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侵害公民环境权相关概念的界定
我国《环境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自然古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这是法律层面所规制的“环境”概念,从这一概念可看出,我国法律上的环境既包括天然形成的环境,也包括经过人工改造形成的环境。
环境权,是指环境法律关系主体对赖以生存发展的环境所享有的基本权利。环境权包括环境管理权力与环境用益权利。从环境管理与公法的角度看,国家享有环境管理权力。从环境享益与私法的角度看,公民享有环境用益权利。公民环境权就是公民对环境要素享有的用益性权利。公民环境权在环境权体系大厦中具有基础地位,是国家环境管理权力得以正当存在的源泉。因此,有学者认为:只有尊重和保护公民的环境权,才符合正义的思想、公平的原则和民主的精神。公民环境权是一项新型人权,是人与生俱来的基本权利,它既是法律权利,也是自然权利,不被任何人和制度所剥夺;同时其是多种法律共同作用的结果,既受民事法律所规范,又受行政、刑事法律法规所调整。传统环境侵权损害赔偿限于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公民环境权概念的提出,为防止环境破坏、维护人类享有良好生存环境、保障公民环境性精神利益提供了可能。
在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今天,赋予公民环境权,可以将生态文明建设的宏大目标与抽象理念具象化为公民自身的权益,进而促使人们在维护自身权益的过程中自觉主动地将生态文明建设理念落到实处,因此,可以认为公民环境权是生态文明建设时代的标志性权利。但遗憾的是,目前学界对于公民环境权的内容尚无统一论断,我们将其分为实体环境权与程序环境权。公民实体环境权,是指公民所享有的在适宜的环境中生存和发展的权利,其是国家环境权与人类环境权存在的基础,本质在于环境利益。公民实体环境权具体包括清洁环境权、休闲审美环境权与文化环境权等权利。其中,清洁环境权是指公民享有的在清洁、无污染的环境中生存和发展的权利,这类权利大致包括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清洁产品权、生活安宁权、免受光污染权、无辐射污染权等;休闲审美环境权是指公民在维持生存的基础上,享有的在良好环境中放松身心、获得美感享受的权利,这类权利大致包括户外休闲权、环境审美权、风景观赏权等;文化环境权是指公民享有的在环境中获得文化熏陶的权利,这类权利大致包括历史文化瞻仰权、自然科研权、墓地尊重权、风水保有权、环境伦理价值传承权等。公民程序环境权是指法律赋予公民保障实体环境权得以实现的权利,是实体环境权的保障性权利,具体包括环境信息知情权、环境决策参与权、环境侵害救济权等权利。其中,环境信息知情权是指公民享有的获得与其生活、工作区域的环境状况、环境管理状况、相关组织职能等相关信息的权利。环境信息知情权的主要功能在于有利于公民了解和知悉相关环境状况,保障其对相关环境信息的掌握,增强其环境保护及环境权益保护意识,提升其维护环境权益的能力。环境决策参与权是指公民享有的在环境法律法规的制定、环境决策形成、环境开发管理等环境事务中参与并表达意见的权利。公民及公民团体除知悉环境信息外,还有必要参与到环境利用与保护的过程中,通过参与来加强过程监督。环境侵害救济权是指公民对环境污染和破坏行为要求停止侵害、损害赔偿,并向有关部门请求法律保护的权利。如果损害环境权的后果已发生或正在发生或发生已不可避免,在此情况下公民就有在法律上请求救济的权利。
安全美丽健康的自然生态环境是一切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活化源泉。环境利益是蕴含在环境中能被人所享有的各种利益的总和,是人在生存过程中需要获取的重要利益之一。保护公民环境权的目的就在于维护人的环境利益,本质上是对人生存权益的维护。在人类的生存环境中蕴含着有限的经济价值与巨大的生态价值,这两种价值在社会生产过程中往往会发生冲突,若将环境的经济价值放在更为重要的位置,就可能对环境的生态价值造成损害,人的环境利益就难以保障。保护环境不仅是创造物质文明的需要,也是建设精神文明的需要。在环境的诸要素中,既包含物质利益,又包含非物质利益。在现代社会中,直接从环境中获得经济性物质利益已非人们主要追求的目标(因为这一目标已经完成至少基本完成),而从环境中获取生态性物质利益已然成为主要方面。这些生态性物质利益所伴随的生态性非物质利益因对人的健康保有与生活幸福具有相当的重要性,且人对非物质利益的感受比对物质性利益的感受更为直观和强烈,环境中非物质利益的获取程度对人的生活品质有更为直接的影响,因此,环境法不仅应对追求富裕健康可持续的物质生活有所保障,还应当遵从精神生活治理主体的价值本位及在当代社会中适宜性表达的正当性逻辑,彰显精神生活治理理性的公共福祉,从人之精神性生存之价值本体境界入手,探寻精神生活治理逻辑的价值实践,回应人类精神生活向自然界延伸与拓展之自我更新实现的价值路径,即对公民环境权保护的重点应从只重视物质利益到物质利益追求与非物质利益追求并存,即精神利益应获取必要的保护。公民在环境中享有的精神利益是公民在良好生存环境中获得的身心健康、精神愉悦、生活安宁舒适等利益总和,环境中的非物质利益即是环境性精神利益,是公民在环境中获得精神享受的需要,是公民基于精神需求而对环境所享有的利益,其具有使人身心愉悦、快乐、生活安宁等精神享受价值。环境中非物质利益的保护能保障人的精神世界免受环境污染和破坏带来的损害,使人得以从良好环境中获到更大的精神满足,从而提供了人幸福生存所必须具备的精神条件。
侵害公民环境权,主要是指因环境遭到污染和破坏,致使环境质量下降,造成公民难以实现对优美、舒适、安宁环境追求的权利。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对公民环境性精神利益的侵害是基于侵害公民环境权而产生的,人类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就必须加强对生存环境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