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会计主体的权责界定问题研究:基于财政体制改革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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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美国的州和地方政府会计主体理论

本书接下来的两章内容将介绍美国的州与地方政府会计主体理论及确定政府独立会计主体的经济制度。以美国政府会计主体理论作为参考和借鉴对象,笔者是有较为深入的考虑的:尽管在美国联邦政府与州和地方政府各有自己的一套政府会计准则,彼此互相独立,而且只在自身管辖的范围内发挥作用,然而美国的政府会计,尤其是州和地方政府会计,走过的是一条漫长的探索之路:立足于本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现实环境,着手解决政府及其财政面临的具体问题。从美国的进步时代直至现在,美国的州与地方政府会计发生了三次重大的改革浪潮,改变了其记账与报告财务状况的方式,并且第三次改革浪潮引领了一波将政府会计改革的世界潮流。但是,美国的州与地方政府会计改革并未停止,还一直处在这一探索性的历史进程中。

国际会计师联合会(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Accountants, IFAC)已经制定出《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International Public Sector Accounting Standards, IPSAS),但是到目前为止,IPSAS基本上是对国际企业会计准则稍微修改而成的。这种先制定技术性准则的做法也许是一种淡化差异同时成本较低的路径,但它有一个明显的局限——忽略了各国巨大的基础制度差异。这使得IPSAS在各国的使用受到限制。目前,我国处在改革深水区的复杂的政治和经济环境下,对政府会计进行改革面临的首要问题恐怕是制度变革而非技术问题。考察美国的政府会计主体理论,会发现美国的政府会计理论和实践绝不是一项独立的技术性改进尝试,它构成了美国基本财政与经济制度的一部分,是与社会、经济和政治环境融合在一起的。在此背景下,考察美国政府会计主体理论及其制度环境是更有意义的。由于美国联邦政府的会计改革一直为“三权分立,权力制衡”下的制度权力竞争所主导(陈立齐,2009),更突出其在政治环境影响下的变迁,因此本书作者选择美国的州和地方政府会计改革进行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