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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态文明法理学概念的界定
生态文明法理学是一种新的法理学观念,其是指把自然人定位于“生态人”形象这样一种法律地位,从而突出自然人的健康幸福生存及人类社会与自然界间的和谐发展的理念,因此和谐共存与持续发展是生态文明法理学的所要表达的最高价值目标,社会与自然和谐共存、各自持续发展是生态文明法理学的两个基本面向,生态文明的法理学不仅承认“主、客二分”(主、客二体)的人与自然关系,因为自然是在人的劳动中得到改造与发展,自然是人的社会实践活动对象性客观存在,人的第二本质是社会人,还承认“主、客不分”(主、客一体)的人与自然关系,因为自然同时也是人的依存体,人的每一时刻都不能脱离自然而存在,人的第一本质是自然人,自然是人的生存与发展的空间与时间体存在。生态文明法理学是环境资源法学的法哲学基础,在生态文明法理学的指引下,环境资源法学主要奉行的法律人模式是理性生态人模式,所谓生态人就是指生活在自然生态系统与人类文明系统中,因而既遵循自然生态规律又遵循社会经济发展规律,会追求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最适当化的人。总之,生态文明法理学为各法律制度及其体系的生态化转型建设提供了新的视角与哲学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