学生

(子)边地各级学校校名不得冠以民族及宗教名词,招收当地学生时,不分种族宗教,混合教学训练,俾潜移默化,养成民族统一情绪,团结一致精神。

(丑)中小学学生(除师范及职业学校完全公费外)一律免费入学并由学校供给书籍及其他学校用品,清寒优秀学生,并予以奖学金之待遇,升入专科以上学校者,依中央主管机关规定之补助办法辅助之,其旅费及在校费用,得由中央主管机关依其实际需要酌量辅助之。

三、经费

(一)边疆地方贫瘠,无力承担巨量教育经费,应由中央优予补助,在最近五年内应依事业之进展,按年增加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

(二)各省县对于边地教育经费,应从优补助,最低限度,须按人口比例分配各种教育经费之标准。

乙、边地青年人事行政分下列五项:

(一)为统筹边地人员人事行政,应增设一专管之科或室办理之。

(二)边地学生在中等以上各级学校及特设学校毕业,经考核合格者得按其程度分别认为特种考试、边区行政人员考试、初级或高级考试合格。

(三)曾收政府供给之毕业生其就业应受政府统治。

(四)中央及地方有关机关特设事额更番录用边地人员,其薪俸由中央及地方分定专款交给之。

(五)录用边地人员,其报送及任用标准应就原有法规(如蒙藏边区人员任用条例及蒙藏边区人员派赴各机关服务暂行办法等)加以补充或修改后,责成关系机关切实执行。

《边疆教育概况》,教育部蒙藏教育司编,

教育部蒙藏教育司,1943年版,第157-16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