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研究状况述评
1.3.1 国外观点回顾
如何区分某一争议信息是商业秘密还是雇员知识技能,各国司法实务界存在不同的做法,有些国家在不同的地区,如美国在不同州的司法实践中对商业秘密与雇员知识技能的区分也存在着明显差异。国外学术界对商业秘密与雇员知识技能的边界划分也有不同的观点。笔者对所搜集的文献进行归纳总结,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3.1.1 通过合同或者协议约定权利的边界
R. Mark Halligan(R.马克·哈里根)(2010)在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AIPPI)举办的世界知识产权大会发言中指出,雇主与雇员可以通过合同或者协议方式约定某一信息是商业秘密还是雇员知识技能。
Mary-Rose McGuire(玛丽·罗斯·麦奎尔)(2010)提出,雇员只要没有受到非竞争协议约束,在企业工作期间诚实获得(honestly acquired)的知识技能,其离职后原则上在新工作单位可以自由使用“合法掌握”的知识技能,雇主不能对其进行限制。
Ubukata Kazuo(乌布卡塔·喀左)(2010)也持此种观点,他认为,雇员离职后,商业秘密与雇员知识技能的界定主要受制于双方合同条款规定,但是双方合同或者协议约定不能违背现行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原则。
Jassmine Girgis(杰森姆·吉尔吉斯)(2013)认为,雇主为了保持自己的竞争优势,可以自愿签订合同限制雇员离职后利用在原雇主单位掌握的知识技能,这意味着雇员会因签订的合同而丧失部分就业或者商业机会,雇主给予的补偿金应当与雇员接受限制条款所造成的损失相当。
1.3.1.2 倾向于对雇员利益的保护
Ronald J. Gilson(罗纳德·J.吉尔森)(1999)认为,雇员运用知识技能自由流动,有利于其他高科技企业获得知识的溢流,促进它们发展和创新。
Cohen(科恩)(1960)认为,如果我们通过权衡英国和美国的判决来确定适用某一法律规则是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不受侵犯,还是保护雇员自由运用知识技能谋生的话,那么法院多偏向后者利益的保护。
Alan Hyde(艾伦·海德)(1998)认为,在处理商业秘密权与雇员劳动权之间的冲突时要采用利益平衡理论来加以权衡,首要考虑的因素是雇员劳动和人才流动对经济增长的内生动力。他以美国高科技中心Silicon Valley(硅谷)为例,分析了硅谷鼓励雇员自由流动给市场注入的活力,使其成为全世界的人才高地。
1.3.1.3 通过立法来划定权利的边界
Jean-Pierre Stouls(彼埃尔·斯图尔斯)(2010)认为,在法国,商业秘密与雇员知识技能的边界划分主要依据法国《知识产权法典》L611-7条和法国《劳动法典》第1227-1条的规定,离职雇员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自由使用除制造类秘密(manufacturing secrets)以外的秘密信息,即非技术秘密在雇员离职后可当作知识技能加以使用。
日本学者永野周志、砂田太士、播磨洋平(2008)认为,某一争议信息构成商业秘密还是雇员知识技能,应当根据日本《不正当竞争防止法》有关商业秘密构成要件(非公知性、管理性和有用性)的规定进行界定,不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将不可能构成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