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股权最基本的十项权利是什么?
【股权设计看点】
通过之上一节的学习,相信大家已经对股权的基本概念和作用有了一定的了解。为了加深大家对股权本质的了解,以及做好股权设计和股权激励,中小企业的老板还需要对股权的权利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在现代的企业中,股东和企业之间的关系既密切又独立。股东对企业来说就像是孕育自己的母亲,没有股东就没有企业。而企业一旦诞生,股东和企业之间的关系不仅财产分离,而且人格也是独立的。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股东通过资本入注,把资产的所有权让渡给企业,从而获得企业的股权。就像是母亲花钱培养孩子,孩子长大了要孝顺母亲一样。在这个过程中,股权和企业财产权是同时产生的,都是股东给钱后的法律结果,股东付出了自己的财产,获得了企业的股权;与此同时,股东在其享有的股权或者股份的范围内,享有企业的所有权。
比方说,股东A通过出资70万,获得了该企业70%的股权。在股东A的资金到位以后,70万就归企业所有,成为该企业的资产,而股东A就享有该企业一部分所有权。
企业财产权的内核和灵魂就是股权。一般来说,股权分为两大板块——身份权和财产权。所谓“身份权”就是指通过股东身份可以享有一部分的权利,履行一部分义务;而“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中心,通过转让、处分等途径获得收益的一项权利。新东方早期就是因为在股权的权利上产生了矛盾,才出现后来的“诸侯割据,另起锅灶”的局面。
【股权设计案例】
☞股权案例:新东方因权和利益问题,导致诸侯割据,另起锅灶
1993年11月,俞敏洪放弃大学教师的职务,选择经商,创建了新东方学校,渐渐在34个城市建立了英语学校和其他学习中心。刚起步时,新东方的员工都是他自己的亲属。虽然没有现代化的企业管理制度,但是这样的现状也不错,不需要看管员工工作时间,也不需要监控财务,因为都是自家人。但是,自家亲戚毕竟存在文化水平不够、管理经验不足的问题。所以到了1995年底时,俞敏洪知道如果想要再干下去,必须要有真正意义上的合伙人。在创业能力方面,俞敏洪比徐小平、王强两个人强,但是后两者在某些方面,包括他们的英语水平、对于西方文化的了解却胜过俞敏洪,因此俞敏洪认为他们是最合适的合伙人。
俞敏洪心想,有了这两位最好的合伙人,一定可以好好大干一场,实现自己的梦想。刚开始成立团队的时候,大家的想法都很简单,三个人齐心协力奋勇拼搏,赚了钱每人拿同样的股份,大家一起发财。一年以后,俞敏洪发现有人干得多,有人干得少,这时候要怎样管理呢?俞敏洪认为有必要对合伙人和合伙以外的人的业绩进行考评,因此建立一个完整的考评体制势在必行。
新东方刚开始的合伙制,是包产到户。俞敏洪只是简单地把新东方分成了几个板块,比如口语由王强来做,出国咨询由徐小平来做,考试由自己来做,他们各拿各的钱,这种合伙制非常松散。
在建立一个非常严格的股份制结构的过程中,各种问题随之而来。除了王强和徐小平,还有很多重要的人也要分股份。最后他们划分了11位原始股东,但每个人应分多少股份,这又成了一个令人头疼的问题。
其实在划分股份之前,新东方100%的股份都是俞敏洪的。分股份时,新东方的净资产有1亿人民币,全是由俞敏洪投入。如果要把股份分出去,那就应该给钱吧。比如你拿10%,就要给我1000万元,这是再正常不过的了,这是原始股价。
但是以徐小平、王强为首的这些小股东联合起来对俞敏洪说,股份我们是一定要的,但没有钱,如果你不划分股份给我们,我们就散伙吧。于是俞敏洪只能赠送股份。但把股份送出去之后,还存在矛盾:以前俞敏洪单枪匹马的时候,把利润放在新东方进行公司发展,其他人的利润则都放在了自己的腰包里。但是后来实行合伙股份制之后,目标是要把新东方做大,成为上市公司,所以要把所有的利润都放在公司发展上。原来一年可以拿回去200万元的股东,现在只能拿50万元。股东们发现分红的钱变少了,产生了强烈的不满情绪。
最后,这些股东又觉得新东方的股份不值钱,于是,俞敏洪让这些小股东把股份还给他。小股东不答应,对俞敏洪说:“想要收回股份,那你出钱来买吧。”于是大家又开始讨论多少钱收,俞敏洪说按原来的净资产1亿元的价格回收,每1%的股份100万元,现金交易。为了这事,俞敏洪特地从朋友那里调来三四千万元。结果定完价,这些股东又不愿意给股权了。
据俞敏洪后来形容,当时各方利益难以平稳,安抚了这个又得罪了那个,最后核心团队成员辞职的辞职、栽脏的栽脏、跳槽的跳槽、另起炉灶的另起炉灶,争权夺利到了白热化程度,连创始大佬间都变得气氛火爆。最终,大家分道扬镳。
【股权设计案例】
新东方“诸侯割据,另起锅灶”的问题表面看起来好像是合伙人利益分配不均的问题,但其实根本原因在于股东之间的权利没有明确。股权,不仅仅是身份的表现,还有财产的表现。具体来说,股权至少有以下十种基本权利(见图1-7)。中小企业老板要明白,站在企业的角度,你给出去的其实是这些权利,而作为股权激励的对象,你也要明白,你得到的还有这些,而不仅仅是“分红”。
财产收益权
财产收益权又分为四个部分: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的分配行使权、股权转让权和质押权以及股权继承权。我们通过一个表格来具体了解一下(见表1-1):
参与重大决策权
作为企业的股东,享有管理企业,参与企业的重大决策的权利,这项权利又分为两个部分:章程制定修改权和出席股东会议(股东大会)的会议权(见标1-2)。
投票表决权
投票表决权又分为两个部分:提议权和提案权。这两个概念有本质上的区别(见表1-3)。
选择管理权
《公司法》和企业章程都有规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要选出一人作为担任“董事监事”一职。要特别注意的一点是,由于股东有更换董事会的选举权,因此不是所有股东都能直接参与企业的管理。比方说,一家企业由两个朋友一起开办,每人占股份50%,分别担任董事长和总经理。但是,如果企业有把股份分出去,那么,报酬是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他们有更换董事监事或者报酬的权利。
知情权
大部分企业的财务账本起码有三套,这已经是公开的秘密了,内部一套真实的,银行一套,其他用途一套。但是,一旦你把股权分出去以后,等于说其他股东也有权利查看这几套账本,这就是“知情权”。
在有限公司,股东还享有查阅权。“查阅权”包括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议记录,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等等。不仅如此,股东还有权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但是《公司法》又规定,会计账簿只能查阅,不能复制。在有些案例中,还会要求账簿只能本人看,因为一般不懂会计的人也看不懂账簿。
优先购买
企业某一股东出让自己的股权时,假如有两人想购买,而其中一人为企业股东,那么这个人有权优先购买此股权。
异议权
在新《公司法》的规定中,包括:异议股东的回购请求权。也就是说,股东有权强行要求企业回购自己手中的股份,但是之前的《公司法》是不允许的。
在下面三种情况下,股东有权要求企业进行回购:
第一,在企业盈利的情况下,连续五年不向股东进行利润分红。股东投资的主要目的就还是为了挣钱,而企业赚了钱又不给股东分钱,股东有权要求企业把自己手中的股份再回购回去。
第二,企业需要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资产,这种情况属于企业重大变化。假如股东会的三分之二以上都同意了这一举措,那么剩下的股东也没办法阻止,但是可以要求企业回购自己手中的股份。
第三,企业在将要解散的情况下,企业股东可以根据股份拿走剩余财产并退出,但是其他股东要求继续这个企业,这个时候,想要退出的股东有权要求企业回购自己的股份。
在理论上这三种情况都可以进行回购,但是在目前的司法环境下比较难实施,因为市场没有对股价很好的指导。但是,作为实践来说,企业一般会对股份进行评估,然后以合理的价格回购。
权利损害救济权
股东大会的决议在某些情况下会存在违反公司章程,甚至违法的情况。假如召开股东大会的议程没有告知每一个股东,也没有确定会议内容,或者在召开股东大会时临时决定一个重大事项,之前完全没有准备,那么此时,股东有权撤销这项提议,或者要求无效。
股东发起诉讼有两种形式:代表诉讼和直接诉讼(见表1-4)。
监督权与执行权
假如企业性质是股份有限公司,那么股东有权对企业章程、股东名册、企业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表等进行监督查阅;并且还有权对企业经营提出建议和咨询。
违法行为阻止权
如果某项股东会议的决策存在违法的嫌疑,那么,股东有权对这项决策要求撤销或者提议无效。这就是阻止权。
请求解散权
这项权利可以说是股东权利的“王牌”。企业经营遇到困难,管理出现巨大漏洞,让股东利益受到巨大损失,并且通过各项途径没办法解决问题的。此时,有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立即要求对企业进行解散,并分配资产。